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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3/18》扁出招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上)


發佈時間:2009/03/18 11:0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今天早上,前總統陳水扁再度因為四大弊案出庭,傳出陳水扁將撤銷傳喚兒子陳致中到庭,改傳現任總統馬英九出庭作證,陳水扁的策略是否能有效為自己解套?最新的法庭攻防實錄,TVBS將第一手為您鎖定。

※0930-0940

(陳水扁進入法庭,2大袋A4牛皮紙袋裝滿厚厚文件)

(頭髮明顯變長蓬鬆、精神很好)

◎【法開宗明義 光碟偵訊內容是否具證據能力由檢方自行裁奪】

法:合議庭評議,辜仲諒、馬維辰、馬維建、蔡銘杰具狀向本院表示,其陳述內容之影音光碟遭播放一事,光碟持有人自負其責,檢察官提供有無影音資料,是否產生證據能力影響,檢察官自行酌量。

法:在證據能力部分,在上一次沒有表示意見,除了98年3月17號刑事六狀表達意見之外,是否有所補充?

石宜琳:主計處等函文無證據能力,因為公訴人所列的證據必須提出證據方法,第2、公訴人補充,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從形勢上,也可以看出無證據能力。

※0940-1040

◎【國務費 扁律要求傳喚馬英九】

石宜琳:第3、檢方所列的總統府支出憑單和發票證物,當時扣押的時候並沒有監督機關或公務員的允許或在場,所以非法定程序取得。

第4、林德訓、陳鎮慧、種村碧君、曾天賜,因為當初有作偽證遭到檢方起訴或緩起訴,所以他們的供述是虛偽陳述,已經沒有辦法擔保其真實性。

第5、大部分的書函和法令規定文書,並不具有公式性、機械性、例行性,所以並非特信文書,是屬於傳聞證據。

第6、關於法院所提的書函,具有證據能力,其中就審計部而言,我們認為98年2月25日、96年6月20日、96年9月17日的函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言之書面供述,是傳聞證據。

扁:我沒有要補充的。

檢察官林達:律師所言很多都是重複的,我們不再重複回應,至於公文書的書函,都是很典型的特信文書,當然有證據能力。

法:關於證據方法,律師有沒有要補充?

鄭文龍:國務機要費我們要增列馬英九、藍梅玲、邱瓊賢、林美婉4人。

龍潭案我們要增列魏哲和、許勝昌;洗錢案要刪除傳喚兩名證人,陳致中和彭明敏,因為陳致中是陳前總統的公子,他的供詞對陳前總統很有利,但外界以此做文章,說他們父子大對質,避免外界大做文章所以不傳喚,至於彭明敏,因為其他證人已足夠,所以不再傳喚。

◎【扁傳李登輝、連戰、蘇貞昌 檢:無必要】

檢察官林怡君:國務機要費部分,律師要傳喚李登輝、連戰、蘇貞昌、郭文彬、蔡同榮,蘇志誠、郝廣才,我們認為無調查必要,而且證人圈圈圈是誰律師也沒有提出,不符合聲請調查的證據,陳水扁當庭要求傳喚張春波和蔡朝明,我們也認為沒有調查必要。

龍潭案律師要傳越方如和林百里,我們也認為沒有調查必要。

洗錢案律師要傳喚林文淵、黃芳彥、黃維生,我們也認為沒有調查的必要。

◎【棄傳陳致中、彭明敏 檢:不適當】

檢察官林怡君:至於之前說要傳陳致中、彭明敏,今天又捨棄,竟然是為了考量外界反應,這種理由不適當。而且當初要傳喚這兩個人根本自始即無需要。

就律師之前要聲請調閱政黨輪替前,國務機要費的原始憑證還有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全部卷證,我們也認為並無需要。

龍潭案律師要調閱越方如和辜仲諒的相關資料,我們也認為沒有必要。

◎【反擊? 檢要求傳喚珍媽為證人】

檢察官林怡君:至於律師要求勘驗全部光碟,請律師指明段落,及勘驗的必要性,我們聲請傳喚證人吳王霞,待證事實為,被告吳淑珍向吳王霞借用彰化商銀帳戶資金過,以瞭解吳淑珍和陳水扁對此知情程度。適足以反證當初辯護人聲請傳喚這兩位證人,(陳致中、彭明敏)根本就是自始即無必要。

◎【傳喚馬英九? 檢:無必要】

檢察官林怡君:至於被告要求傳喚馬英九,和本案無關無傳喚必要。

◎【李登輝、連戰、蘇志誠 扁律:有必要】

鄭文龍:關於要求傳喚證人李登輝、連戰、蘇志誠,我們知道國務機要費是長期使用的制度,有它的慣例、這樣的慣例怎麼證明,之前使用的人最清楚,李登輝和連戰都使用過這部分,當然要傳喚他們兩個人。

第二個理由是公務機關有其不換性,若公訴人認為這三個人不重要,那為何當初特偵組花了這麼多時間去問訊,我們認為李登輝、連戰、蘇志誠很適合作證。

蘇志誠曾提到當初使用的慣例,他們都不設帳,都是用領據領錢不用作帳,而且都用光光,你們可以傳,我們也可以傳,法官當然也可以傳,這是法院的權利。

第4、中華民國的憲法規定,不分男女階級黨派,一律平等,包括發動偵查、搜索,包括蒞庭論告,都要平等對待,特偵組明顯就有兩套標準,李前總統使用的國務機要費比陳水扁還要多,鴻禧山莊的水電費使用國務費報銷,為何特偵組不辦?李登輝連帳都不做,特偵組卻依據86年審計部來函,說要專人專項,李登輝也沒有專人專項管理國務費,為何起訴有兩套標準?所以我們認為有傳訊李登輝、連戰、蘇志誠之必要。

◎【堅傳馬! 鄭文龍:重要案例】

鄭文龍:至於馬英九部分,馬英九市長任內,國務費有特別費之綜合性,國務費就是特別的特別費,馬英九如何支用是重要案例,當然有參考價值。

※1040-1100

◎【馬註銷機密 扁律:要釐清】

鄭文龍:去年520馬英九就任後註銷機密,到底這部分是否為國家機密,他本人也是當事人,應該傳喚來瞭解為何註銷,國務機要費使用狀況和報支,牽涉國家長治久安,應當要釐清。

◎【扁律:馬註銷機密 是否趕盡殺絕?】

洪貴參:我補充第1、陳致中、彭明敏,我們是為了促進訴訟原因,所以做了今天的表示,也是為了促進訴訟理由,就剛才檢察官的陳述不予回應。第2、李登輝、馬英九部分,首先,本案之前有特別費案,以及係屬於鈞院的諸多特別費案,相同或類似案件,經過判決確定的,只有鈞院判定的馬英九特別費案,其經過事實及主客觀認定因素,均具有參考價值。

2、目前做過總統的只有3個人,國務機要費也只有這3個人使用過,3個人都有相同的背景,都當過市長和總統,所以必須傳喚來瞭解事實。

3、85年3月28日以後審計部意見也涉及的是,前任總統關於審計部出具意見前後,國務機要費支用情況,到底是不是特偵組起訴建構的基礎,有傳喚李前總統的必要。

4、陳水扁究竟有沒有犯意,牽涉到前後任總統,關於國務機要費使用認知、慣例等等才能夠判定。

5、陳水扁核定機密,鈞院認為是干擾司法,但馬英九註銷,這是否是在趕盡殺絕。

◎【檢曾說沒起訴扁將下台! 扁律質疑有預謀】

石宜琳:去年9月15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檢察官一字排開,由越方如檢察官說,如果在97年12月底之前沒有將本案辦出來,也就是說沒有將陳水扁起訴的話,將下台一鞠躬。

◎【辜仲諒返台 扁律疑檢利誘!】

石宜琳:後來媒體報導,越方如前往日本和辜仲諒會面,但是越方如卻以觀光名義去日本,98年3月10日,勘驗李界木光碟時。吳文忠對李界木說的很清楚,我們辦案的時間壓力很大,講了兩、三次之多,再來辜仲諒因案逃亡日本兩年多遭通緝,以辜仲諒在日本有房子有國籍,且財務一生不虞匱乏,為何返台作證,回來後不但沒有羈押,也沒有限制住居、出境,檢察官還以1億元交保,辜仲諒也立刻拿出來,以一個逃亡兩年的通緝犯非常罕見,我們合理懷疑越方如代表赴日,以利誘的方式,說服辜仲諒返台,所以要傳越方如來證明,辜仲諒與檢察官是否勾串,辜仲諒證詞的可信度。

◎【傳珍媽! 扁律:年紀大無必要】

法:檢察官說不要傳16名證人,律師有何意見?

鄭文龍:蔡同榮、蘇貞昌、郭文彬可以證明陳水扁有支出,郭文彬還給施明德450萬,蘇貞昌326也拿了2千萬,葉菊蘭的目的也是如此,至於張春波也是證明,陳水扁有因公支出的事實,蔡朝明是要證明奉天、當陽專案及國務費使用狀況,公訴人對於傳施麗雲沒有意見,但為何要對張春波有意見,林百里在龍潭案當中很重要,因為林百里要設廠,這就是陳水扁在任內的兩兆雙星專案,是為了提升經濟成長率,至於林文淵、黃芳彥、黃維生,這是要證明競選的經費,證明都是夫人在主導,也有傳訊的必要,至於檢察官聲請傳喚吳王霞,我們認為吳王霞年紀過大,沒有傳喚必要。

※1110-1130

◎【國務費=特別費? 扁:有必要傳馬】

扁:本案的前案,陳瑞仁、周士榆檢察官,也認定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的性質,這樣的慣例,李登輝前總統也結證屬實,審判長,你在審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時候,也特別引用陳瑞仁起訴書的認定,國務費在傳統和慣例上視為特別費,所以李登輝、連戰、蘇志誠是有必要傳訊的。

◎【扁爆 李登輝打球雜支都用國務費】

扁:其中李登輝部分,我們所看到會計處提供的資料,單據核銷包括鴻禧山莊私人住宅水電法一個月好幾萬,個人打球、家裡雜支、都申領單據核銷,而領據列報也完全沒有記錄,那個時代金額比我的時代還來得多,用到哪裡去沒有人知道,所以傳喚他是可以證明我們的主張,陳瑞仁都可以問李前總統一問好幾個小時,還留下來還讓李前總統請吃一頓飯,李登輝是證人的身分,檢察官問完話可以接受證人的宴請嗎?這是很奇怪的事情,為什麼我不能聲請傳喚李登輝。

◎【連戰也拿國務費! 扁:有必要傳喚】

扁:至於連戰,他在沒有兼任行政院長之後,仍有副總統的身分,他有一次在連續10個月,拿到國務機要費1200萬,這1200萬單據核銷,但他竟然用領據分10次領1200萬。現在呂秀蓮也因為特別費案在地院審理,被細查原始憑證,連戰卻可以用領據不必發票就可以申領,為什麼對呂副總統有不同的標準,我們要去瞭解,當時連戰是用什麼依據和法令,來申領國務機要費。

至於蘇志誠,他表示根本不知道86年3月28日,審計部函的相關規定,他沒有記帳也沒有人記帳,也沒有專帳專戶,所以審計部的函到底有沒有拘束力,沒有照辦又會怎麼樣,如果李前總統時代都沒有貫徹,為什麼獨對本人做不同的要求。

至於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他引用陳瑞仁起訴書,也認為國務機要費有特別費的性質,領據列報沒有細究,為什麼他的案子就要特別呢,馬英九案,我們聽到也看到他也使用他人發票,包括家裡的私用、女兒的花費、女用內衣、馬小九的診療費、飼料錢,公私混同,他可以用選舉補助款和結餘款成立基金費當公益支出,列為因公支出,所以可視同特別費的支出,選舉錢成立的基金會金額高達5000萬,大於特別費收入1500萬,所以沒有剩餘沒有不法所得沒有貪污,從他的辯詞都可以佐證本人的辯解並非沒有證據。

※1130-1200

◎【扁重申 國務費多為因公支出】

扁:郭文彬為什麼不要傳喚?姑且不論我任內8年有6次大選,都是透過郭文彬拿給黨內候選人,金額超過10億,其中我們給施明德4次共450萬,也是透過郭文彬轉交,蔡同榮1000萬、郝廣才2000萬,這些都是因公支出較大的款項,雖然他們都已經分別結證屬實,為了讓審判長更清楚我因公支出的部分,透過證人詰問可以更清楚。

◎【扁:國務費機密支出 願配合調查】

扁:證人某某某,這些因為涉嫌國家機密特權因公支出,六大機密外交,包括C案,W案,L加F、J案,S案,UN案,及J案,如果法院能夠處理,並且兼顧國家機密不要曝光,看要用什麼方式調查,我們都願意配合。

◎【傳前總統府人員 扁:證明我有犒賞金支出】

有關本人聲請部分我也沒有辦法瞭解,其中編號1之5,林錦昌、馬永成、林德訓、張春波、施麗雲等5人,我要聲請的待證事項都一樣,是要證明總統府每年都有犒賞員工,這5位指示代表,因為陳鎮慧自己有坦承,他也有領過我名義犒賞給他的錢,一次是5、6萬,最後一次是10多萬,陳鎮慧都拿到了,兩位主任只有更多,在官邸施麗雲是負責前半段,張春波負責後兩年,我們透過他們兩個人,把總統犒賞金交給其他人,我要證明我絕對不是貪墨之輩。

我當然不知道檢察官起訴所提到的犒賞清冊的事情,但犒賞同仁員工我另外以國務機要費犒賞的部分,8年來超過所謂的600萬犒賞清冊金額,張春波和施麗雲傳喚的理由一模一樣,但我不瞭解檢察官為何對施麗雲沒有意見,張春波卻認為沒有調查的部分。

第6、蔡朝明的部分,我在特偵組應訊時有提出一個信封袋,但之後當庭又密封起來,我認為這份文件,可以打開來詢問蔡朝明,這是91年4月23日

奉天專案的利息支出表,這是蔡朝明給我的,他可以證明文件記載李登輝前總統任內,有關奉天專案例行支出,大概有100案,但75%都沒有支出單據,縱使有支出單據,姑且不談機密外交,縱使不是機密外交推動,以台縱院所獲的經費最多。但事實上人以代號稱呼,表面案件內容又與實際不同。

◎【扁:質疑越方如利誘、脅迫】

扁:律師一再提出越方如檢察官,在辜仲諒回台作證之前,越方如跑到日本和辜仲諒會面,加上辜仲諒回台後受到種種待遇,我不禁懷疑或相信,有脅迫、利誘等不正方式取供,絕對於法不許,為什麼檢察官這麼怕傳喚越方如?

◎【扁指:林百里是龍潭案主角】

扁:林百里是龍潭案的主角,怎麼會變成配角!甚至變成無舉足輕重,林百里為了廣達,為了響應2兆雙星,要投資3千億發展面版產業,亟需用地,2003年9月10日他們找上國科會,同時並向國科會和行政院游院長來簡報,為了用地他們找權責單位、行政部門,而行政部門本諸權責給予協助,本人也是基於招商拼經濟關心,從未對任何一個人關說施壓或指示。林百里也沒有找過我,我也沒有拿過他任何好處。

◎【傳林文淵、黃芳彥 扁:證明選舉不是我管錢】

扁:林文淵、黃芳彥,黃維生,他們先後參與過我重大選舉,黃維生是兩次市長選舉,林文淵、黃芳彥負責2000年或2004年總統大選,我們要證明的是,我從來沒有管過選舉錢,不但從不過問,也沒有參與,也沒有向哪位企業主募款,而且大選都有結餘款,我完全沒有經手過,都是他們直接交給我太太。

所以我太太講,海外款項是選舉結餘款,不是沒有任何的證據,檢察官把這個部分全部扭曲,誤導為我把國務機要費的錢匯出去,這與事實有重大出入,調查證據部分。

◎【再提國務費 扁問檢與特別費何異?】

扁:檢察官認為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不同,但是我們要問周士榆檢察官,就是坐在庭上的這一位,他也是前案把我起訴的檢察官,他跟陳瑞仁一樣,認為國務機要費在傳統、慣例都被視為特別費來處理,為什麼前案和此案相同的檢察官會變成矛盾。

※1200-1250

◎【國務費 扁:歷任總統都該查!】

扁:歷任總統在2000年之前使用國務費的原始憑證,我都看過,既然要查我的國務機要費,歷任總統的都該查,特別是在86年3月28號審計部來函後,是否都有專人專帳保管國務機要費。

◎【勿傳岳母 扁:老人家腦筋不清楚】

最後檢方要傳訊吳王霞,我的岳母,我認為沒有必要,因為吳淑珍不可能否認,檢察官提到他向母親借用彰化商銀的帳戶,此外這個部分也和我的案情無關,我不知情,又不是我去借的,也不是我去匯錢的。

另外,我岳母已經83歲,腦筋都不是很清楚,你要他來能講什麼?此外有一些私人的因素不方便透露,但請庭上考量他的健康因素,謝謝。

◎【傳喚馬英九 檢:搞錯方向】

檢察官林達:就馬英九的部分,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不同,被告和辯護人搞錯方向,特別費和國務費之不同,應該以國家法規規定為準,不是以個人客觀去認定,更何況若要傳特別費的使用者,那麼全國各地的地方首長,也就是全國的使用者,是不是都要傳喚?為何獨傳一人馬英九?況且馬英九及其前案,均屬法院已知事項,無須重複傳喚。

◎【傳李登輝、連戰 檢:浪費訴訟】

檢察官林達:本案審判對象,就被告陳水扁和前總統李登輝,就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是否有違法或沒有違法,都和本案無關,而被告提到的連戰,當初不是以總統身分使用國務機要費,傳來只是浪費訴訟,而且這個部分應該是前副總統呂秀蓮,應該考慮在自己的案件中去聲請傳喚前副總統連戰。

◎【傳林百里 檢:不符規定】

檢察官林達:就林百里設廠的部分,這算什麼待證事項?況且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辯方不可以傳喚不利被告之證人,石宜琳律師也提到其中有可能涉及貪污,如此的傳喚也不符合訴訟法的規定。

◎【檢駁扁傳喚 法:下午宣布結果】

檢察官林嚞慧:有關陳水扁在偵查中,所提出的任何書面資料,均附在偵查筆錄後,可從偵查卷證中查明。

第2、被告及辯護人,就爭執事項聲請傳喚證人,以及相關的資料,是辯護人和被告的權利,而公訴人則陳述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而非同意不同意之表述。

第3、檢察官為國家依法設立的公器,領國家薪水,所行者國家代表之司法權,公正追訴犯罪,依法執行公訴,本件中的被告及辯護人,一再以政治思考的邏輯,揣測檢方辦案的動機,純屬無聊也是無稽。

第4、特偵組的檢察官可接受外界客觀的檢視,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檢察官越方如,並向最高檢察署調請越方如的出勤、差期、出差記錄,及相關費用的資料,這和被告是否涉及貪污洗錢無關聯性,若被告認為辜仲諒返國在本案中有受到利誘脅迫,可在聲請辜仲諒交互詰問時查明,檢察官周士榆:被告以及辯護人一再就國務費見解,一再混淆,甚至對個別的檢察官提出質疑,我們要強調,檢察官在前案中,並未認為國務費等同於特別費,僅認為兩者支用程序相同,此外,辯方要求傳訊國務費的使用人,公訴人認為沒有必要。

法:休庭到14:30,下午會宣布是否同意傳喚證人。

(1250休庭)

※下午庭訊內容接〈快訊〉《3/18》扁出招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下)

◎相關新聞參閱:〈快訊〉《3/18》扁出招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上)</a>;<a href="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90318145747&&dd=2009/3/18%20下午%2002:58:29">〈快訊〉《3/18》扁出招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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