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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10/8》扁羈押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


發佈時間:2009/10/08 17:56
最後更新時間:2009/10/08 17:56

上個月被高等法院裁定羈押後,前總統陳水扁提出抗告,今天最高法院認為三個羈押理由不夠完備,裁定發回高院更裁,下午重開羈押庭。陳前總統將如何為自己解套?TVBS為您掌握第一手的羈押庭內攻防實錄。

*18:15

阿扁微笑拿著牛皮紙袋,穿著黑色包鞋坐下來,鄭文龍向前攀談。

審:陳水扁先生什麼時候出生?戶籍資料?

扁回答完出生年月日之後,扁說這些都是正確的。

◎提審陳水扁 審判長先說明更裁理由

審:關於被告權利,你可以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或是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高院今天更裁理由,第一點:因為羈押的理由不完備;第二點:裁定理由中就扁家鉅款資金,沒有敘明參考哪些資料;第三點:關於逃亡之虞的部分,最高院認為,卸任總統享有禮遇,派有國安局人員8到12名,必要時可以加派,會不會逃亡,高院沒有說清楚。今天提問陳水扁先生,讓你補充說明。

◎爭取自由 扁將重責交付律師團

扁:謝謝審判長,上訴要旨講很多,我不再贅述,請3位律師發言,感謝合議庭。

扁:在9月24日那一天,最後有講說,會注意對被告有利的陳述,希望能夠提出有利的證人,和相關證據提供調查,非常感謝合議庭,謝謝。

◎全力救扁 三律師分案合進

審:請3位律師,要派代表還是分別論述。

鄭文龍:分別陳述。

◎主攻龍潭案 石宜琳:珍犯案不能罪及扁

石宜琳:關於龍潭案,陳水扁為卸任元首,當初將龍潭納編為科學園區,權限在行政院,這些都有判例可以參考,不是總統有人事權就要承受,憲法賦予總統有提名權跟任命權,但是不應該擴張解釋,例如總統可以任命大法官,但是總統可以解釋憲法嗎?原審法官蔡守訓認為,太太的行為等於先生的行為,兩人有意思連絡跟行為分擔,但是包括李界木、蔡銘哲、辜成允等人都說,沒有和陳水扁有直接的接觸,辜仲諒也提過,吳淑珍不喜歡陳水扁管她的事,辜仲諒也說過找陳水扁是沒有用的。

石宜琳:因為,辜仲諒有聽到吳淑珍當著他的面罵陳水扁粗話,辜仲諒還躲到廁所去,後來吳淑珍還問辜仲諒你膀胱不好嗎?吳淑珍因為政治事件坐輪椅,陳水扁非常愧疚,所以當吳淑珍收了2億元的政治獻金,不願讓被告知道,可能是因為吳淑珍坐輪椅的關係,造成她的個性尚有殊異,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違法。

◎再進國務費 洪貴參:原審判決無視大法官解釋 違憲!

洪貴參:法律認定事實矛盾,同樣是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有的判無罪,有的判有罪,原審主文理由不備,像連續犯和接續犯的適用,原審根本就沒有備足理由,法律探討的問題將來會補充說明,像是一審判決書的形式結構,是由新聞稿補充,根本是違憲的判決,大法官627號解釋,畢竟陳水扁曾經任命為總統,本案被訴的國務機要費部分,是憲法賦予的總統職權,現在卻像是雜貨店一樣錙銖必較,不需要做到這種地步吧!

原審判決,淪落到這種程度,無視於627號解釋的存在,國務機要費的使用認定,把總統的職權做小了,但在認定龍潭案的部分,卻把總統權限做大了,原審判決,否定被告有利的證詞,但許多證據是關被告有無犯罪意圖,原審為了達到判決被告有罪的目的,不惜推翻主計處等,相關單位的認定。

*19:35

◎國務費等同特別費性質 扁律質疑馬無罪扁就有罪?

洪貴參:馬英九案一二三審的判決,任何一個理由拿到本案來,怎麼可以做不同的認定,這是什麼樣的法律,今天就行政院審計部人員到法院的證述,說國務機要費從歷史沿革有機密費、機要費、特別費的性質,特別費就能夠一半領據、一半單據,為什麼國務機要費一分一毫都要單據有這種法律嗎?

原審的判決,根本不適合法理的存在,居然以雜貨店算帳的方式,來算國務費的各項支出,馬英九特別費案中可以跨越年度,還可以把錢捐出去,說這樣就沒有不法的意圖,而本案在原審的時候,卻被認為是擠牙膏,3件、6件、15件,申證是為訴訟編出來的,被告任何一毛因公支出,都被認為是貪污、是詐欺,實在不足為訓,身為法律人相當的遺憾。

◎陳鎮慧非專業會計 扁律懷疑其證據能力

洪貴參:在國務機要費中,使用他人發票報帳,陳鎮慧沒有受過任何專業會計的訓練,這就不是所謂的專人專戶,而原審卻以她的隨身碟內容,認為這就是所有國務機要費的帳,證據能力都有問題了,總統大筆的支出,也不是陳鎮慧拿給他的,陳鎮慧的流水帳裡面,有幾百萬、幾千萬的支出嗎?

重覆請領的部分,這個帳又不是總統做的,頂多可以說是帳的問題,怎麼會是總統詐欺,意圖侵佔,立法院現在都要修法,為國務機要費解套,所以這個部分,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刑法的基礎,龍潭案中用5個問號、5個疑問句,就做為判決的基礎,說不客氣一點,就是以心證代替證據,這是一個文明國家,該有的法律嗎?

至於洗錢案,陳前總統不是任何帳戶的所有人、持有人、受益人,僅僅因為兩個部分,第一葉盛茂告訴他情資,之後帳戶裡的錢,就有變動了;另外一個部分,是匯錢給吳澧培,葉盛茂告知情資,被告有參與嗎?拿錢給吳澧培是把錢拿出來,有洗錢嗎?

◎政治力介入置換法官? 鄭文龍:原審違憲應無效!

鄭文龍:我們認為,原審是無效違憲,違法的判決,第一次台北地院還慎重其事的抽籤,抽到由周占春法官承審,因為他兩次對陳前總統無保釋放,所以地院就用行政力介入,換成了蔡守訓法官,我們認為這是違憲的,有申請大法官解釋,希望結果趕快出來,因為這是一個無效的判決。

◎不採用對扁有利證據 鄭:法官用懷疑定扁罪

鄭文龍:原審1千5百多頁的判決書,是多而不法,寫了很多,但很多都不符合法律,特偵組當初,花了這麼多的資源、這麼多的心力,其實只是為了把陳前總統拖下來,原審的判決中,不必證明被告有罪,只要證明夫人有罪,因為被告是她的先生,當然有犯意連絡,當然有犯罪,在龍潭案和洗錢案中,有無和夫人有犯意的連絡,判決書是用疑問句,不是用法律來看,龍潭案中夫人收了錢,然後李界木收了3千萬、蔡銘哲收了7、8千萬,在法庭交互詰問的時候,吳淑珍說,被告完全不知情,案發之後才跟總統說,蔡銘哲也說,從來沒有見過總統,聽夫人講總統只會選舉,不管錢,他是案件中的重要證人,也是用證人保護法保護的被告,他也說總統沒有涉入,李界木也說,去找總統的時候,沒有談到錢,沒有犯意連絡,3個在案件中收錢的人,對被告有利的說法,原審都不接受這樣的論述,原審怎麼可以,以懷疑來定罪。

◎珍收錢扁有罪! 鄭:不懂原審的邏輯

鄭文龍:再來就是總統職權的部分,沒有涉及龍潭案,決定權在於行政院長的職權,不能夠因為行政院長是總統任命的,就說是總統的職權,那把憲法放在哪裡?法律的依據又在哪裡?洗錢案原審沒有交代,被告有所謂的犯意連絡,只說夫人和陳致中有匯款的動作,去指示吳景茂和陳鎮慧,就認為總統有犯意的連絡,我們真的看不懂原審的邏輯,案子不是依照證據來判決,而是用猜想、用推測,與刑事訴訟法不符,單用推論的方式,包括第一次,葉盛茂在95年提供洗錢的情資,97年2月再提供情資,這兩次原審就認為,被告參與洗錢,否則家人的帳為何會改變,這是跳躍式的想法,即使葉盛茂把情資告訴陳前總統,那是不是就等於陳前總統把情資,告訴吳淑珍或陳致中,到底洩漏情資,是屬於洗錢還是洩密,都還要看法律的依據,就以告知情資,認知就是參與洗錢,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吳澧培說錢用於外交 鄭批法官不採信

鄭文龍:至於吳澧培,分4次匯錢給吳澧培,就等於洗錢,那麼吳澧培說這些錢是要用在外交上的,原審怎麼不採信?本案只是因為夫人做了什麼事,先生就應該連帶有罪,這不是刑事訴訟法應該有的態度。

◎法官對國務費認定 鄭批離譜

鄭文龍:原審在國務機要費的認定,我們真的是覺得離譜,行政院主計處曾因為國務機要費,出了研究報告,認為國務機要費,有機密費、機要費、特別費的性質,總統府秘書處也曾發函,有相同的見解,審計部在民國86年,也是相同的看法,相關單位的人員,來到法庭作證都說國務機要費是依照特別費的辦法來辦理。

*19:45

審:公訴檢察官,是針對哪一部分上訴?

高院公訴檢察官:針對陳水扁部分全部上訴,以特偵組的上訴內容為主。

審:休庭10分鐘

*20:05

審判長:陳水扁先生,是否有要補充的事項?

扁:與9月24日陳述的一致,交由律師回答。

洪貴參:被告一直都沒有收到上訴書,等收到特偵組的上訴書,之後再做答辯。

(審判長當庭出示15頁的上訴書,要求複印,稍後交給被告。)

審判長:對於最高法院發回地院更裁,不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的部分,陳水扁先生,是否要進行答辯?

扁:交由律師回答。

◎引最高院理由 律:扁無羈押之必要

石宜琳:被告在法院訊問之後,得到不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的結果,特偵組申請羈押理由,只有串證、滅證這個理由,特偵組在第一次向法院申請羈押的理由,並無主張被告有逃亡之虞,原審法官也有問扁要押到什麼時候,當時原審法官有表示,要等所有證人訊問完畢後,就可以停押,因為沒有串證疑慮,羈押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一審已經審判完畢,而且已經判刑,雖然一審的判決結果,有許多瑕疵,但一審從去年12月31日,接續羈押陳水扁,直到911宣判之後,足以看出本案沒有顯難審判的因素。

關於逃亡部分,也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逃亡的可能,必須要有事實可以佐證陳水扁先生要逃亡,否則不能用憑空想像,就推斷他要逃亡。

◎石宜琳提7點理由 認定不該羈押陳水扁

石宜琳:理由一,陳水扁身為卸任總統,本來就按照卸任總統禮遇原則,擁有8到12個隨扈,24小時全天候保護,講坦白一點,這麼多隨扈隨侍在側,形同對被告監管,試問陳水扁先生,哪有機會可以逃亡?

理由二,在高院上次裁定,羈押的理由當中,有提到5.7億鉅款尚未追回,但這一部分並未在起訴書的範圍內,也就是說,5.7億的鉅款並不是證據。

理由三,無論是5.7億,還是2千1百萬美金的部分,特偵組檢察官也已知悉,並用司法互助將它凍結,但是特偵組檢察官,並沒有把這份文書證據附在卷內。

理由四,陳水扁家族固然有海外帳號,但陳水扁並不是所有人,也沒有任何匯款紀錄。

理由五,就算陳水扁家族有海外帳戶,陳水扁如果到了海外,但他並不是所有人,如何支用這些帳戶。

理由六,陳水扁經過媒體報導,再加上曾任總統,已經是全國知名人物,我相信全國老百姓都認識他,他要如何逃亡?根本沒有機會。

理由七,陳水扁的護照已經過期,而且願意一併移交法院,證明陳水扁不會逃亡,他願意配合法院的審判,既然都沒有護照了,陳水扁就不可能逃亡的機會。

石宜琳:陳水扁不是黑道,他並不如想像中那麼瞭解逃亡管道,基於比例原則,我們認為沒有羈押陳水扁的必要,不能因為是重罪,被告比較有可能逃亡,就做出羈押的裁定,這是經驗的判斷,但不是成為羈押的單獨理由及要件,重罪並非羈押的唯一理由,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必須審酌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性。

*20:25-21:00

◎逃亡之虞? 扁律:全國誰不認識陳水扁

洪貴參:我不曉得,現在檢方聲押的理由,是不是還是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一款,我們抗告的理由,其中包括法院裁定理由,應該受檢察官聲押理由的拘束。

審判長:用哪一條來羈押,是我們法院的職權,你只要充分表達意見就可以了。

洪貴參:羈押被告反而妨礙了訴訟,因為被告失去人身自由,就訴訟攻防中,喪失了武器對等,被告從卸任前查黑中心約談,卸任後,鋪天蓋地的搜索扣押,被告都很配合,只有一次延期是因為遊行,特偵組主動取消,其它的皆如期進行,更何況被告在外,無任何進行審判之窒礙,被告海外資產尚有5.7億,最高法院裁定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聯性,更何況陳致中什麼都做了,錢匯不回來,陳致中有錯嗎?

全國誰不認識陳水扁,怎麼可能有逃亡之虞,至於陳水扁擔任過總統是歷史事實,怎麼可能成為羈押的必要,我們要求訴訟武器對等,公平的審判環境,就是要讓被告出來。

鄭文龍:有沒有羈押的必要呢?姑且不論陳前總統是否有罪,這個案件之所以在社會上,有這麼大的爭議,就是程序正義上,就被告保障的不具備逃亡之虞,目前沒有任何跡證,陳前總統目前沒有去連絡任何逃亡的事情,8年的總統,也是不容改變的事實,公訴人到現在無法提出被告逃亡的證據,也沒提出羈押的必要性,被告不管任何一次的傳訊,包括花蓮地檢署傳他,他都到庭,沒有一次不到,從他過去的紀錄來看,就能證明他沒有逃亡,或逃亡之虞。

被告以前擔任市議員的時候,曾為蓬萊島案被判決8個月,被告也執行了,沒有逃亡,當時的身分地位更不如現在,根本就沒逃亡,所以沒有逃亡之虞,也沒有案件無法執行的可能性,被告是卸任總統,受關注的程度更勝以往,在台灣沒有人不認識陳水扁,他的貼身隨扈有8到12名,不管在他的住所、辦公的地點,都24小時的保護,美其名是維護人身安全,但其實是某種程度的監控,是否有羈押的替代方案,例如具保或限制住居。

◎引用鄧振球昔日裁定 扁律盼解除羈押

鄭文龍:最明顯的一個例子,就是本案在周占春法官審理的時候,被告先前無保獲釋,在外面的18天,從97年12月13日,到97年12月30日,也沒有逃亡,這也就說明,羈押非案件進行的絕對必要條件。

羈押對被告的訴訟權,從逮捕起訴開始就是侵害,在一審當中,被告因為羈押承受了痛苦,為了解除羈押,被告不得不捨棄,一些我們認為相當重要的證人傳訊,羈押並非本案審理的唯一手段,以其它替代方式,讓本案進行審理的同時,也能夠確保人權的保障。

*21:05

◎檢察官:隨扈保護扁基於禮遇 不負責監管

張進豐檢察官:被告享有國安局8到12個人的保護,所以最高法院認為是否有逃亡之虞,可能要加以討論,但是被告是卸任總統,他有隨扈保護,是基於禮遇,但無法拘束行動自由,並不負責監管行動,也不負責通報司法機關,隨扈並沒有通報以及監管的責任。

97年7月24日,以及8月15日,陳水扁到特偵組應訊,我們從勤務中心以及警衛那方面,都沒有看到他們有紀錄,這就可以證明,雖然陳水扁24小時有隨扈可以保護,但這僅止限於保護,8到12名國安局人員,沒有負責監管責任;另外,在護照方面,護照的繳交與他是否逃亡並沒有關聯,因為陳水扁已經被境管,因此我們認為他仍有逃亡之虞。

公訴檢察官林錦村:是否非有羈押,顯難證據保全,以及難以遂行訴訟程序,從刑法執行裁定可知。

(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98年台抗字第321、287號)

所謂羈押合法性的判斷,由法院就卷證資料面,為許可羈押或延長羈押,他的裁定目的和手段之間的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

(最高法院98年第321、199號裁定可支參考)

(參酌最高法院91年及96年台抗字287號98年台抗字321、81號刑事裁定)

被告被判5年以上,屬於重罪,相較輕罪,刑法處罰較為嚴厲,逃亡的誘因也隨之增加,本案屬於可以上訴,審判也尚未完成,為保全國家刑法權的完成,本件雖經一審判決,但審判程序尚未完成,而且一審已經判無期徒刑,所以有保全將來刑法審判的必要。

*21:15

◎檢方登場反駁 駁斥扁律老調重談

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在一審的時候,被告都已經振振有詞,說過很多次,為什麼原審,還是裁定他羈押,只要你仔細看過判決書,不被斷章取義的方式誤導,事實就很清楚,我們不需要在這裡耗費時間、多做辯駁,其次所謂的高級公務員,誰會比總統更高級,歷史斑斑可考,檢方本來就應該提供法院,隨著客觀情況做調整,補充事實狀況,不能坐視罪犯狡辯脫罪。

另外在脫逃的部分,原本在偵查之初,不知道被告犯罪明確,也不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但隨著證據逐一浮現,我們在偵查到最後階段,當然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這是客觀的動態,不是主觀的靜態。

被告用斷章取義的方法,在每一次羈押或延押時就提出來,結果也都由法院,具體詳明的在判決書中詳述理由,但現在實際的狀況,卻一而再、再而三地,被被告及辯護律師扭曲誤導,原本檢察官在法庭上,回答法官陳述的是,至少必需羈押到證人交互詰問為止,但法官顯然心證已經形成,才會在問完證人之後,仍然做出羈押裁定,希望這是被告最後一次扭曲。

另外,針對被告海外資金的洗錢行為,遭國際洗錢組織艾格蒙發現之後,原有隱匿資金的事實已浮現,後來也在起訴書中詳述犯罪方法,因此最高法院發回高院裁定應屬誤會。

另外,辯護人指出海外5.7億尚未起訴,無法證明陳水扁不法,不能做為逃亡事證,但是我們現在討論的,並不是海外資金是否不法,是海外是否有足夠的資金,足以讓陳水扁繼續生活,舉例來說,崔湧曾經被重金交保,後來他逃亡,有任何證據證明他是不法的嗎?但他照樣逃亡,原來在世華銀行保管室,後來移轉到海外某銀行的鉅額資金,特偵組檢察官雖然已經在去年12月間,請求司法協助,但迄今並未接到回覆。

陳致中雖然曾在一審法庭中承諾,願意匯回海外資產,也陸續提出文件給檢察官,但這不能證明是檢察官對外放話,放話的是陳致中友人,所有的資料是陳致中提供給檢察官的,陳致中自己都有任何被告提出的資料,是否真實不可盡信,當然必須經過查證,所以在檢方還沒有確定獲得對方回覆前,如何向法院陳述,就算如此,也無法確定相關資金已遭扣押,海外銀行是否有故意拖延,拒絕交給當地的檢方,仍有待查證。

但現在辯方卻誣指檢方隱藏證據,也請被告把證據交出來,還有2筆在美國的不動產,也被查出是被告侵佔外交出訪款項,至少有30萬美金在陳致中的帳戶中,陳水扁家族,海外資產豐厚,不只有瑞士帳戶,請法院參酌。

*21:40

◎扁:非所有重罪 都會被羈押

陳水扁:最高法院發回更裁,本人有必要進一步表達個人淺見,供庭上參考,依照大法官392號解釋,羈押是拘禁,使人身自由之喪失,對其名譽人格影響重大,應該慎重,除非真有必要羈押,否則不能率然為之。

這個解釋就是呼應最高法院的發回更裁意旨,這是我們讀法律的人都知道的,所謂三大原則,合理性原則、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所以司法人權的保障,和刑法權如何兼顧保障,這不是不可能的,不一定要羈押被告,如果不符合比例原則,就算符合羈押要件,也不一定要羈押。

在檢察官或法院的認定中,也不是所有重罪,都會被羈押,也不是一審、二審所判的重罪都會被羈押,像馬英九的特別費也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還有好幾個政府官員也都沒有被羈押,因為不符合比例原則,不符合合理性原則,王令麟涉及的掏空4百億,他被判19年,最後也可以交保,在外面一樣可以繼續審理,一樣可以用具保,代替羈押的強制處分。

◎扁:國家審判無可避免、絕對配合

扁:檢察官認為審理我,我不會配合,會影響審判,所以要押我,我再說一次,面對國家審判是無可避免,9月25日的時候,我說過我絕對會配合,我不會因為生病請假,先前查黑中心調查我,我也沒請假,特偵組逮捕羈押的當天,我也沒請假,因為頭目津貼,花蓮地檢署傳訊我,我也沒請假,我可以不去的,請庭上明察秋毫,個人遭受的冤獄和無辜,不像特偵組檢察官說的,答案都在判決書中。

一審重罪,二審就是重罪嗎?如果是,也不用有高等法院,二審就照抄一審就好了,怎麼可以剝奪被告權益,更何況我在上次說過,如果我要逃離審判,2006年立法院,一罷、二罷、三罷,提案要罷免我,查黑中心要調查我,2006年9月,我還有南太平洋訪問,我都沒有跳機,2007年還在總統任期,好幾次出訪,我都沒有逃亡,2008年,距離520沒多久,我還是回國,完成政權和平轉移。

2000年跟我一起選的,早就跑到新加坡和美國,因為我逃不掉,必須面對司法調查,而且我不願意逃,如果我要逃,2006年,會叫我的兒子跟媳婦從美國回來嗎?當時的媳婦已經大腹便便,叫她做美國人的爸爸、媽媽就好了啊,2008年8月,孩子在美國已經完成學校的註冊,為了配合調查,我一通電話就叫他回來,我沒有叫他跑,也沒有叫他被通緝。

檢察官說羈押有絕對必要性,我沒有辦法忍受,我還是像上次一樣,可以提7、8個替代方案,審判長先前說我可以具保申請,我有提出護照的問題,結果檢察官說,沒有護照也可以逃亡,就要續押我,全是檢察官自己在說的話,我請求合議庭通知外交部註銷我的護照,我們持有人沒有辦法去辦。

法院可以去函通知,另外5.7億的部分,縱使陳致中的不動產,也是5.7億裡頭的錢去買的,我是後來才知道的,繞來繞去,檢察官所講的都是5.7億的一部分,我只知道我太太這幾天寫信給我,說5.7億已經被凍結,沒有隱匿,到現在已經10個月,那麼有效率的特偵組,為何5.7億查不出來,還要押我,講一些正確的理由,不要含糊的說,模糊庭上,對我不公平,就是為了押我,何況檢察官也想,我的辯護人斷章取義,明明是去年的事情,審判長問被告要押到什麼時候,越方如檢察官、林嚞慧檢察官,都說等所有的證人交互詰問完畢之後,沒有很明白的說,但意思是這樣,現在不去找那些帳戶,還要我承擔這樣不公平。

再說11月11日,去年第一次把我羈押,說沒有逃亡之虞的理由,現在你們變來變去沒有關係,怎麼還要罵我的辯護人斷章取義呢,報紙斗大的標題,已凍結5.7億,所有中外譯文都證明已經被凍結,這些錢還能搬出來嗎?

說什麼下落不明,海外有資產的人這麼多,王令麟的爸爸在美國,老婆、女兒都在美國,怎麼不怕他跑掉,後來有情資說他要跑,地院要把他押回去,也抗告到鈞院審判長那裡,也把他放掉,他掏空4百億,也都沒有被押起來,說我熟稔外交體系,知道逃亡的方法。

◎潛逃出境? 扁:沒有想過要跑掉

扁:就我所知,士林官邸、衡山指揮所,有一個直升機的停機坪,那是蔣介石準備要逃跑用的,另外總統府在博愛路這邊,也有一個地下通道,可以跑到國防部的頂樓,有一個停機坪,就可以跑了,那個是馬英九要偷跑用的,不是我耶,這兩架直升機,現在都停在松山機場,我是卸任元首,我有直升機可以飛嗎?怎麼會因為我做過總統,就說我非常清楚潛逃出境的方法,跳機不回來,我出國十幾次,也都沒有想過要跑掉,我有比黑道更知道要潛逃出境的方法嗎,那這些人全部都要押起來嗎?可以這樣子嗎?對我非常的不公平。

你們說陳致中,在美國有30幾萬的資產,可是馬唯中有50幾萬耶,這樣子有公平嗎?人家的小孩,我的小孩就不是小孩嗎?另外,最高法院的理由書還提到維安,特勤人員的部分,就是給卸任元首的禮遇,如果其他人都沒有的話,是不是才更應該要羈押,檢察官提出崔湧的例子,說他重金交保,還棄保潛逃,但如果他有8到12個隨扈還會跑嗎?怎麼能用他的例子,來比喻我的例子呢?是不是全部的人,都要押起來呢?

我現在卸任元首,已經用到12個隨扈,如果有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再增加12個人保護我,我住的地方,白天我在家,他們在外面,晚上我睡覺,他們也還在,我在扁辦的時候,他們也是在外面等啊,這是多一層的保護及看管,我也是被監視的啊,說什麼國安局的紀錄,我去特偵組應訊沒有紀錄,當時我是輕車簡從,希望保密,但開車的人是特勤人員啊,我有沒有跑掉呢?至於紀錄,是他們內部做的,我有沒有騙他們呢?

那是為了要騙媒體,而且去特偵組,我會逃亡嗎?去法會也是一樣,其實我沒有支開隨扈,法務部公佈的照片可以為證,我都還記得跟我去的隨扈的名字,特偵組欲加之罪,何患無詞,隨扈名為保護,實則看管,請審判長可以加註,特勤人員24小時,向您報告、跟您通報,你只要交代,或者是行文就可以了,要求紀錄陳水扁,從今之後,幾點到家、跟誰見面,我插翅難飛,不要把我搞成這樣子,要講求法律啊,謝謝合議庭,如有冒犯之處,敬請包涵。

審判長:休息之後,將有評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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