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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扁三度羈押庭 法院攻防對話全記錄


發佈時間:2008/12/29 15:26
最後更新時間:2008/12/29 15:26

今天下午前總統陳水扁三度召開羈押庭,庭訊在下午2點展開,TVBS為您整理前總統陳水扁與法官在庭上的攻防對話。

◎羈押庭續開 扁律師要求法官迴避

鄭文龍:我們要申請法官迴避。

 

法官:這個問題先等一下,我們先處理你們律師的問題,你們不是有三名律師,為什麼還差一位,鄭勝助會不會到?

石宜琳律師:你們有無送傳喚通知書?

法官:你們幫我聯絡鄭勝助。
 

◎委任三名律師 扁要求全到才開庭

鄭文龍律師:他是資深律師,我們要跟他電話連絡上很不容易。

石宜琳律師:我們希望能等到鄭勝助來,因為你們檢察官有6個人,我們才2個人。

法官:陳水扁,你到底委任幾個律師?

扁:我委任3到4位律師。

法官:你遞委任狀的有幾個?

扁:3個。
 

法官:你對鄭勝助沒到有何意見?

扁:應該要通知他。

◎扁聲請法官迴避 一度休庭十分鐘

法官:鄭勝助通知書有回執法院,我們是不是要先休息?你們跟鄭勝助連絡,還是你要現在解除委任找另外的律師來?我們現在先休息10分鐘。

◎扁案後案併前案 鄭文龍表不服
 

鄭文龍:12月12日就己經抽籤分案,當時就已經定案由周占春法官審理,現在後案併前案,違反規則,照理來說應該是大案併小案。

蔡守訓法官的國務機要費,只是一個案子,應該是四大案併一小案,現在這樣子對周占春和蔡守訓都很不利,不能因為周占春兩次裁定無保釋放就改變分案,地院害了周占春也害了蔡守訓。

我手邊有一些社論都是這樣認為,就連聯合報也這樣說過,大案併小案違反法院組織法,應該先讓這個庭暫停,由高院來裁定。

蔡守訓:聽起來很窩心。

◎石宜琳要求休庭 蔡守訓一度火大

石宜琳:併案是有規定的,台北地方法院有18個庭卻只有5個庭長來審議併案,違反法院組織法,應該小案併大案,要求停止開庭。

蔡守訓:你的理由比較像是我們的理由。

陳水扁:尊重意見。

檢察官:沒有特別意見。但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必須認定法官有偏頗才要迴避,律師沒有提到法官是不是有偏頗,要件不夠具體,而且第22條也有規定就算有偏頗,也不需要立刻停止訴訟程序。

◎要求法官迴避 羈押庭上數度激辯

鄭文龍:我們引用證據都顯示會涉及司法行政,干預司法。

蔡守訓(笑):你就明講,不要吞吞吐吐。

鄭文龍:基本上當時就已違反分案規則,而且評論都在攻擊,我認為併案對兩位法官及特偵組都不公平。

(越方如搖頭)

◎石宜琳質問蔡守訓 押人全紀錄

石宜琳:請教庭長,報載你這3年來33件案件你都准許延押,如果真的有的話,請庭上考慮。

再者,原審判是由周占春法官,但兩次都無保釋放你們就併案給外界不當聯想請庭上審慎斟酌。

蔡守訓:你們申請迴避,還要我自己斟酌。

石宜琳:我是客氣啦。

蔡守訓:不用客氣,這個是歷史文件,你就照你想的說。

石宜琳:我認為今天裁定會有違法,所以請求停止。

蔡守訓:一切我們就法引法。依照刑事訴訟法22條-反面解釋,有關申請迴避案件會送分由各個其它合議庭審理但不影響本庭進行。

(石宜琳站起來)

蔡守訓:請你坐下。

◎法官應迴避? 扁律師庭上激辯

蔡守訓:陳水扁,檢察官認為你涉嫌侵占貪污,你有什麼看法?

石宜琳又站起來:這個案件已經移審到台北地院,所以特偵組沒有權限申請羈押,所以抗告無效,高院也是無效裁定。

(檢察官們皆大笑)

鄭文龍:審判中是法院的職權。檢方聲押是侵犯法院職權,沒有聲押權就沒有抗告權才對。

◎檢抗告成功 地院第三度開羈押庭

蔡守訓:那依照你們律師的意思,第二次裁定陳水扁無保獲釋也是多餘?

鄭文龍:當然啊。

越方如:我建議律師把精力集中在實質的進行,延宕在這個程序上,如果被告是無辜的,只會帶給被告痛苦,律師跟檢察官要一起為真相努力。

如果被告是無辜的,我們就要還他清白,如果他有罪,就要讓他早點面對司法。

鄭文龍:現在是不是有時空錯亂,我們一直想要進行實質審理,不要在羈押庭上延宕。

既然特偵組對於事證有信心能夠進行審理,怎麼會一直提抗告,還怪我們不進入實質審理的程序,一直用盡方法在羈押程序上打轉,鄭文龍還提出學者著作。

蔡守訓:鄭律師,現在不是學術研討會耶。

鄭文龍:不是啊,我看不懂他們的論點。

◎扁大聲自清「40分鐘」 為己辯駁

蔡守訓:陳水扁,那你對於檢察官起訴你的有無意見。

陳水扁:我沒有辦法認同也無法接受,我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犯罪行為,馬英九的特別費都可以判無罪確定,我的國務機要費也不應該被起訴。

◎再提馬總統無罪論 扁自認也無罪

審判長也審過馬英九的特別費,認同陳瑞仁的見解,認為國務機要費有特別費的性質,既然審判長可以判馬英九無罪,庭上也可以做為參考。

馬英九之所以判無罪,是因為因公支出超過收入,當時審判長在判決中也提到,特別費是否繳回,是否歸公是有很多的程序瑕疵,最多是行政違失,不構成犯罪。

我是總統不是帳房,馬英九當市長都不清楚了,我日理萬機怎麼會知道細節,馬英九捐5100萬是他的選舉錢,都可以算是特別費的支出,我2次選總統,捐了3億4千萬,遠超過檢方起訴的1億415萬,怎麼會犯罪!

◎扁:以總統角度關心產業 被指收賄欲哭無淚

陳水扁:第二,有關南港展覽館弊案,既然起訴我沒有共同貪污收賄,怎麼又把9千萬台幣或美金2百萬,列為本人的共同貪污犯罪所得,這是矛盾的,余政憲前後供詞不一,蔡銘哲也有所矛盾,以一個本人未涉及的南港展覽館弊案,竟也成為犯罪所得構成洗錢,這絕非事實,是誣陷。

第三,龍潭購地案,檢察官的指控對我來說實在有夠冤枉,除了選舉的錢之外,我不會拿紅包,賄款,或者介入金額龐大的利益,證人包括林百里、辜成允、辜仲諒等人,都沒有說我涉及錢的問題,我是基於身為總統,關心重大經濟發展,但是依照憲法,這並非總統職權,非常遺憾檢察官起訴書裡,竟然會將總統職權也包括重大財經事項,這是錯的,總統會關心是為了拚好經濟應有的努力,就像馬英九總統什麼都關心,這是無可厚非,就算你過年買不到車票也可以找總統,難道說這是總統的職權嗎?他親民愛民,不代表買車票就是總統職權啊!

我曾經跟李界木關切過竹科、南科、中科發展,我只告訴他一句話說,我願意跟行政部門來瞭解,很快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就帶林信義,魏哲和來總統府跟我報告,大家都沒意見,我就建議說試著用第一案進行,但如果錢談不攏就算了,那游院長在筆錄中也說過沒人指示或交代,完全依法辦事,就連筆錄中對我太太最不利的蔡銘哲,他只說跟我太太見面,從來沒有跟我見過面,對於土地是誰的,還有相關的錢,我完全不知情,結果今天起訴說我收賄,說我們是共同貪污,希望審判會找出本人受誣陷的真相,我既非職務上的行為,也沒有受賄,只是以一位總統來關心,受這樣指控我欲哭無淚。

第四,有關於洗錢案,既然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我們沒有貪污犯罪,哪有重大的不法所得,南港展覽館弊案我沒有牽涉,龍潭購地案錢也與我無關就要來聲押我,我無法接受這樣的羞辱跟人格謀殺。

◎檢律人數不對等 扁律提出抗議

法:所有罪你都不認罪嗎?

扁:對。

法:現在請辯護律師補充。

鄭文龍:我們還是要求法官迴避。

法:請就我的問題回答,不要做其它的解釋。

鄭文龍:總統的高度應該有他的權限,總統基於他的統治行為,有國家的機密特權,但特偵組在國務機要費案中,已經侵害總統的權利,而且未瞭解事實全貌,更曝光了機密外交,特偵組沒有瞭解到三權分立,已經傷害我國外交利益,例如已經曝光的巴拿馬總統、泰國蘇帕猜、韓國的政要人士,已經影響我國在WHO的權利也侵害國家利益,特偵組濫權這是很嚴肅的事實,大家不要嘻皮笑臉,例如元大金控家裡的私事也曝光。

法:這跟我無關,我只是要判定這個案子有無羈押的事實,不要討論這個。

鄭文龍:這個都是很嚴重的事情,而且特偵組在抗告狀內,還外洩了詹啟龍等事,這都是很嚴重的事,特偵組違法,而且特偵組不瞭解總統職權,有時候總統會說謊,是因為機密外交的特性,這部分陳瑞仁也有提過,是為了國家利益,我對法官很失望,辯論程序不公,因為律師閱卷不完整,但是特偵組有時間調查好幾個月,這是不平等的制度,我們現在呈現一面倒的情況,因為有6名檢察官,我們卻只有3名律師。

法:你現在有異議是嗎?

鄭文龍:是,當然啊。國務機要費案裡面,特偵組起訴標準有問題,查黑中心之前起訴馬英九時,特偵組已經引起辦綠不辦藍的問題,如果還押陳水扁,政治面很危險,因為總統是最高度的政治人物,而且國務機要費就是特別費,這是後來才有的專有名詞,當時候高院已經判馬英九無罪了,為什麼特偵組要挑戰,這對陳水扁很不公平,為什麼核銷的國務機要費裡,會有扁家使用的發票,是因為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比較寬鬆,以前例如犒賞都是這樣子做的啊,又例如李登輝、蔣經國國務費也都曾使用在官邸,馬英九當市長的時候,馬唯中也有啊,只要是因公支出就可以了,不是嗎?為什麼馬市長的認定是如此,卻對陳總統的認定反而更嚴格。

關於龍潭購地弊案,必須要有找到對價關係才能夠認定陳水扁有罪,我認為特偵組在龍潭購地弊案中,沒有講述陳水扁有任何的犯罪行為,這是總統職權的問題,而且龍潭購地案不是總統的職務,特偵組憑什麼起訴,找不到對價關係啊,起訴書第19頁也有提到93年1月28日,行政院核定的,不是總統核定。

今天李界木收了3千萬,我們認為很不好,但是他在筆錄裡的記載是這件事成之後,蔡銘哲硬塞了3千多萬給我,這就表示說李界木之前也都沒有提到錢啊,所以根本沒有對價關係啊,我們也沒有跟辜仲諒有約定事實,特偵組在筆錄當中也沒有提到這個角色,所以特偵組起訴書不具證據能力,

馬永成也說不管是企業捐款或政治獻金,這些人不會和總統談,只會和夫人聊,總統對夫人是很尊重的,辜成允在裡面也沒有詳細記載,而且也說沒有跟總統見過面,所以這份起訴是證據不足的筆錄,以上的兩個案子都沒有涉及不法,或許其他被告有問題,但怎麼會一下子就跳到總統呢?如果都沒有不法所得的話,就不算洗錢了。

石宜琳律師:有三點聲明,第一,國務機要費案和特別費案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沒有不法,請法官比照辦理;第二,不管是龍潭購地弊案或南港展覽館案,不是總統可以決定的權限,所以根據刑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檢察官不能引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起訴陳水扁;第三,因為沒有不法所得,當然就不能用洗錢防治法來起訴。

◎鄭勝助:珍不便只能搜集他人發票

鄭勝助:特偵組近幾個月來都在搬弄,讓社會焦點都關注在本案,特偵組好像在辦政治案而非司法案,完全是拿法條來做填充題,法條規定怎麼樣可以羈押被告,就拿一些填充在裡面,所以看起來非常嚇人。

蔡守訓:鄭律師請你就犯罪事實論述。

鄭勝助:我現在要講了啊,國務機要費部分,兩蔣時代誰敢過問,林德訓筆錄裡有講,向老會計請教費用要怎麼報,會計也不說,所以他只能延用李登輝時代方式,要拿發票,總統花這麼多的錢,哪裡有這麼多的發票,於是就拿張三李四的發票來報,等於撿到籃子就是菜,所以才會有一些內衣跟家用等等名目,吳淑珍夫人是個殘障人士,沒有辦法常常去消費,所以才會跟別人借發票,特偵組不清楚國務機要費的特質,把總統當作一個小公司的帳房,就算真的有不當,也是承辦人員的錯,跟總統有什麼關係。

龍潭案的部分,就經濟發展總統職權是必要的,先前他曾經幫奇美取得土地,也幫鴻海郭台銘要的是土城的軍用地,誰敢給啊,但後來取得了,他是台灣首富,他有送錢嗎?沒有嘛,所以這種邏輯是不通的。

龍潭案現在變成要錢,其實台灣社會都知道要給佣金,辜成允不就是給了4億元的佣金支出,後來要押陳水扁,這4億就變成了賄款,這樣的重罪只是建立在沙灘上的一個故事。

蔡守訓:我們還是先就程序問題。就人數上武器不平等,檢方有什麼意見?

檢察官李嘉明:未來會有14名的被告,每個人依法可以請3名律師,未來全北檢的公訴檢察官也湊不到42個,檢察官也不會主張不對等;開庭到現在,2個小時又40分鐘,檢察官說話不到5分鐘,辯護人為什麼不主張對檢察官不公平,審判長也沒有制止,但檢察官還是以最寬容的態度不質疑合議庭的公正性,所以兩造是否對等,不可以從人數的多寡來判斷。

蔡守訓:不制止也要怪我喔。

蔡守訓:現在狀態是回到12月12日,案子移審北院的情形,所以你的人身自由是由法警來戒護,提醒法警要特別小心,現在先休庭10分鐘。

(羈押庭攻防3小時 暫時休息)

◎檢:特別費國務費不能混為一談

林檢察官:陳水扁在做切割處理,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中,余文用不實發票申報特別費,經過二審三審確定有罪,也已經發監執行,雖然認定余文沒有貪污,但偽造文書是有罪的,扁在8年內也都承認,國務機要費必須公款公用,家人不能拿來使用,關於特別費行政院也有函示,首長支出特別費後,取得原始憑證很困難,可以用領據代替核銷,經過會計上作業完成核銷,所以才會有大水庫理論。

但是民國90年以後,國家預算制度有關機密預算,只有存在外交部還有國防部,而國安局的預算是編列在國防部之下,總統府預算已經沒有機密費存在,所以從民國90年開始就只有一個名詞,叫做國務機要費,這也是法律與時俱進的價值,在民國86年的時候,審計部就已經向總統府行文要求,有關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應該用原始憑證核銷,是到了民國91年發現了奉天專案有問題,審計部去總統府查帳的時候,發現總統府沒有按照這個規定來做,所以在民國92年3月6日,也就是陳水扁任內有新的準則,這個準則的第一項有提到說,國務機要費必須要設專人專帳管理,一半留在總統府會計處,另一半由總統辦公室具名保管,由總統辦公室派人專人管理,這也是為什麼會有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列為被告,因為是以他們的名義保管,國務機要費不像一般的特別費,只要首長用領據就完成核銷,國務機要費是在公務人員保管的狀態之下,如果有人侵占或私用,就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

第二,總統府會計處列管的半數機要費,必須要以原始憑證來核銷,如果被告和家人拿假發票來核銷,當然就構成了利用職務之便詐領財物,被告以及辯護律師根本就在混淆犯罪事實,關於辯護律師講說特偵組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是洩漏國家機密,總統府已經認定這不是機密。

第三,大法官第627號解釋總統有機密特權,但不是用來掩護貪污犯行,不容許國家最高的公務員貪污,特偵組是依法辦理。

第四,辯護律師說特偵組為了抗告,不惜將詹啟龍曝光還對外道歉,就是代表說抗告書有瑕疵,侵害國家機密,關於這一點,特偵組強烈否認有洩密行為,我們是為了證明詹啟龍有串證的行為,而且為了向法官提抗告,不得不把他的名字寫出來,因為過去陳鎮慧所做到的帳裡面,並沒有提到詹啟龍,但是陳水扁卻事後找他串證,特偵組沒有違法的地方。

第五,龍潭購地弊案,律師說這不是總統的職權,但是根據憲法第48條,總統宣誓就職,總統就是公務員,辯護人卻說總統不是公務員,我以為我的法律都白唸了,總統對內統帥陸海空三軍,任命文武官員,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行政院長是由陳水扁任命,如果不依法的話將遭到撤換,而且總統在民國93年10月,在經濟顧問小組裡面曾經提過二次金改跟兩兆三星計劃,並公開在電子媒體公開說,如果有公務員執行不力就馬上撤換,總統對內可以影響重要的經濟議題,怎麼會說沒有職權呢!總統雖然沒有開口跟辜成允要4億,他利用總統高度向行政院內部,原本反對龍潭購地的議題,但後來還是准許了。

另外他透過夫人吳淑珍向外索取贊助款,但是國家花了1百多億去買地,錢由國家出,但卻是由國家公務員收佣金,佣金只存在在一般的民間交易,加上辜成允說因為財務困難,公司面臨倒閉,才會透過管道讓土地先租後售,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在內部的會議也提到,中部還有很多科學園區的土地沒有增購的必要,林信義的說詞佐證了辜成允將達裕公司旗下的土地,變更成科學園區,而這4億裡頭的六百萬美金,後來透過蔡銘哲、蔡銘杰、蔡美利的戶頭,匯到吳景茂的帳戶,加上其它191萬8千多元的美金,在2月21日匯給了吳澧培,這是典型的滅證,再加上其它的款項,後來流入黃睿靚的瑞士美林銀行的寶昌公司,部分款項又流入陳致中的帳戶,這與佣金不符,已經觸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他們把錢匯到海外,雖然不是以被告名義開戶,但洗錢就是要隱匿,當時被告是國家元首,國外銀行本來就不會讓他開戶,已經觸犯了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

◎檢察官李海龍有備而來 舉證扁有串證、滅證之虞

檢察官李海龍:僅管他每次都有按時出庭,但這只是考量因素,並不能說無逃亡之虞,被告遭起訴,涉及貪污等罪,法律上都是5年以上重罪,如果懼怕判決執行有可能逃亡,不能因為他是卸任元首就無逃亡之虞,例如伍澤元、朱安雄等人,不能因為是名人就不可能逃亡,再以外國元首為例,前烏克蘭或秘魯等總統也曾逃亡,被告貪污所得超過10億,尚有5億7千萬未查扣,相信還有不法所得藏在國外,如果是合法的政治獻金,為什麼要放國外,就是希望能出國享受鉅款,因此有逃亡動機,上次裁定說他有隨扈不會逃亡,隨扈只是維護安全並沒有軟性監管,陳水扁多次應訊時都沒有隨扈來安檢,會見黃姓少年,或去苗栗法會也都沒有隨扈跟隨,再加上偷渡在國內是經常存在的,例如黃宗宏或其他黑道都是利用偷渡,因此以目前的管道之下是有可能逃亡。

周士榆:國務機要費案的部分,本署起訴的法條跟2年前是一致的,其二是特偵組已經將陳水扁,8年內的國務機要費使用情況全部清查完畢,其中被告使用的國務費跟機密外交完全無關,所以今天是誰將我國,是真的還是假的機密外交曝露於有可能曝光的風險當中,到底是被告還是檢察官呢,剛剛律師說,因為規定要取得發票,為什麼不老實跟檢察官說,還牽扯不相關的機密外交,產生外洩的風險,律師還說在馬市長的特別費中,有馬唯中在美國消費的發票,依據何在?

有關於羈押要件,起訴後被告如果仍有串證跟滅證之虞時,依法都還可以羈押,不受起訴前後規定,在前案國務機要費審理中,相關被告的證人,尤其是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供詞,是跟檢察官面前坦誠的相同,還是延續他們之前串證的內容,審判長自己可以判別,被告在偵查中有沒有積極滅證,串證之事實,高院裁定已有部分採信,且並沒有不羈押的理由,第一點,被告在今年2月21日將錢匯給吳澧培。

第二點,95年委託蔡鎮宇藏匿7.4億元鉅款;第三點,陳水扁與林德訓、陳鎮慧竄改機密外交,從三項、九項、四十七到五十六項,如果不是檢察官在今年8月蒐到陳鎮慧的隨身碟,若不是陳鎮慧將8年來,國務機要費的支出明細都仔細保管,若不是特偵組檢察事務官有資訊上的專業,我們能夠在9月解開加密的檔案嗎?

串證的部分包括了南線專案,另外SOGO禮券發票的取得跟核銷,被告均和證人串證,相關證人已坦承,所以被告有串證之事實,另外,被告曾經寫吳大哥,這是眾多照片的一張,委託張姓女子交給吳文忠檢察官,另外被告於8月11日專訪時說,他壓住其它75顆未爆彈,試圖影響非本案關係人李前總統,由此可知,被告連檢察官,前總統都試圖影響,怎麼不可能會影響其他人!

我們在今年9月搜索被告住處,發現應存於國防部及調查局的公文,在該兩單位收到公文的極短時間內,就出現在被告手中持有到現在,而公文內容與國務機要費直接相關,當初為了保密,還將25人名字隱匿,但扣得的公文背後,竟然有25人的身分證字號都被破解,還有一份報告總統的手稿,關於陳水扁卸任之後,特偵組去函給集保公司的內容,足認被告在在任或卸任時,均積極利用其職權,確實有串證、滅證之虞,非其他具保、限制出境可約束,可否請求法官羈押禁見。

◎檢:扁海外尚有5億5千萬 是下波偵辦重點

林怡君:重罪羈押的部分,陳水扁身為前元首,利用職務詐取國務機要費,又利用權勢介入重大國家政策,將龍潭園區劃入科學園區,再透過人頭戶,以及複雜的匯款方式把不法所得匯到海外,還有部分不法所得去向不明,他所犯的罪行,最輕本刑5年以上,比較輕的罪刑更容易逃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官周占春單獨把重罪列為一個羈押理由,而沒有考慮逃亡之虞是錯誤的。

林檢察官:律師和陳水扁都主張沒有羈押的必要性,理由無非是也沒有貪污犯罪,而且必須要考量人權保障,羈押是不得已最後的手段,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的目的,在於依照正常法律程序發現真實、兼顧人權保障、實現正義這三個方面,孰重孰輕應按照比例原則衡量,雖然陳水扁是卸任元首,但是憲法第7條有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男女老幼,宗教階級黨派,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不能因為他是前元首,人權就比升斗小民還重要,而且吳淑珍從偵辦以來到現在,利用積極的手段湮滅事證、勾串共犯和證人,可以預期在未來的審判當中,有可能會影響到其他人,

例如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李界木等等相關被告,還有另案的被告,杜麗萍和鄭深池,而高院也裁定被告跟詹啟龍串證,以及尚未出現洗錢的其他公務員,包括洗錢防治中心,集保中心等等潛在性的證人,都可能協助滅證或串證,這樣的情況一再的顯現出來,不羈押扁必會以非法的手段妨礙司法審判。

另外陳水扁有逃亡之虞,所犯5年以上重罪,已經構成刑事訴訟法101條三項羈押的理由,陳水扁貪污的款項到現在,匯到海外就有10多億,非但有負國民所託,也損害了中華民國形象,權衡人權以及實踐正義,按照這樣看來,這個比例遠遠超過對陳水扁的保障,應該羈押禁見。

蔡守訓:抗告書說扁家還有5億7千萬,還在海外尚未被扣,這一個部分跟下一波偵查有關係嗎?

林檢察官:有關,因為涉及洗錢,在民國95年6月的時候,陳水扁指示親信林德訓向蔡鎮宇要求協助,搬走國泰世華總行裡的8億現金,遭到蔡鎮宇拒絕,陳水扁由吳淑珍找來杜麗萍、吳景茂、陳俊英,還有高中同學吳文清把8億現金搬離保管室,其中至少有7億4千萬,藏到國內某企業家的保管室,特偵組在起訴前依法查扣1億7千萬,另有5億7千萬匯到海外,更何況陳水扁在今年初,接到葉盛茂的告知後,馬上把留存在阿萬杜帳戶的賄款,迅速轉出並結清,就是要湮滅證據,陳水扁已經具有連續犯的關係,陳水扁已經知道5億7千萬被特偵組發現了,因此尚未查扣的5億7千億也有被滅證的可能。

蔡守訓:5億7千萬是不法所得嗎?

林檢察官:是企業捐款,涉及不法而且有對價關係,是我們下一波偵辦的重點。

◎海外5.7億怎不法? 檢:2億元大賄款

林檢察官:所以我們沒有在貪污罪中把它列出來,因為我們還在調查,陳水扁在8年總統任內,領有總統的薪俸,沒有其它鉅額的所得來源,依法被告和他的夫人都要申報,但這原來的7.4億被告沒有申報,也與正當收入不符,其中2億還是元大馬家併復華金,向官邸行賄的賄款,這部分杜麗萍已經供述是犯罪所得。

蔡守訓:沒有申報財產或來源不明,不代表有貪污,既然這7.4億是否為貪污所得還在審查,又如何認定是洗錢,做為起訴後的羈押理由。

林檢察官:這7.4億我們沒有把它列為,貪污重罪的羈押理由,是列為湮滅事證的可能,就洗錢來說和前面起訴的有連續犯的關係,所以列為湮滅罪證的可能。

蔡守訓:被告有可能湮滅罪證,也是湮滅另案貪污洗錢的證據,似乎跟本案沒關聯。

林檢察官:被告被起訴貪污洗錢等等,先前還要求蔡鎮宇幫忙處理現金,還有匯款給吳澧培,他可能用同樣方式來湮滅證據,如果不是連續犯行,是可以切割的,沒有問題,所以我們不能夠另案起訴,所以我們只能夠併案。

蔡守訓:你們還要併案啊?,被告如果逃亡,國安局不用負責嗎?

林檢察官:隨扈只有保護卸任元首的安全,沒有監管卸任元首自由的權力,只有人身安全遭危害,侵犯,國安局才有責任,他如果下班或有私密的行程,國安局無法掌握,也不能夠代替法院和檢察官來監管。

蔡守訓:審理中的被告如果被羈押,要押到什麼時候?。

越方如:應該在所有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後,法官心證形成,就可以決定延押還是具保。

蔡守訓:所有的證人是包括到目前為止,還沒出現的潛在性證人嗎?

越方如:當然包括,因為辯護人會申請,我們不知道的潛在性證人。

蔡守訓:你們這樣的作法,會不會對被告訴訟權,防禦權有嚴重的影響。

越方如:如果不是被告的行為,有極大的可能影響法院發現真實,我們也不必用最後的手段,但就現在事實,被告的行為有極大的可能,採取各手段來影響法院來發現真實,所以羈押是必要的。

林檢察官:先前辯護人有說,被告律見時有檢察事務官在場,因為被告是卸任元首,不像一般在律見的時候,基於人身安全還有各種狀況,看守所主動請求特偵組,在接見時有檢察事務官到場,這不是監管,是防止相關人有串證跟滅證。

◎串證或滅證? 扁:卸任元首無餘威

蔡守訓:被告,你有要補充的嗎?

陳水扁:檢察官說我還有卸任元首的餘威,做為卸任元首,我現在有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虎落平陽被犬欺」,哪來的餘威啊。

有一名特偵組檢察官曾經說要槍斃我,9月的時候,還說辦不出來就要走人,面對檢察官執意要我死,處心積慮地要押我,我感觸非常深,檢察官說的我好像否認犯行,必須要羈押,防止未來會有串證或滅證,我無法理解,這是21世紀台灣的司法嗎?

憲法第7條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一點我同意,但是我有自由之身,這兩天律師把閱卷的卷證送到我家裡,有30幾卷卷證,我看了一整天,一直到凌晨1點多,只看了3個卷,太太叫我不要看了,她說看到審判長就要昏倒了,她很驚慌地說,阿扁,你穩死了啦,高院的裁定也說得很明顯,不羈押不行,你準備回籠去土城看守所,不用看了啦,這是命中注定的。

雖然吳淑珍這麼說,說看到審判長就要昏倒,但我還是要說,我絕對不爭取什麼特權,卸任元首身為被告,只是在爭取做為被告的正當防禦權利,以及被告的司法人權,沒有人比我還要急著進入實質審判,讓我有機會為自己的清白做辯護。

有報載說明年3月就會有判決,希望速審速決,我也很同意,越快越好,希望在公開的審判當中,讓大家都知道我的清白,是否回忠三舍46號房,必須禁見、禁止通信,讓我的被告正當防禦權,只剩下週一到週五,1天30分鐘的律見時間,大法官653號也解釋說,羈押被告妨害訴訟救濟權,有違憲之虞,這是進步的司法。

但是我是卸任元首,我就要被限制、被剝奪、被犧牲,我有必要請法官妥為處理,對於高院的裁定我也有話說,首先針對犯罪嫌疑重大,求處無期徒刑,我們都知道說如果犯了5年以上的重罪,就單獨構成了羈押要件,那蘇建和案被判死刑,今天蘇建和也沒有被羈押啊,仍有自由之身,官司也繼續在打,都已經判死刑也不一定要羈押。

◎羈押不公? 扁:馬英九特別費也沒押

李慶安在14年前有美國籍,沒有放棄,被查了出來,她有向美國繳稅,並且也觸犯了詐領市議員還有立委公費待遇,也犯了5年以上的重罪,可是地檢署將近1年來,只有問她一次,也沒有押起來。

審判長在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時,檢察官也以馬英九詐領財物起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檢察官後來追加起訴,馬英九侵占特別費也是無期徒刑,但是也沒有聽說法官要羈押起來,所以檢察官說構成重罪羈押,有商榷的餘地,檢察官說國務機要費公款公用,但是馬英九在特別費案中有選舉補助款,加選舉結餘款一共5千1百萬,這是公款嗎?

為何私款拿出來捐贈做公益,就可以解釋因公支出,享有豁免罪嫌,同樣的我也是公私混用,跟馬英九一樣,把私款用在機密外交,檢察官卻說私款不能公用,標準何在?

林檢察官曾經說,個人對於審判長以及後來的二、三審判決,特別費案無罪,他個人是不認同的,甚至要求檢察總長,對於此判決要求非常上訴,今天聽到林檢察官的說法,我沒有話說,這是他的堅持、他的看法,但是馬英九已經無罪了,又能怎樣。

檢察官說余文只有偽造文書,沒有貪污判刑,但綠營的包括呂副總統及部會首長,卻先後以所謂的特別費貪污罪起訴,而檢察官說馬唯中的部分,報紙都已經披露了,在美國的刷卡也申報特別費,後來余文以大發票代替小發票,小發票的部分就沒有細究,很多也是不實的發票,但被所謂的大發票掩蓋了,關於檢察官說總統府國務費不再是機密費,因為國安局在90年後,將預算編到國防部。

但是我做過立委,國安局的機密費一直都在國防部,國務費的名稱不是90年才有的,是民國52年到現在就是這樣,所以是檢察官時間點搞錯了,檢察官說到不應有機密工作,但這是有歷史原因的,因為在我2000年接任總統時,我知道有個叫國安密帳的奉天專案,是真正總統的私房錢,1年有新台幣1億元由總統支配,不必經過立法院預算審核。

由於李前總統時代就用奉天專案在支付C案,金額非常龐大,後來發生劉冠軍案,我在2002年,把將近40億的國安密帳全繳庫,但C案的秘密外交還是要支付,之後國安局幫忙一年,最後我還是要負責C案的機密外交工作,在我任內光C案就支付3千5百萬元,對美、對日的外交工作還是要繼續,我當然會以國務費來挹注。

雖然不是陳鎮慧所知道,因為這是非常機密的外交,所以她沒有記載,但不表示這些外交工作的支出是不存在的,馬英九用私款捐給基金會就叫做因公支出,我用公款加私款,支付超過1億2千5百萬元的機密外交,及重大支出15項,為什麼我要被起訴貪污?

檢察官說民國86年,審計部有向總統府要求,國務費要專戶專帳來保管單據,89年我當總統之後,我們有去查過這些專戶專帳,我必須要說這是不存在的,這就是慣例,出任總統,我的幕僚要怎麼申領跟支用,也都是認知的問題,不是故意犯罪。

有些程序也許有瑕疵,也跟馬英九特別費案一樣,只構成行政違失,所以並非刑事犯罪,檢察官提到92年總統府有關國務費的規定,這些行政規定對幕僚有約束力,但對總統統治行為有拘束力嗎?縱始幕僚有瑕疵,我想沒有人有主觀犯意,要用貪污來治罪,甚至把我繼續羈押,有商榷餘地。

國務費還有特別費,還有這麼多案,要特偵組來偵辦起訴,如果檢察官對我的案子,不管是單據核銷,或是領據列報,都這麼認真追究的話,那特偵組什麼都不用辦了,何況國務費可不可以私用,我的案子公私混用還有爭議,但馬先生就是公私混用,然後再看到李前總統時代,不管是單據核銷或領據列報,不管是官邸或是鴻禧山莊私用的情形,都非常的普遍,相信李前總統也無犯意。

但是歷任總統對於國務費的認知與支用,絕對不是只有我本人或家人是例外,有關於二次金改,是發生在2004年10月以後,就是我連任總統之後,當時是行政院經建會胡勝正主任委員,向總統府經濟顧問小組來提報,這是行政部門的建議報告,我做了裁示,儘管裁示是來自於行政部門,但經濟顧問小組仍然只是一個諮詢小組,沒有決策或執行權,只有建議權,最後行政院也沒有就小組建議的時間表來落實,所以以二次金改,行政院曾向小組提報,就說總統對重大財經事項有法定的職權,這是重大的誤會。

◎部分行程沒隨扈? 扁:輕車簡從、避媒體

陳水扁:檢察官說達裕公司因為財務困難,不可能會有政治獻金,但辜成允在筆錄中提到,也捐給國民黨選舉的錢,對我的部分竟然是達裕公司因為財務困難,不可能有政治獻金,把我羅織起訴,這是我沒有辦法接受的事實,何況2003年12月底,行政程序已經走到龍潭園區,正式納入科學園區,這完全是行政部門做的決定,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才是重點。

就像游前院長、游世芳秘書長,他們說這是政府的政策,必須全力推動,沒有任何一個人給他們指示、壓力,交代,假如我有非份之圖,我直接交代院長、副院長、主委,何必辛苦召開會議,聽取報告,甚至說價錢談不攏就拉倒,我如果有跟人家談好要拿好處,只有全力促成,還有可能會拉倒嗎?

就逃亡之虞部分,辜仲諒逃亡2年,有逃亡事實,回到台灣以後,也沒有被羈押,有逃亡事實的辜仲諒都沒有被羈押,檢察官說我有逃亡之虞就要羈押,標準何在?

特勤人員在我行程方面,公開的沒有問題,有些行程是不公開的,不公開不一定是私人的行程,好比7月24日、8月15日兩度到特偵組應訊,都是希望避開媒體,所以輕車簡從,不勞師動眾。

抗告書附件三之一,兩次應訊說明欄都註明是扁辦通知我去應訊,報告我的行程,第一次有坐車駕駛,他也是隨扈,而其他的人在外面等,他們都知道我要去特偵組,我的低調變成我有逃亡之虞,故意支開隨扈,我逃亡是要到特偵組逃亡嗎?

第二次,8月15日有隨扈有坐車駕駛,也有隨扈駕駛,說明欄上提到,勤務是由玉山警衛執行特種勤務,高院發回的意思說我沒有隨扈,好像是我一個人偷偷跑到特偵組,我行蹤有交代低調處理,竟然會被誤會,非常不值得,再說黃姓少年的密宗法會,苗栗日慧法師的法會都有特勤人員陪同,抗告書中張瑋津的調查報告第23頁,兩個欄位部分,有觀自在蘭若經舍寫著,陳前總統及隨扈在旁邊,照片也照出來了,我的隨扈就在旁邊,怎麼會說我沒有隨扈。

有關密宗法會,當時的隨扈就是劉雲鵬,都是國安局的司機,隨扈駕駛,但兩次高院都認為說我是一個人前往,扭曲成沒有隨扈陪同,對我來說真的非常不公平,不公開行程、輕車簡從、不勞師動眾,特勤人員如何記載是他們內部的事,他有無報告給高層長官,是另外一回事的問題,不能夠說特勤有無登載,來否認我沒有隨扈跟隨。

◎國外有帳戶=逃亡虞? 扁:馬有綠卡

至於國外有帳戶就有逃亡之虞嗎?,國外的帳戶我不知情,但我們也要問,假如國外有帳戶就有逃亡動機,那麼馬英九有綠卡,女兒有美國護照,那麼馬英九是否有逃亡之虞,2006年,我要我的兒媳回來生產,2008年,我要我的兒媳回來應訊,假如我要逃亡,會叫他們回來嗎?

檢察官又說國內財勢雄厚的被告,曾經棄保潛逃,並舉例伍澤元,朱安雄棄保潛逃,他們都是國民黨的人,而且跑到中國,我不是國民黨,而且也不會跑到中國,何況伍澤元跑出去,是立法院出公文,讓他隨團訪問,最後落跑,我有這樣的福份,現在的政府會給我出證明,給我同意嗎?我當總統的期間,出國了十幾次,我想過要逃亡嗎?

不要以為別人會做的事,就會發生在我身上,我個人絕對不會逃亡,如果說我住在寶徠11樓,有人24小時盯著我,這樣還不夠的話,要怎麼樣來強化對我的監控,對我行蹤的掌握,我都沒意見,只希望快點審判、還我清白。

◎公文在扁家 扁:2年前接的情咨

有關於國防部跟調查局的公文為什麼會在我家,這是2年前擔任總統期間,接獲的情資報告,怎麼會變成我在串證,何況當時只是在調查D案,國防部有沒有付錢,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我怎麼串證,相關帳戶有沒有錢也是既定事實,我怎麼串證。

◎致電詹啟榮? 扁:因檢曝光而道歉

關於報告總統的手稿,是林德訓的報告,我託詹某某從事對日的工作,我一直都沒有講這是J案,因為特偵組在調查,為了取得他的諒解,才先跟他說一聲,詹某某也在事情曝光後,表示扁辦只是請他照實講,竟被解釋成串證,他深深不解,他不得不講,檢方又把人家名字曝光,對國家有什麼好處。

我從沒接受過時報周刊的專訪,也不可能接受時報周刊的專訪,有人在亂講話,亂編故事,奉天專案有100個案子,其中75案是沒有收據的,說是未爆彈,完全不是事實。

◎保險室7.4億元 扁稱選舉結餘款

另外191萬多美金匯吳澧培跟葉盛茂沒有關係,是年初太太坦承海外帳戶被凍結,還有200萬沒有凍結,我要她一次領出來,提供吳澧培做外交工作經費,被扭曲說我要湮滅證據,完全不是事實,關於7.4億或5.4億部分,難道未申報財產或財產來源不明,這樣就是貪污賄款嗎?

這7億完全是選舉結餘款,是2004年總統大選的結餘款,在選舉期間,經費進出很頻繁,為了控制經費,我只知道原本保險箱是在交通銀行,因為進出的人覺得比較不方便,所以我太太就去打聽,有沒有比較安全私密的保險箱,後來打聽到國泰世華新大樓有保險室,我太太就透過蔡鎮宇去辦理新的保險室申請,手續辦好是在D型比較大的保險室,並且把鑰匙交給我太太,選舉期間都是在D保險室出入,包括總統官邸接待室的成員,都知道選舉期間進出D保險室非常頻繁,可證明D保險室在2004年大選期間就存在,選後我太太才把D保險室換成B型,我只知道有這個保險室,我沒有去過,也不知道裡頭有多少選舉經費。

有一天我太太要我把鑰匙交給蔡鎮宇,因為D保險室的鑰匙,就是蔡鎮宇給我太太的,我以為是要請他去換鑰匙,然後將近半年的時間錢被移走,這個部分我就不知道了,但很清楚的是,這是2004年選舉前,就存在的選舉結餘款,跟2004年底的二次金改一點都沒有關係,當然未申報財產,但選舉結餘款絕對不能等同於貪污賄款。

財產來源不明罪都還沒立法,就開始辦財產來源不明罪,特偵組在看守所就訊我時,就曾經問過錢的流向,我也很好奇5.7億的流向為什麼不明,出來後,我問我太太,她說這些錢都是選舉結餘款,因為我做過總統有募款能力,但絕無要湮滅證據,12月18日我太太說,已經要陳致中夫婦,透過律師寫了呈報狀給特偵組,把這些錢清楚交代,也表示願意說明,但特偵組不約談也不偵訊陳致中夫婦,還一再表示現金流向不明,我不得不懷疑特偵組特別留一手,不要讓這樣的真相大白,做為羈押我的理由。

如果是這樣的一個用心,我也只能無奈地表示,我真的要被羈押到死為止,特偵組的檢察官有說,一定要把我槍斃,如果這樣的心證已成,也不用麻煩一、二、三審法官勞累,請檢察官乾脆建請馬總統比照過去的蔣介石總統,珠筆一批,陳水扁槍斃,也可節省很多司法資源跟成本。

對於檢察官一再的要押我,要剝奪限制,被告的正當防禦權及司法人權,說是為了實踐正義,我不享受特權,只想有平等訴訟權,再怎麼對我有意見,也不應繼續用此方式折磨我,32天的牢獄生不如死,出來16天又要把我押回去,而且是沒有任何的期限,還要求審判長禁見禁止通信,真的是無言問青天,請審判長跟2位法官明鑑,賜給我被告防禦權,為自己的清白做有利的辯護。

◎蔡守訓:請珍多來幾次 就不怕我了

蔡守訓:你跟你太太說多來幾次,一回生,二回熟,看到我就不會害怕了。

陳水扁:可是她就說看到你就昏倒了。

(律師表示要讓陳水扁吃飯)

蔡守訓:休息30分鐘。

◎律師提扁政績 檢方疑議、法官制止

鄭文龍:隨扈其實對陳水扁是一種保護,也是一種監視,如果隨扈讓陳水扁跑掉的話,可能國安局長都要下台,基於公務員的立場,不能夠讓陳水扁逃亡,陳水扁以被告身分出庭,非常的難堪,因為他確實是當了8年的總統,不要因為我們是不是喜歡他就抹滅了這個事實,他在當台北市長期間,讓吏治更好。

越方如:請審判長,諭知辯護人就有關本案部分做陳述。

鄭文龍:陳水扁是卸任的元首,不論喜不喜歡他,我們要看的是為什麼會有這個案子的產生,因為整個台灣選舉制度不合理,陳水扁是民進黨的領袖,國民黨有黨產,民進黨沒有,這已經是不合理的地方,陳水扁在2002年選舉申報有2億多,2004年選舉申報有12億多,就一個總統的選舉格局來看,這些數目就不會這麼多了。

林檢察官說憲法第7條有所謂的平等問題,這是有憲政爭議的,為什麼我們的制度,會設計到造成這樣的問題,是不是也要查2002年、2004年,其它黨的政治獻金,逃亡部分,不能夠說其他人會逃亡,被告就會逃亡,伍澤元、朱安雄逃亡,跟被告有什麼關係?那以後所有的被告都要這樣不當推論,對其他的國民並不公平。

未被查扣的5.7億,在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案、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有什麼關聯?特偵組在形式上沒有辦法證明,香港有不明財產罪,台灣沒有,所以不能在本案主張要聲押,頂多是行政裁罰,選舉經費真的有誠實申報的,應該只有陳定南一個人吧。

特偵組羈押,對被告訴訟權空洞化,我每天只能夠看他半個小時,安慰被告,特偵組還會有檢察事務官來指導我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完全沒有辯護空間,這對律師是一種侮辱。

先前被告寫詩給他的妻子,就有人說我是愛的傳達者,對我也是一種侮辱,特偵組在11月11日逃亡還有逃亡之虞這兩點,在羈押庭的時候是沒有的,當初只有串證、滅證及重罪,但是到了移審庭的時候,也沒主張有逃亡之虞,到了12月13日,陳水扁被當庭釋放的時候,特偵組才主張有逃亡之虞,我們認為特偵組的主張要前後一致,不然公信力會出問題。

就總統職權的部分,我們沒有看到龍潭購地案裡頭,法律的依據在哪裡?總統任命行政院長是依照憲法,但任命並不代表能夠指揮,特偵組說辜成允財務困難,怎麼能夠捐錢給被告,但起訴書的131頁,如果辜成允沒有錢,應該不能捐錢,但是他說有給國民黨政治獻金,用這個理由就否認辜成允給陳水扁的是政治獻金,這樣是有問題的。

匯款給吳澧培部分,被告說因為發現凍結的情況,夫人要把錢全部捐出,但是後來為什麼會變成帳戶消滅的問題,特偵組不能夠對被告做不利的解釋,如果是洗錢,應該是匯到人頭戶,那為什麼吳澧培可以控制帳戶,還可以把錢匯回台灣,這跟洗錢的觀念不符。

洗錢的部分特偵組有三點無法證明,他沒有辦法證明錢是不法,沒有辦法證明被告參與不法,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是知悉的,羈押要件當中,檢察官有舉日本的案例,但日本羈押的時間是20天,要件也很嚴格,美國羈押也是針對暴力犯,白領犯並不多,馬總統被起訴也沒有被羈押,為什麼要對陳水扁做出不利的主張,而其他人都不用,台灣的定罪率只有50%,只有40幾%的人是無罪的,那這些人被押了怎麼辦。

我們認為審判中的羈押移審之後,決定權在法院,特偵組不需越俎代庖,何況高院裁定的見解,不見得是多數人的見解,被告縱使犯罪行為重大,具有羈押的原因,應該要依比例原則來判斷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所謂的比例原則,即具備這樣的要件也不一定要押,辜仲諒在海外逃亡2年,特偵組去日本和他接觸,回來以後不用押,連限制出境也沒有,比例原則要平等的看待,逃亡2年的人,特偵組待如上賓,這是重大失衡,檢察官說被告意圖接觸陳鎮慧,這是錯誤的,事實上律師可以接觸證人,但不可以串供,但我們要求的是我們都不可以去接觸證人,我們是用高標準來辦這個案子,所以不要因為他是卸任元首,就有不同的對待,就像在看守所,我替他接家人帶來的橘子…。

越方如:有必要舉這個例子嗎?舉什麼橘子啊?

蔡守訓:請律師就本案有關的做論述。

鄭文龍:本案沒有羈押的必要,這16天來陳水扁表現正常,連公開的演講都沒有,要讓被告有合理的訴訟權,才對台灣的司法有幫助。

石宜琳:本案經特偵組起訴已進入審判階段,其間有無刑法101條羈押原因,不能無限上綱,到已偵查期或之前的事情來當羈押原因,今天檢察官只有以國外元首案例當推測,例如伍澤元也非卸任元首,也沒有24小時的國安局監管,未查經國外是否有存款,不應認定有逃亡動機,供述證據不能當羈押原因。

特偵組以被告捏造南線專案,就推測他會捏造其它專案,但羈押他不代表就不會虛捏,本案起訴14人,都已訊問完畢,也被具保停押,表示這些共同被告不可能串證,陳水扁也不會跟他們串證,重罪的部分本案有14名被告,例如李界木也是重罪卻沒有羈押,因此重罪必須要視情況而羈押,關於杜麗萍所言國泰世華的7億元,目前看不出是不法所得,既然未列不法所得就不是證據,縱然5.7億未找到,但也非證據,怎有滅證的問題。

就算檢察官說是吳淑珍放在國泰世華,但夫人並不是被告,9月10日間特偵組說收到陳水扁寄來的照片,上頭寫吳大哥,這是眾多照片之一,當時被告正在羈押中,何以認為是被告指派人寄放;另外,就算照片字句是恫嚇,但恫嚇非羈押要件,檢察官說陳水扁接受時報周刊專訪,談到75顆未爆彈,但陳水扁說沒有接受過專訪,特偵組何以將媒體主張做為辦案依據嗎?

有關於國防部調查局公文的部分,關於扁家搜出文件部分,羈押要件不能無限上綱到95年,當時他還在任職總統,就可以接受任何情資報告。

鄭勝助:陳前總統的陳述令我非常動容,講到他為台灣如此盡心盡力,本件是政治案件,非司法案件,檢察官說要槍斃他,怎麼樣就是要押他坐牢,北院第一次裁定釋放,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雲南說不抗告,但後來又提出抗告,顯然有人在操弄,特偵組想要讓被告坐牢不惜代價,其中一個成本就是包括讓辜仲諒不羈押,所以顯然是政治案件。

◎檢方:12/18 陳致中曾認罪協商

蔡守訓:本院就96年9月14日即將就被告林德訓,馬永成部分辯論終結,那您卻在之前將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是否在干擾法院司法權的運作?

陳水扁:絕對沒有,我是就國家機密事項來做核定,如果沒有大法官627號解釋,相信沒有人敢做這樣的核定。

蔡守訓:當時您擔任總統,你認為這樣的核定是適法的嗎?

陳水扁:既然大法官都這樣解釋,我們就予以尊重。

蔡守訓:檢察官認為要羈押禁見,你們認為有哪種強制處分,可以確保審理程序進行。

鄭文龍:被告畢竟是執政8年的總統,我認為原則上可維持之前裁定。

石宜琳:懇請庭上可予以寄保,以保證書,以該管區域之人-保證金的方式。

蔡守訓:金額多少?

石宜琳:從偵查開始,被告所有的財產已被控制,包括登記在被告夫人、子女、媳婦的錢都被凍結,所以被告事實上若提出鉅額的保釋金是有困難的,只能請庭上斟酌有無羈押必要。

林檢察官:有關於律師質疑的5.7億部分,陳致中夫婦於97年12月18日具狀,願將5.7億流向進行說明,但說明只有一半中的一小部分,具狀給予認罪協商的部分,就起訴的部分進行認罪協商,願將瑞士的錢弄回台灣,也願意說出5.7億的下落,但認罪協商是要在審理中才行,為什麼我們認定有5.7億在海外,從陳致中狀紙就可以看出。

(律師申請異議,與本案無關)

林檢察官:被告之前說錢是選舉結餘款,而且只有在瑞士,其它選舉結餘款在今年立委選舉的時候已經用光了,所以無法支付總統大選,謝姓候選人的選舉支出,但後來又冒出7.4億元,第二部分,遭瑞士凍結的錢是在94年前匯出的,95年搬的7.4億元當中,除了杜麗萍還有馬家人都坦承,在93年度與94年度匯了2億元,還有國務機要費案的侵占,被告於總統任內曾在96年將國務費相關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嚴重影響訴訟程序,證明被告為脫罪,無所不用其極,審判長非常好心,為保障被告防禦權,問有何替代方案,如果認為羈押禁見有侵害防禦權,同意以羈押來代替羈押禁見。

◎扁:絕不會逃亡 願接受任何監控

越方如:剛剛有提到5.7億是他案還是本案?如果沒有連續犯意,就沒有本案的問題,是他案,我們會另案聲請羈押,請審判長當庭去問被告

周士榆:假如能夠證明被告近日有恐嚇他案被告的事實,難道不能認為被告有滅證串供之虞嗎?公訴人認為不一定要是犯罪事實,只要證明被告有減證串供之虞就可以羈押。

林勤綱檢察官:看得出來審判長非常重視被告訴訟權的保障,但這個是通案的問題,應該是修改羈押法,如果有特別的考量,就是卸任總統的特別禮遇,陳水扁說每次提到機密外交,就會有洩密的狀況,所以捏造了南線專案,剛剛被告說機密專案這麼多,為什麼不舉實際的例子,而要捏造不實,合議庭在審理庭間,也是採不公開審理,被告從未說明而把它列為機密,不配合司法的心態相當明顯。

陳水扁:我有三項要提出,第一項,機密外交工作在陳瑞仁檢察官面前,當時我可以有刑事豁免權,拒絕訊問,但我基於對司法的尊重,放棄了總統刑事豁免權,並舉出國務機要費用在機密外交的兩個例子,我一再表示機密外交能不講就不要講,我剛剛說過是為了配合李碧君的困難,做了不得不的抉擇,我感到非常的抱歉。

第二點,我不敢責怪特偵組檢察官,因為馬市長也同樣依特別費被起訴,也是庭上審判的,不受影響判他無罪,檢察官剛剛對於國務機要費的指控,我只能說是雙重標準,他怎麼不引用總統府行政院主計處函式的說明。

第三點,5.7億的事,我提到12月18日,兒媳的呈報狀已經寫明這些錢的下落,我兒媳願意到特偵組說明,特偵組不准就算了,還宣稱這些錢流向不明,兒媳已經表示這些錢願意交出來,沒有串供滅證,但特偵組還是覺得流向不明,因此說我有逃亡動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陳水扁:我絕對會準時如期到庭,不會逃亡,希望案子能速審速決,期盼在公開審理中還我清白,我是卸任總統,已經習慣沒有自由、沒有隱私,所以可以強化國安特勤對我的監控,我願意接受更嚴厲的監控,依照卸任元首禮遇條例,特勤人員是8到12人,但有必要的話可以增加,審判長可以諭知國安局對本人的監控,24小時的監控,隨時隨地的監控,再怎麼樣的嚴密,我都願意尊重接受,絕對不逃亡,願意接受審判長的調查和審判,相信這比具保或其它替代方案,來得更有效、更有用。

石宜琳:被告為什麼要核定機密?請斟酌他當時是總統,是有這樣的職權,今天在庭上可以看到被告已經卸任,只是坐在審判台上的被告,已經沒有任何職權做機密核定,或許庭上認為先前被告有干預司法的可能,但如今他已經沒有這種職權,機密也已經解密了,希望審判長能夠展現維護人權的魄力跟勇氣,不要受到外界的影響,本著獨立超然的精神,准予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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