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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案大逆轉 翁啟惠:感謝監院釐清事實還清白


發佈時間:2021/03/22 11:10
最後更新時間:2021/03/22 11:10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圖/中央社)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圖/中央社)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遭彈劾,向監察院陳情,他聲明表示,此次監察院在收到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整個事實,並提出詳盡的結論,釐清事實,還予清白,致上誠摯的謝意。

翁啟惠表示,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分別於2019年及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確認沒有不實申報財產。作為一個因冤枉而受到彈劾,且在嗣後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民,他是合法的提起陳情。

 

翁啟惠在聲明稿中表示,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且已嚴重傷害名譽。此次監察院在收到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整個事實,並提出詳盡的結論,釐清事實,還予清白,致上誠摯的謝意。

翁啟惠針對此次陳情的緣由指出,先前個人遭遇司法事件時,在法院未審判前即受到監察院以9大缺失提起彈劾,但隨著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主要僅有「是否財產申報不實,因而違反利益衝突規定?」在司法程序後尚未釐清。

翁啟惠表示,之後公懲會記他申誡,理由是「不實申報財產,因而違反利益衝突規定」。然而在嗣後的程序中,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分別於2019年及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確認沒有不實申報財產。
 

他指出,這兩屆監察院嗣後於2019年及2020年主動進行的獨立調查中,也認定他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中研院也從未認定他有違背任何規定。前述事實均已證明他沒有「不實申報財產,因而造成利益衝突」的任何行為。

翁啟惠表示,之後整理前述資料向公懲會提出再審,詎料在監察院向公懲會提出的回覆及公懲會開庭時的陳述,竟無視前述訴願會的議決及監察院自行調查報告內容,繼續基於錯誤事實指摘他違反規定,這讓他在再審中不能獲得公平對待,也是此次陳情的主要原因。

翁啟惠說,監察院此次結論同意「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則應該被適用,亦即監察院對外(包括對公懲會)不得再做不同的陳述,這也證明了他的陳情是有道理的。

他強調,作為一個因冤枉而受到彈劾、且在嗣後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民,他是合法的提起陳情。

他表示,自己雖然對於監察院應利用何種程序重新審視已經調查過的案件,並不了解,也無從評論,但監察院在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形下,願意重新審視過往案件,是值得鼓勵及肯定的,這也才符合設立監察院及人權立國的宗旨。

他也提到,有媒體報導,法院判決認定翁啟惠有行政違失,這更是極大的誤解。該判決是指出對於起訴書所指控的行政違失,並非審判範圍,應由權責機關處理,而監察院現今作出公正的事實報告,也確認他並無行政違失。此一事實,證明了現在部分提出評論的人,對於事情的沒有正確了解,甚至以立場代替事實,令人遺憾。

最後翁啟惠也呼籲,期盼社會輿論對事件起初不明就裡的基礎內容有正確的認知,並能在此事件吸取經驗,避免類似不幸的事件再次發生。
 

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等5人被控在乳癌疫苗試驗未達預期的重大消息公開前賣股,涉內線交易,一、二審均獲判無罪。高檢署決定不上訴,全案於2月底宣告無罪確定。翁啟惠另被控在中央研究院長任內,收受張念慈賄賂,協助浩鼎取得中研院「新一代酵素合成寡醣技術」。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判決翁、張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二審而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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