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違規超速、危險駕駛,罰了當事人,竟然連租車業者也倒楣連坐法!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除了罰錢、駕駛人吊照、連車子都可能被吊銷牌照3個月;結果按法令,租賃公司必須向法院對承租汽車的民眾提出告訴,才能領回牌照或汽車,期間連生意都不用做了,租車業者覺得倒楣,自己沒違法,還要受罰。
駕駛人像這樣飆車、路上蛇行、危險駕駛,或是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按法令最多吃上2萬4千元罰單,還要吊銷駕照,或是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但如果碰上租賃車,這一罰,竟落得租車公司被處罰。
租車公司經理郭廷飛:「還了車以後,1個月以後罰單來了,說要吊扣牌照,上哪去找人啊?一年下來3、50件,5、60件跑不掉。」
租車公司無處申冤,非得興訟提告租車客戶,才能拿回牌照甚至車輛;租車公司半年就累積至少10件吊扣牌照官司,結果租賃車業者和承租人全年都在跑法院,最後卻高達8成被法院裁定撤銷。
北市議員戴錫欽:「明知道是駕駛人本身違規,可是卻是執意要去罰租賃業者。」
法令不周全造成濫訟、浪費司法資源,連交通事件裁決所都向交通部申請法令修正。台北市交通局秘書張丞邦:「(租賃業者)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根本上是可以免責。」
本來是要嚇阻違規駕駛,卻罰到沒犯法的租車業者,擾民法令搞得勞民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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