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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不判死 台灣已形同廢死?

記者 劉峻谷 / 攝影 鄭勝元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5/05 17:5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7/04 07:56

要不要廢除死刑一直是高度爭議性話題,雖然台灣有逾八成民眾要求維持死刑,但從最近幾件重大殺人案件的審判結果來看,法院正在執行國際兩公約判處死刑的標準,拉高判決死刑的門檻和態度,形同逐步廢除死刑。

汐止張鶴齡受情婦教唆悶殺妻女三命,從一審到更四審都以他殺害兩個女兒的2次殺人罪共判處6次死刑,最高法院一再發回高法院更審,到了更五審將兩次殺人罪都改判無期徒刑。原因是張行兇前無前科,是個好人;他怕殺妻東窗事發,臨時起意悶死女兒滅口非預謀,有教化可能。

偵辦過這個命案的檢察官譏諷:「殺三人不會判死,要像鄭捷殺四人才會判死,以後判處死刑的標準以鄭捷為準。」言猶在耳,檢察官的預言馬上就實現。

蔡京京逆倫弒母免死

北投女子蔡京京偕男友曾智忠謀殺蔡母棄屍案,兩人昨(4)日兩人都獲判無期徒刑確定。原本被判死刑的曾智忠因在中正理工學院讀書時成績良好,犯本案前無前科紀錄,有教化可能,逃過一死。

曾智忠逃死刑的另一關鍵是殺人手段不屬於國際兩公約的「最嚴重罪行」,曾被查出先電擊擊昏蔡母,在口鼻貼膠帶悶死她。我國是國際兩公約簽署國,非犯最嚴重罪刑不得判處死刑,法官因此改判曾智忠無期徒刑。

何謂最嚴重罪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俗稱兩公約)中,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指的最嚴重罪行是指,無理剝奪他人生命或殺人動機如嗜血殺人魔、性癮催花或犯罪手段殘暴,殺人行為具破壞性等,才可以判處死刑。

犯最嚴重罪行就判死刑 ?不一定

最高法院在4日才說,要犯最嚴重的罪行、手段殘暴會判處死刑,但今(5)日,最高法院對犯下台南湯姆熊男童割喉案的曾文欽判處無期徒刑。

理由是曾文欽恣意剝奪他人生命,對童刺頸割喉,雖然屬於兩公約所稱最嚴重罪行,但他沒有前科紀錄,有精神疾病且失業,在無助、憂慮、憤怒的負面情緒中,興起吃牢飯的念頭而犯案。經醫院心理鑑定,有教化可能。所以,犯下最嚴重罪行,也不會判死刑,最高法院不啻自打嘴巴。

犯最嚴重罪刑不會判處死刑的案例,包括台中的大陸配偶黃靖雯,因感情和金錢糾紛,103年4月間迷昏同居男友藍坤俞砍死,再分屍剁成頭部、四肢等7大塊載到山區焚屍。雖然行兇手段殘忍,104年8月黃女仍獲判無期徒刑確定。因為羈押她在看守所時常抄寫佛經,寫信向法官懺悔。最高法院認為黃女有教化可能。

南投何光庭不滿莊姓女友與他分手,103年12月到莊女家縱火,明知可能燒死莊女,他仍潑油縱火嗆死莊女。法官認為何光庭因有教化可能,上周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從上述判決定讞的案件可發現,法官已經在依國際兩公約規定的死刑標準執行審判任務,拉高判處死刑的標準和態度,被曾文欽的預言:「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說中。法官不願判死刑的態度,形同逐步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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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檢察官#公民與政治權利國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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