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台北市康定路一家旅館發生火警,當時投宿飯店的48歲吳姓男子和陳姓友人在房間飲酒,酩酊大醉的陳姓男子誤把行李中的甲苯溶劑當酒,取出時不慎潑灑在床上,之後又拿出打火機點菸,引發大火,法官認為吳姓男子在起火前就看到甲苯潑灑出來,卻沒有盡到防止義務,提醒朋友不要抽菸,導致對方引火釀災死亡,認定吳姓男子有過失,判處期徒刑6個月,全案還能上訴。
2010年7月16日凌晨,台北市萬華康定路的飯店發生大火,消防員直衝起火點,也就是位於3樓的房間,打破窗戶,保持空氣暢通。
原本以為是單純火警,卻發現3樓房客陳姓男子,摔在馬路上滿臉是血,早就沒有生命跡象,警方帶回同房友人48歲的吳姓男子,才知道兩人投宿飯店喝酒,陳姓男子醉的不得了,誤把甲苯容易當成酒,拿出來後灑了一整床,儘管沒喝下肚,但迷迷糊糊中拿出打火機點菸,沒想到火花引燃床上易燃的甲苯,火一來,兩人分頭逃,陳姓男子跑向窗戶,攀爬窗台時不慎墜樓而死。
案子到了法院,法官認為,起火前吳姓男子就曾看到朋友把溶劑灑在床上,卻沒有提高警覺,盡到防止義務,提醒朋友不要抽煙,導致陳男用打火機引火釀災而死,因此認定吳姓男子有過失,考量死者家屬已原諒他,依過失致死、燒毀建築物罪嫌,判處吳姓男子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換句話說,可預期危險卻沒有阻止,就算不是自己惹的禍,也得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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