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家海外洗錢案,檢方在下午起訴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等14人,根據最高檢的新聞稿,檢方認定陳水扁跟吳淑珍的不法所得近4億9千萬台幣,而這些犯罪所得,都被扁家四人匯到海外洗錢,情節重大,檢察官要求從重量刑。值得注意的是,正式的起訴書上載明的不法所得卻是4億8千多萬台幣及8百多萬美金,也就是超過7億台幣,到底哪個數字正確!
馬不停蹄偵辦了4個月,扁家海外洗錢世紀大案,檢方偵查終結,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都被檢方起訴, 從重量刑。
特偵組檢察官陳雲南:「陳前總統水扁先生犯罪情節重大,不法所得為歷年最高,且犯後一再攻擊司法,並無悔意,請求予以最嚴厲之制裁!吳淑珍女士利用總統夫人身分,大肆干政、搜刮財物、紊亂體制、敗壞官箴,請從重量刑!」
檢方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共同詐領侵占國務機要費,總計新台幣1億0415萬2395元;陳水扁又利用他總統職權,在92、93年間以先租後買的方式,由政府向達裕開發購買龍潭科技園區的土地,跟吳淑珍以及牽線的蔡銘哲、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四個人共同收取賄賂,美金1198萬元,其中陳水扁吳淑珍分到的賄款則是新台幣1億元還有美金600萬。
至於南港展覽館弊案,沒有陳水扁,只有吳淑珍透過蔡銘哲牽線,由前內政部長余政憲洩漏名單,協助郭銓慶得標,吳淑珍收受郭銓慶的273萬5500美金的賄款。
陳雲南:「為隱匿前述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陳前總統水扁先生、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與子媳陳致中先生、黃睿靚女士,基於共同之犯意,透過兄嫂吳景茂先生、陳俊英女士、好友蔡美利女士、蔡銘杰先生、蔡銘哲先生、郭銓慶先生等人之協助,分別以掩飾收受寄藏或代覓不知情人士幫忙匯款等方法,將前述犯罪所得之款項匯流國外銀行,而予隱匿。」
加上洗錢案,扁家四人被認定把犯罪所得匯往海外隱匿,陳水扁吳淑珍遭檢方從重量刑,陳致中、黃睿靚因為屬直系血親洗錢罪的共犯,原本可以減輕其刑,但兩人到現在還沒交代所有海外資產,惡性不輕,也從重量刑。
根據特偵組發布的新聞稿,算一算光是陳水扁、吳淑珍,兩人遭檢方認定的不法所得,達4億8300多萬,但仔細翻閱起訴書,上面卻載明不法所得是新台幣「4億9415萬2395元及美金873萬5500元」,照字面上的意涵,加起來不法所得超過7億台幣,怎麼兩個數字兜不攏,承辦檢察官朱朝亮趕忙解釋。
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這4億9千萬裡面,其中有873萬美金,是直接跑到我們所謂的海角7億,2100萬美金裡面啦,這個(金額)是指到這個階段起訴,但是後面還有很多啦。」
起訴書是正式公文書,對涉貪金額是不是真的會修正字句,特偵組發言人至今還未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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