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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洩密? 扁辦:違反偵查不公開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8/12/05 17:29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台北地院重判葉盛茂10年,遭到扁辦發聲明稿痛批,法官將應該保密的事項記載在判決書中,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甚至有綠營立委批法官,那麼愛辦案乾脆去當檢察官;但法院澄清一切依法公開審理,更何況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定的是檢察官、司法警察以及辯護人,法官並不在規範的範圍內,何來洩密之說。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遭重判10年,審判長李英豪,更是一口氣在判決書中,另外告發陳水扁家人在內等8個人,扁辦發出聲明表示,地院竟然將相關應機密的案情記載於判決書中,完全漠視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保障相關當事人基本人權的立法意旨,顯然有違法審判之嫌。

綠營立委黃偉哲:「我們請法官到特偵組喝咖啡呢?還是法官乾脆自己跳下來當檢察官,反正我們現在院檢好像沒什麼分別,換一個面具換一個招牌,就變檢察官,換一個招牌就變法官。」

判決書中到底寫了什麼?讓扁家人這麼生氣,原來包括吳景茂匯款給黃睿靚的金額跟時間,還有陳致中、黃睿靚在海外的帳戶、紙上公司、多次匯款紀錄,甚至連吳淑珍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哪個帳號匯給吳澧培的錢,都清楚記載。

但翻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定的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辯護人,以及告訴代理人;至於法院屬於公開審理,法官作出的判決,當然需要資料來證明,法官強調一切依法,畢竟葉盛茂的判決書只是冰山一角,扁家海外洗錢案的全貌,起訴書出爐在即,還會有更多外界不知道的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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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盛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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