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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子弒母斬頭案二審8/20宣判 檢盼處死嫌犯求輕判


發佈時間:2020/07/30 14:56
最後更新時間:2020/07/30 14:56
二審今(30日)開庭,他求輕判要彌補過錯。(圖/中央社)
二審今(30日)開庭,他求輕判要彌補過錯。(圖/中央社)

桃園梁姓男子涉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住處拋下,一審認定他因吸毒精神障礙減刑,判無期徒刑;二審今天開庭,他求輕判要彌補過錯,檢方求處死刑,全案辯結,訂於8月20日宣判。

35歲的梁姓男子在庭上說,從小到大會對母親大小聲,長大才慢慢改善,他認為自己沒有精神病,也沒有毒癮;接觸毒品部分,國中起有抽K他命菸,5年前已戒掉,安非他命約施用10次左右,因為他愛睡,若吸了會不睡,所以他不喜歡,都是去朋友家打電玩時跟著吸。

 

梁男表示,這次是去朋友家吸了安非他命,回到家後,感受到整個家在搖,還有幻聽,不記得發生什麼事,還好當天有遭到制伏,如果衝出去恐怕會有更多人受傷;請求法官給他一個自新機會,讓他可以回去向家人彌補過錯。

二審之前委託醫院鑑定梁男在犯案時因安非他命中毒及安非他命精神病而有精神障礙,檢辯雙方今天就此辯論攻防,主要在於精神障礙是否導致梁男犯案時無法辨識行為違法,若是無法辨識行為違法,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若是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減低,則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得減刑。

辯護律師主張,根據台大醫院鑑定,梁男有精神障礙,依人權兩公約,對精障者不得判處死刑,再依法醫研究所鑑定,梁男服用大量安毒,犯案時為毒品作用最強時,當下已精神喪失,「他連用那把刀殺的都不知道」,請求判不罰,令入特定場所施以監護,或是減刑至有期徒刑。
 

公訴檢察官指出,依桃園療養院鑑定,梁男為精神耗弱,他會有殺母等犯行,是因他施用毒品所致,犯案時砍殺母親37刀,還把頭割下,手段凶殘,請求判處死刑;梁男因吸毒而有這些行為,應屬「自行招致」,符合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沒有減刑適用。

有吸毒前科的梁男在民國107年10月18日晚間7時許,在住處突然持菜刀、開山刀追砍母親,並將母親頭顱從12樓拋下,警方獲報找到已破裂的頭顱,並在屋內找到梁母軀體;檢方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將梁男起訴,並建請法官量處最嚴厲之刑。

一審的法院去年9月參考醫院精神鑑定意見,認為他在行為時有受精神障礙影響,致辨識違法行為能力減低,並審酌死者女兒表示希望不要判處死刑,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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