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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清芳、宋學仁離婚案 北院:相關訊息無法揭露


發佈時間:2020/07/15 12:16
最後更新時間:2020/07/15 12:16
藝人張清芳。(圖/TVBS資料畫面)
藝人張清芳。(圖/TVBS資料畫面)

藝人張清芳與丈夫宋學仁發表離婚聲明後,鏡週刊今天報導,當初是張清芳提告,經法官調解離婚。台北地院表示,有受理本件家事案件,但為落實隱私權保障,相關訊息無法揭露。

有歌壇「東方不敗」稱號的張清芳與丈夫宋學仁於6月22日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指出,「因無法克服雙方的差異性而決定離婚」,雖不是夫妻,但仍是孩子父母,懇請外界不要臆測離婚理由。

 

鏡週刊今天報導,兩人並非協議離婚,而是由張清芳主動告進台北地方法院,法院6月初已請兩人親自出庭,在法官調解下,達成離婚及分配財產共識,張清芳共可分得宋學仁約16億元財產,包括13億元現金及股票,另外一棟價值3億元豪宅。張清芳要離婚的理由是「在婚姻中失去自我,成了家庭局外人」。

台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張清芳與宋學仁秉持相互理解及理性的態度,在兩造律師及法官的協助之下,順利處理家事相關法律關係;至於媒體報導內容部分,法院就當事人隱私、家庭關係的保護及公眾對於資訊知的權利,權衡二方面法益後,認為家事事件係屬個人家庭生活的隱私,在不涉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公眾獲得資訊的權利,應適當退讓,以落實憲法上的隱私權保障,因此認定本件相關訊息無揭露必要。

台北地院指出,家事事件法於民國101年6月1日實行,以期能妥適、迅速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以促進程序經濟,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奠定國家發展的基礎。
 

北院表示,張清芳與宋學仁之間在法院所進行的家事事件,相關程序與實體部分,法院有秉持保護當事人及促進紛爭適當迅速解決的立法精神,也建請社會大眾對於具體家事事件的個案處理,應秉持同理心,給予當事人及其相關家庭成員適當空間,以期早日平復身心,回歸生活的常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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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清芳#宋學仁#離婚#北院#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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