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書店對女大學生做出猥褻行為的男子,情緒激動大聲喊冤,他說是對方先對他笑,而且並不抗拒被觸摸,再加上突然現身的2名男子把他痛毆一頓,整個過程讓他覺得好像被設計;至於這名男子的行為到底算不算是強制猥褻罪呢?法界人士認為,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就會構成。
記者:「是不是有什麼誤會?」嫌犯:「她對我笑你知不知道,我一直認為我應該是,好像被仙人跳的那種感覺啦。」
被檢察官起訴,還鬧上新聞,嫌犯幾乎崩潰,他說動手摸人家是不對,但回去愈想愈不對;因為在整個過程中,對方都沒有抗拒,甚至一度離開現場拿報紙,再走回來他身邊,他認為,帶著笑臉不就是一種鼓勵嗎?
嫌犯:「她退後跟我碰在一起,然後她就轉頭對我笑,然後她眼睛又很大,一下子,我一個老實人,怎麼禁得起這樣子…,最主要是那兩個兇神惡煞,進來就打我一頓啊,你說一個普通的女孩子,怎麼可能說人家去碰她去怎樣,她完全沒反應,而且過程當中還笑嘻嘻的。」
雖然女大學生並不願意追究,但檢察官透過民眾提供的錄影帶,還是認為,這已經構成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強制猥褻罪,因此提起公訴。
律師劉詩婷:「所謂趁人不備,一定是短的時間,很短的時間,人家不及反應,這種行為可能會認為是種性騷擾,如果是比較長時間的違反意願的,明顯違反意願的,或者是用強暴、脅迫方法的,會變成是強制猥褻。」
如果是涉及告訴乃論的性騷擾,刑責在2年以下,儘管嫌犯好幾次激動落淚,希望再給他一次機會,但檢方認為他的行為不可原諒,還是從重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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