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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東西無罪? 「輕微竊盜」擬改告訴乃論

記者 林昱孜 / 攝影 蕭遠斌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2/04/07 11:4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如果談到東西被偷的經驗,很多人都有切身之痛,不過,法務部研擬要把輕微竊盜案,從公訴罪變為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只要修法通過,在被害人損失財物不多,又不願意提告,警方就不會將竊賊移送法辦,標準如何界定,光是靠贓物的價值很難裁量。若一旦修法通過,是否會縱放小偷,引發爭議。

去年2月,9歲女童,在藥局櫃檯前走來走去,趁店員不注意,她一把抓了八仙果和酸痛貼布,塞進外套口袋,連續行竊3次,氣得店家報警抓人。女童:「偷拿東西是不對的行為,但是是為了阿嬤。」

原來女童為了感冒的阿嬤,才下手行竊,出自一片孝心,儘管警方覺得不捨,但還是得依法送辦,類似的例子,不只這一樁。

同年5月,年僅9歲的小男童,在警局裡拚命發抖,坐立不安。他跑到超商偷糖吃,當場被店員抓包扭送警局。雜貨店老闆娘:「小孩子都私下跟他解決啦!」

但許多人,就跟老闆娘一樣,不願多計較,就怕小朋友因為一顆糖果,留下案底,因為竊盜屬公訴罪,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現在法務部研擬修法,若是情節輕微的竊盜,將改為告訴乃論,只要願意原諒,就可以不追究,但這標準又該如何界定。

聲音來源警方:「這個部分法務部願意修法,我們當然也樂觀其成,只是配套的措施上,情節輕微的標準,到底文字敘述是為何,可能我們要明確敘述的標準。」

輕微犯罪難界定,以德國為例,只要偷竊物品在1千歐元以下,折合台幣約3萬9千元,就算是微罪。但若以金錢衡量,這82歲的老先生,恐怕就不能接受,因為他花了半個月才找回,這台腳踏車破歸破,但對他來說卻是無價。要將竊盜罪改為告訴乃論怎麼界定,這金錢難以衡量的價值,恐怕成了最難解的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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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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