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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水」非游泳 姊妹溺斃法官判免國賠

記者 王百櫻 / 攝影 王興堂 王經綸 新北市 報導
發佈時間:2013/08/09 16:33
最後更新時間:2013/08/09 16:33

3年前,一對張姓堂姊妹,跟家人到新北市雙溪「軟橋段親水園區」烤肉玩水,卻被捲入4公尺深的溪底,雙雙溺斃,家屬認為,現場的告示明明寫「可戲水」,要求新北市政府國賠570萬,但法官審理後,認定「戲水」是指,在溪邊潑水、泡腳,而非下水游泳,判決政府不用賠償,對於這樣的結果,家屬難以接受,指責難道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

死者張佩珊母親:「我女兒很愛漂亮。」

手裡拿著女兒照片,當媽媽的,心真的好痛,死者張佩珊,當年才16歲,外型清秀可愛,是個鄰家大女孩,3年前,家族旅遊,本來張佩珊沒打算一起去,但怕爸爸覺得無聊,於是跟著家人、到雙溪軟橋段的親水園區烤肉,張佩珊和堂姊下水游泳,家人一個不留神,姊妹倆竟被捲入4公尺深的溪底。死者張佩珊父親:「那個地方水深好像4米8,它的距離…池裡面就直接往下,是很危險的河域。」

消防人員下水搜救,花了3個多小時,前後打撈到姊妹倆,卻已經沒有生命跡象,家屬質疑,戲水園區旁,區公所設立的告示牌,上頭明明寫著這裡是戲水的好去處,卻發生溺斃事件,憤而聲請國賠,要求新北市政府賠償570萬元。死者張佩珊父親:「沒有做任何的安全措施,這感覺給我們打一個很重的嘴巴,就是說別人的小孩死不完,唉…,他們不承認自己的過失。」

法官審理後,認定「戲水」是指溪邊潑水、泡腳,並不是「下水游泳」,判決政府不用賠償,加上戲水區的另一個出入口,也有禁止游泳的告示牌,但家屬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因為在他們認知裡,戲水,就是玩水,告示牌,又沒說不准游泳,規定實在模糊,就算是一般遊客看了,也難以分辨,痛罵法官玩文字遊戲,希望政府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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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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