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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理由鄭捷難逃死 最高院:追求正義符合社會期待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4/22 13:3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鄭捷隨機殺人案,最高法院做出死刑判決,全案定讞。一審鄭捷被判4個死刑、22個殺人未遂,共144年6個月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雖然鄭捷委任律師團認為,審理過程有嚴重瑕疵,又剝奪違反「兩公約」原則,不應判死。最高法院則是以5大理由,對生死辯論時律師團提出的疑點說明,認為鄭捷獲判死刑,是追求分配正義,符合社會期待。 

最高院判決理由全文 

 
1.上訴人係當場被逮捕之現行犯,罪證明確。上訴意旨指摘違背 法定程序部分,縱令屬實,均不影響上訴人犯行之認定。 

2.原判決係依據卷內資料判斷上訴人行為時有責任能力,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第2項得減輕其刑之事由,非以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作為判斷依據。該鑑定報告即使有上訴意旨所指瑕疵,而不能採用,亦不影響上訴人責任能力之認定。 

3.教化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刑罰執行目的,非死刑刑罰之目的。當罪行與罪責均達「最嚴重」程度,若非科以最重之刑(於本案言,係指死刑),將無法使其罪責與刑罰相符,實現個案審判所欲追求之分配正義,及符合社會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判處死刑為無可迴避之選擇。而死刑刑罰之目的在「處罰及一般性預防」,故本件死刑判決部分,尚無因教化目的,而考量上訴人教化更生可能性之餘地。原審限制辯護人詰問證人即看守所心理師彭○寧,縱有未當,亦於判決無影響。 

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後,已生實質限縮刑法死刑規定適用之範圍。非有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指之「最嚴重罪行」,並於遵守公正審判之程序保障,不得判處死刑。台灣係保有死刑立法之國家,該項立法,經審查認合於憲法規定。而上訴人殺人既遂犯行部分,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指「最嚴重罪行」要件,其罪責亦達最嚴重程度。原審判決量處死刑,符合比例原則,無違法或不當。 

5.贊成或反對廢除死刑,乃無關對、錯之價值選擇,屬言論自由範疇。台灣係民主法治國家,對不同之言論,應互相尊重及包容。公政公約第6條雖揭示有廢除死刑之目標,然在全國達成共識,並經立法廢除死刑規定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規定之適用

▲圖/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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