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不要臉」,法院認定不算誹謗?台北市一名彭姓婦人和鄰居,共用一道公有牆,彭姓婦人不滿鄰居私自搭蓋違建遮雨棚,還在公有牆壁上開一扇門方便進出,雙方起爭執,彭姓婦人3度辱罵對方「不要臉」,廖姓男子錄音提告;高等法院認定,廖姓男子占用公有地,行為本來就不可取,彭姓女子說的是實話,判決婦人無罪定讞。
被告彭姓婦人:「這一扇門,以前是沒有的。」
明明是防火巷底的牆壁,居然能開一扇門,讓人自由進出,彭姓婦人看了就有氣,因為牆那一側的鄰居私自搭蓋違建,把整塊公共空間占為己有。
彭姓婦人說,自己和廖姓男子是前後門鄰居,2戶人家隔著這道公有牆,對方先在另一側搭違建遮雨棚,接著又在牆上開一道門,方便進出,把防火巷當成自家庭院,實在看不下去,才和對方起衝突。
被告彭姓婦人:「我是在國外(生活),尤其是在紐約,其實不要臉經常講,所以我變成是帶回那邊的文化來講。」
怒罵對方不要臉,廖姓男子錄音提告,高等法院認定,廖姓男子占用公有地,行為本來就不可取,彭姓女子說的是實話,「不要臉」這三個字,是在爭吵中脫口而出,沒有誹謗犯意,因此判決彭姓女子無罪定讞。
院方也解釋,爭吵罵人涉及的是公然侮辱罪,要是挨罵的一方提告公然侮辱,罪名就有可能成立,提醒民眾,情緒激動還是得小心用詞,以免禍從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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