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開車的民眾喜歡在車牌附近裝設「LED」燈,也就是「發光二極體」,而在警方的處理罰則中,凡是涉及改變車體,使得車號不得辨識,就會開單告發。日前一名計程車司機因此被罰,但是他認為這項規定不合理,自行拍照舉證,證明拍照時車號依舊清楚可見,最後高院判決,撤銷這張罰單。
發動引擎,38歲的計程車司機蘇進財向記者展示他的生財工具,計程車。在車牌附近,「LED」發光二極體閃爍不已,卻為他帶來將近一年的困擾。
因為按照法令,改造或改裝、污損或其他方法,使車牌難以辨識,就要吃下2400塊的罰單,蘇進財不服,他說裝閃燈是安全考量。遭告發計程車司機蘇進財:「你假如說真的遇到濃霧地段來講的話,你沒有霧,你根本沒辦法走,你下大雨有濃霧的時候能見度不到2公尺而已。」
你顧的是安全,但員警靠的是法條,兩方的看法進入法院,地院維持罰錢,蘇進財只好自力救濟,證明警察要拍照,每個字都能看得清清楚楚。遭告發計程車司機蘇進財:「總共照了將近20張,大概幾公尺照一張,1公尺、2公尺、3公尺、5公尺,然後10公尺、15公尺,實驗的結果呢都一樣,看得到啊!」
20多張照片,運將自行舉證的結果,高院判決撤銷罰單,這讓開了近十年、當選過優良駕駛的蘇進財開心不已,他說他要的是公理。
但這樣的判決是否會成為警方未來的執法漏洞,警方說這是個案,因為警察真正要抓的不是心繫安全的好民眾,而是存心僥倖的投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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