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被告如前立委羅福助、貪污檢察官井天博、和桐集團創辦人陳武雄都在判刑確定發監前「落跑」藏匿海外,法務部主張修改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告宣判時強制到庭聆判,否則就通緝,且判有刑超過3年就應當庭羈押,防止被告逃亡。
法務部指出,前年台北市夜店殺警案被告曾威豪、劉芯彤、蕭叡鴻、苟桓銘等人經判刑8年至13年,雖然法院已認定他們犯罪情節重大,卻仍可交保,行動自由可逛街、看電影、喝下午茶與未經起訴、判刑的人毫無差別,「這豈是符合國民情感的司法制度?」
召開兩場座談會找防逃策略
法務部今天發新聞稿以「完成有效打擊犯罪最後一哩路,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 阻絕被告逃亡潮」為題,呼籲修改刑事訴訟法。法務部表示,早在2005年間即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建構妥適有效之防逃機制。據了解,法務部之前的提議遭司法院及部分律師和學者質疑違反人權,阻力重重。
法務部指出,今年3月16日召集包含司法院、學者專家、檢察機關座談及4月8日與刑事警察局合辦「羈押防逃學術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均支持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告有宣判時到庭聆判義務,且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時法院應當庭羈押,預防逃亡。
被告接連逃亡是制度出問題
法務部主張,若法院要裁定交保,應視情形附加多樣化替代處分,例如定期報到、禁止處分財產等,若被告違反法院命令時,可考慮另科以刑責等。此修法不但與德、日、美等先進法治國家立法目地相同,也能真正防止重大刑案被告在發監服刑前落跑。
法務部認為,像前立委羅福助、貪檢井天博、「石化業教父」和桐集團創辦人陳武雄,這類重大刑案被告逃匿事件接連不斷發生,顯已經不是個案問題,而是制度結構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應儘速修法阻絕被告逃亡。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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