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蕭姓警察因購屋糾紛誣告對方偽造文書,被判輕罪並准予易服勞役,結果桃園市警局以蕭未獲易科罰金或緩刑,將他免職。蕭滿腹苦水提行政訴主張,易服社會勞動等於易科罰金,請求撤銷免職令。法院審理認為蕭的說法有理,2月底判他勝訴,撤銷免職令。
蕭姓偵查員編制在桃園市刑警大隊,97年間他在大溪區向購屋,購屋款285萬元,為了向銀行取得比較高的貸款,與莊姓屋主談妥將購屋價格提高為320萬元,向銀行貸款200萬元後先支付房款,其他85萬元按月還1萬元。
後來蕭和莊因故起爭執,蕭誣告莊仿冒他的簽名,偽造房屋買賣契約書涉及偽造文書罪。檢察官查出真相,將蕭起訴,法院判他四月徒刑,確定。他申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桃園市警局則以他犯的罪雖輕,但是依警察人員人事條列規定,警察犯罪判刑時如果沒有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就要免職,去年3月將蕭免職。
蕭被免職,十分不服氣,提出申訴被駁回。他提行政訴訟主張,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都是簡易刑,兩者的意思一樣,是讓犯輕罪的人以罰錢或做社會勞動代替進監獄服刑,讓犯罪者有機會改過自新。
他向法官說,他當警察十多年,曾獲記功、嘉獎上百次,曾經獲選桃園市優秀青年獎,這次犯罪後他十分後悔,也服完社會勞動,不能因為警察人員人事條列立法時沒有「社會勞動」這項,就用最嚴厲的處分將他免職,不合理也不符比例原則。
桃園市警察局指出,警察的責任是保護善良國民,道德和廉能品格的要求本來就比其他公務員高,蕭犯罪狓判刑確定且無易科罰金或緩刑,因此依規定將他免職。至於,易服社會勞動是否等於易科罰金,警方沒有裁量權,不能擅自做解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的本質相同,兩者在執行時可以互為轉用。例如,易科罰金的人在繳了一部分罰金後沒有錢,可以申請用易服社會勞動抵銷未繳罰金的部分刑期,因此在2月底判決蕭勝訴,撤銷桃園市警察局的免職令。本案桃市警局可以再上訴。
◤EF海外遊留學專家◢
◤獨家名人娛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