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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拍警察遭罰2千 7旬翁怒抗告「逆轉再回敬一罪」

編輯 楊蕎綺 報導
發佈時間:2020/11/16 16:16
最後更新時間:2020/11/16 16:16
老翁想拍攝警察臂章,於是拿手機對著員警拍攝。(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當事人。圖/TVBS資料畫面)
老翁想拍攝警察臂章,於是拿手機對著員警拍攝。(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當事人。圖/TVBS資料畫面)

一名7旬老翁於花蓮火車站前看見員警值勤,由於想拍下臂章留念,於是拿起手機錄影,不料被該名員警認為侵犯肖像權,挨罰2000元罰鍰,老翁一氣之下抗告,結果不僅獲判不罰,還讓法院依職權告發彭員,成功為自己平反。
 
判決書中指出,張姓老翁6月間於花蓮火車站前,見到彭姓員警正在值勤,他想拍攝臂章留念,於是拿起手機對著錄影,彭員認為人格及肖像權遭侵害,當場要求刪除錄影檔案,老翁拒絕後試圖離開,彭員口頭命令不准離開,並多次伸手阻擋,老翁表示彭員明明有配戴口罩,不認為有侵害肖像權,自己左手被抓住導致挫傷流血,氣得質問「壯年的警員可以向七旬老人如此暴力相向嗎?」

 

老翁在花蓮火車站外拍攝正在值勤的彭員。(圖/TVBS資料畫面)
 
老翁不滿無故受傷,事後還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挨罰2000元罰鍰,於是提出抗告。花蓮地院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後認為,公務人員在公眾場所執行公務,本應受一般民眾檢視及監督,我國也無任何法條禁止民眾在公開場合對正在執行勤務之公務人員拍照、錄影,無所謂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
 
此外,老翁全程並無攻擊之動作,彭姓員警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可以要求老翁刪除檔案,加上彭員出手阻擋民眾離開造成對方出現挫傷,行為上涉犯《刑法》中「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強制罪」之嫌疑,花蓮地院因此依職權告發,以求端正警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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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火車站#密錄器#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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