租房子給店家做生意,本來以為是很單純的租約關係,但沒有想到居然被台電通知,累積欠費高達20幾萬電費,這名房東追查之後才發現,台電根本都沒有去抄表,而是寄最低繳納單收250元,每個月持續供電,但現在房客也退租了,這筆欠費找不到人追討,告上法院雖然判房客要賠,但是依法來說電表登記人是房東,台電還是可以向他追討欠費。
投訴人張先生:「錢收不到是你們自己的事情。」
直呼太誇張,張先生前年在台中置產出租給店家做生意,房客都只有繳最低金額,指控台電都沒去抄表,等到房客租約到期才發現電費積欠近20多萬。
投訴人張先生:「自己被欠錢才來找人討這樣不對啊,說我如果不繳就要給我斷電,斷電我第三個租客無法做生意。」
大大招牌任誰看都知道平時有營業,但台電卻以都沒人在為由,無權力進入住家為由抄表不成,只寄最低繳納單收250元,連續1年半都這樣,房屋期間經手兩位房客,累積下來,第一位欠7萬8、第二位欠19萬,已自行補繳,不過第一位神隱追討不成,台電要求房東得補繳不然就要斷電。
台電業務處營收組組長李秀碧:「我們公司抄表也沒有抄到也是有點缺失,但房客明明知道我們電費是收幾度沒有算出他的度數,房客也沒有告訴我們。」
台電更提出房東也應自主注意電費狀況,加上電表登記人是房東不是房客,依法可向房東要求補繳欠費,至於法院判決,房客要賠房東7萬8千多元,這個部分是房東和房客間的履約關係,還是得由房東自行追討。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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