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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富商當街遭槍殺 槍手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發佈時間:2020/07/14 11:42
最後更新時間:2020/07/14 11:42
雲林丁姓富商107年遭當街槍殺身亡,槍手黃建豪到案後不肯供出主謀。(示意圖/TVBS)
雲林丁姓富商107年遭當街槍殺身亡,槍手黃建豪到案後不肯供出主謀。(示意圖/TVBS)

雲林丁姓富商107年遭當街槍殺身亡,槍手黃建豪到案後不肯供出主謀,一、二審均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黃男上訴辯稱無殺人犯意,最高法院不予採信,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晚間,跨足賣場、餐飲、砂石與建築等多元事業的丁姓富商,從友人位於麥寮鄉的聚會所出來,遭埋伏的黃姓男子射殺,頭部、大腿中彈當場身亡。警方循線追緝,逮捕黃男及共犯。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依殺人等罪,判處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他共犯分處5個月至7年不等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黃男辯稱,曾向丁男尋求合作生意遭拒而心生怨恨,只是想教訓丁男,但誤扣扳機,僅涉傷害致死或過失致死。

二審認為,黃男持雙槍埋伏,現場監視器影像顯示黃男開第一把槍因故未能順利擊發,隨後換槍朝丁男連開3槍,甚至以槍口抵住丁男頭部射擊,過程短短數秒,未見黃男遲疑,犯後逃逸未予施救,可見殺意甚堅。
 

二審勾稽事證,認為黃男與丁男並不認識、應無仇怨,是受他人唆使而犯案,但黃男受審態度輕率、口氣不耐,編造與丁男恩怨作為犯案動機,絕口不提唆使之人,犯後態度不佳,惡性重大,但未達罪無可逭程度,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黃男上訴最高法院,堅稱沒有殺人犯意。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已詳細說明認定黃男有殺人犯意的理由,且合乎經驗、論理法則,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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