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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差點沒命!男子遭刺 兇嫌僅犯「傷害罪」

記者 林韋龍 / 攝影 張立陵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5/08/12 18:5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新北市劉姓男子被刺殺重傷,親友質疑,他失血過多差點沒命,為何只用「傷害罪」移送法辦,而不是「殺人未遂」?檢警判斷,兇嫌沒有致人於死的意圖,因此無法用殺人罪偵辦。法界人士則認為,通常路邊砍殺、鬥毆,依照經驗法則都會算傷害罪,除非有明顯主觀犯意,才能以殺人未遂偵辦。

被害人躺在病床氣息非常微弱,手臂動脈斷掉嚴重失血,還好被害人撐過這關,目前生命跡象穩定。家屬認為,應該用殺人未遂偵辦,但警察用傷害罪移送兇嫌,認知不同。

律師潘兆偉:「主要還是看這人在攻擊他人的主觀犯意,還有客觀的條件上,依照我們的客觀條件來認定,他這個行為是殺人的行為,還是重傷害的行為。」

實務上來說,路邊打架、圍毆、撞人大多是傷害罪,殺人未遂一定要動機明確才能成立。

傷害、重傷害、殺人3種罪非常相似,像這種攔車打人的基本上算傷害罪。事實上,重傷害法律定義要「損傷他人身體機能」、「斷手斷腳」、「眼瞎耳聾」才是重傷害,殺人則是要犯意明確,檢警會依照主觀意識、客觀條件判定,像下手方式不同就有討論空間。

民眾:「快打部隊來了、快打部隊來了!」

律師潘兆偉:「一個人拿刀如果直接刺往他人身體,通常實務上會認為,比較像是殺人的故意,如果他只是在身體其他部位比劃,不小心或是故意去傷到他的身體,那這個會認定是比較傷害的行為。」

桃園這起老婦人頭部被砍傷縫10多針,檢警從嫌犯動機認定沒有殺人意圖,只是「不小心砍到頭」,因此用傷害罪函送。

資深刑警認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被害民眾都認為自己傷勢嚴重,大多要求算殺人罪或是重傷害罪偵辦,但法條非常接近,實務上讓嫌犯有辯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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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衝突#殺人未遂#傷害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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