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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刑事豁免權」 總統被告難法辦

記者 賀乙舜 王維 劉國章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4/01/02 18:01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國民黨主席連戰控告陳水扁總統誹謗,北檢最快下週一分案偵辦。不過憲法52條明定,除非總統犯內亂外患罪被解職,否則享有刑事豁免權,但檢方強調案子一定會辦。雖然總統選戰,時機敏感,但只要承辦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不排除以「就訊」方式訪談陳總統。

立委林濁水:「我們還沒有告他(連戰),他就惡人先告狀,動作非常迅速。」立委林濁水的話帶有幾分挑釁味道,這一天陳水扁總統也和他一樣淪為被告,但2人命運大不同。

因為憲法52條明定,除非總統犯了內亂外患罪被罷免、解職,否則有刑事豁免權,但這不代表案子不會辦。國民黨主席連戰親自到地檢署按鈴遞狀告陳總統等4人,檢方最快下週一就會分案偵辦。

現行法規中,只有民事訴訟法304條對元首就訊有規定,前提是總統為證人,但不適用於當總統是被告或是刑法程序。

陳水扁總統任內官司不少,國親立委周錫偉等人告他誹謗,愛國同心會告他外患罪,連柯賜海也有分,說陳總統台獨主張是叛亂罪,連戰一告就是3項罪名。

檢方強調,總統刑事豁免權是起訴判刑的結果論,但只要檢察官認為必要就訊總統,不是完全不可能。只是在總統選戰倒數的敏感時機,檢方怎麼做都會被責難是影響選情,局面左右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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