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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釋憲違法


發佈時間:2009/11/07 12:0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對於現行法律,只罰娼妓不罰嫖客的法令,大法官做出解釋,認為這條法令,違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宣布違憲,2年內法條會失效。至於站壁的流鶯當街拉客,還是屬於違法範圍,為公娼發聲的日日春協會相當高興,也希望能更明令維護性工作者的人權。

大法官的解釋文,讓日日春協會的工作人員相當激動,爭了10幾年的性工作除罪化,終於有了正面回應。

日日春協會執行長鍾君竺:「接2個客人就夠,然後把錢,拿去買魚餵貓的性工作者,為什麼在廢娼之後開始酗酒,到現在已經搞的整個人癱瘓。」

生病、被債務逼迫,性工作者面對的不只是經濟困境,也多了社會觀感給的壓力,大法官解釋,認為在室內從事性交易,娼妓跟嫖客,不罰嫖客只罰娼妓,違反憲法人人平等的原則,法條在兩年內將失效。簡單說,以後在室內從事雙方同意的性交易不違法,但是站壁當街拉客的流鶯還是要罰。

內政部長江宜樺:「我們可能要考慮,是不是要設置專區,或是給予合法的執照,不管怎麼樣,不會再有單罰一方的現象存在。」

原本被忽略的社會問題,現在行政機關得作出明確的規範,怎麼預防性犯罪,要不要設立紅燈區全面規劃,都在2年內得作出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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