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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禮未必構成行賄 法律恐難定罪


發佈時間:2008/10/21 12:49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元大匯給扁家的6百萬,說是給陳致中、黃睿靚的結婚賀禮,對照扁家當初號稱不收禮的說法,頂多被外界質疑道德上有瑕疵,但就法律層面來說,卻是很難定罪,因為貪污的構成要件,必須有收賄、行賄的事實,而且公務員要有明確圖利的對價關係,否則扁家收再多禮金,也無法認定涉嫌收賄。

元大金控董事長顏慶章澄清,元大少東馬家兄弟,匯給扁家的6百萬,是給陳致中的結婚禮金,不是行賄,要把對形象的傷害降到最低,也替企業設下法律停損點。元大金控董事長顏慶章(97.10.20):「這是他們2位兄弟,對陳總統兒子陳致中先生,結婚的時候贈送的禮金。」

2年前的SOGO案,當時總統夫人吳淑珍全身而退,理由是,她不具有公務員身分,清查帳戶也沒有發現跟李恆隆有資金往來,再加上第一家庭所使用的27萬SOGO禮券,金額跟太百經營權所得利益相比,相差懸殊,檢方認定顯然沒有對價關係。

對照萬海贈送的鑽錶,還有元大的600萬,都說是送給陳致中、黃睿靚的結婚賀禮,600萬的金額跟元大併購復華的代價,也有不成比例的差距,法律的確很難認定行賄。

換句話說,如果檢方不能證明,陳水扁在特定案子給予實質協助,也沒有再查到相關企業還有其他大筆資金流向扁家,說穿了,這些只不過是不合常理的超大包禮金,很難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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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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