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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犯罪? 偷車歸還算「借用」非「竊盜」

記者 劉欣逵 基隆 報導
發佈時間:2012/09/07 12:03
最後更新時間:2016/07/02 10:28

「不告而取謂之偷」,這標準現在被檢警推翻!基隆接連發生2起,嫌犯偷走機車後,再歸回原位,車主直到收到超速罰單或警察上門才知道,就因為物歸原主,沒有「占為己有」的意圖,檢察官認定不算竊盜罪,而是「使用竊盜」,僅僅違反社維法;民眾痛批,這是鼓勵犯罪,法界也認為極具爭議,研擬修法只要是偷交通工具,都應該以竊盜罪起訴。

101年5月23日,偷前雇主機車,犯案後歸還,非竊盜罪!在前雇主發現前,就將偷走的機車騎回原位,竟然不算竊盜罪。

101年6月15日,偷騎鄰居機車,放回原位,非竊盜罪!鄰居偷騎機車逛大街,車主接到罰單才知道,但嫌犯竊盜罪卻也獲得不起訴,明明是「不告而取謂之偷」,檢察官卻認定,嫌犯偷走機車後有歸還,沒有侵占意圖,只能算借、不算偷,引發民眾砲轟。

民眾:「不告而取謂之偷,對啊,偷跟竊盜不同意思嗎?不然的話大家都可以這樣做啊!」

民眾:「拿完錢以後我再把錢包還給你,過2天再把錢還給你,你會覺得這不是偷嗎?」

民眾直呼離譜,要怎樣才叫竊盜?根據刑法規定,意圖「不法所有」竊取他人財物,才涉及竊盜罪,最高可判5年以下徒刑,因此物歸原主,沒有「占為己有」的意圖,檢方認為算是「使用竊盜」,只能依照社維法「未經許可擅駛他人車船」,罰3千元以下罰鍰。

之前也有民眾偷接第四台、甚至偷香油錢,竊盜罪也都不起訴,執業律師覺得不可思議。律師林富貴:「在沒有告知車輛所有權人,把車子騎出去,很有可能觸犯了竊盜罪,本案是因為他運氣好,碰到好的檢察官。」

因為在捷運站及圖書館充電,或到公園提水回家用,物品無法復原歸還,竊盜罪必定成立;但儘管偷車物歸原主,檢察官認定是只使用、沒竊盜,但油料及輪胎等都有耗損,律師認為已經構成竊取,否則就是鼓勵犯罪。

引用「使用竊盜」不起訴,引發爭議,現在法界研擬修法,針對交通工具,不論有沒有歸還,都算竊盜罪,畢竟當事人沒同意借用,不告而取謂之偷,不該有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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