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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國表藝中心「企業夥伴專場」的最壞示範

作者 夏學理
發佈時間:2019/12/08 10:00
最後更新時間:2019/12/09 12:31
 夏學理教授指出,如果「企業夥伴專場」確屬美事,國表藝何不主動公開作法,讓臺灣各場館據以仿效。圖/TVBS
夏學理教授指出,如果「企業夥伴專場」確屬美事,國表藝何不主動公開作法,讓臺灣各場館據以仿效。圖/TVBS

“立法完成過後,則必須接受「公開透明的強力監督」,包括了資訊的公開透明化,讓全民都能參與檢視其績效。其內部設置有董事會、監察人,替代全民共同督導機關的作業,而其監督(主管)機關亦設有「績效委員會」,定期評估機關的效益與成績,同時,機構也必須間接(直接)地接受立法院的監督。故「權利與義務相當」,在享有高度自由與空間的同時,它也接受更為嚴謹而透明的監督”。以上,是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朱宗慶董事長在2008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行政法人是什麼,當初為何要推動行政法人?」一文中的最關鍵陳述。

11年後的今天,當國表藝、兩廳院暨衛武營統一以「沒必要公佈」,來回應外界對「企業夥伴專場」的「意外發現」,以及對「企業夥伴專場」的全然不解與質疑聲浪時,朱董事長的 “在享有高度自由與空間的同時,它也接受更為嚴謹而透明的監督” 貞節牌坊,不幸應聲破功碎裂。

 

國表藝轄理我國北中南三區表演藝術龍頭場館,一切作為都起全國性示範帶動作用。設若「企業夥伴專場」確屬美事,國表藝何不主動公開作法,讓臺灣各場館據以仿效?反之,面對連續一週以來的多方質疑,主管機關文化部卻推給國表藝,國表藝再推給轄下各館所,館所則以一句「沒必要」意圖了事。顯然,該些位居最高藝術殿堂裡的「專業人士」徹徹底底忘了:朱董事長當年為了催生「行政法人兩廳院」是怎麼公開宣誓?國表藝設置條例又是如何規定?

國表藝設置條例第 39 條明訂:「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試問:國表藝暨各場館官網上的演出訊息,是不是應主動公開的「中心相關資訊」、「年度營運資訊」?而朱董事長當年明言強調:“必須接受「公開透明的強力監督」,包括了資訊的公開透明化,讓全民都能參與檢視其績效”,又難道沒把「企業夥伴專場」資訊認列在內?

原本,一個應該是我國藝文界最好的通盤學習機會,卻因為國表藝暨轄下館所的堅持「密而不宣」,逆變為最壞示範。究竟是什麼讓朱董事長的「公開透明」蕩然無存!?職司法定監督權責的文化部,應即刻出面確保朱董事長的公開誓言,絕不是「此一時,彼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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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國表藝#兩廳院#企業夥伴

專欄作者介紹

作者

夏學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研究所所長、教育部「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輔導群召集人、2005~06年文化統計計畫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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