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爭奪彰化銀行經營權,台新金控控告財政部未履行約定支持該公司取得彰銀永久經營權,請求歸還彰化銀行經營權或賠償165億元案,台北地方法院今(27)日上午宣判,判決台新金控與財政部均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台新金勝訴部分是,「台新金仍是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不能妨礙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此一契約仍然有效。因此台新金可以在彰化銀行下一屆董事會改選時,憑股權實力爭取過半董事席次,再次取得彰銀經營權。至於台新金控要求財政部歸還彰銀經營權、賠償165億元均敗訴。
財政部勝訴部分是,財政部已經履行支持台新金控取得94年的經營權,一次性約定已經履行完畢,103年財政部結合公股取得過半席次是憑實力,沒有違約,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是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銀行合併的指標性案件,當年彰銀釋股,94年間台新金投入326.68億元成為彰銀最大股東後,掌控彰銀董事會過半席位並主導經營9年。
直到103年12月8日彰化銀行董監事改選,財政部結合公股股權取得過半席次,引發大股東台新金不滿,提起訴訟要求財政部依約定,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主導權,否則應賠償台新金喪失經營權的鉅額損失165億元。
台新金委任律師在法庭主張,財政部未遵守94年7月5日的公告,及同月21日邀約投資函文的內容,這是財政部公布及發給想投資彰銀的台新金、新加坡政府的淡馬錫基金,承諾支持挹注資金到彰銀的最大股東,取得過半董事席次主導經營權,「這兩份函文等同契約」。
律師指出,後來台新金以326.68億元得標,財政部連續3屆董事會都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權,卻在103年反悔結合公股權拿下6席董事,只給台新金2席。
財政部委任律師則反駁,94年7月5日的公告屬於公告周知的新聞稿,同月21日的函文是該部以大股東身分回覆彰銀,會支持得標者取得1屆(94年第21屆)董事會過半董事席次,非指長期或永遠支持,兩份函文只是投資說明不是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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