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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3/11》扁案出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上)


發佈時間:2009/03/11 11:03
最後更新時間:2009/03/11 11:03

前總統陳水扁今天為了釐清弊案,再度前往北院庭訓,一開頭,陳前總統的辯護律師石宜琳,就先拋出庭訊日,讓陳前總統家人送午餐的請求,被法官以「依法辦理」為由駁回;而今天的庭訊重點,將針對扁律提出的「證據能力」爭議部分做表述。最新的法庭攻防實錄,TVBS將第一手為您鎖定。

※0930-0940

◎扁吃膩麵包 要家人送餐

石宜琳:審判長,開庭前我可不可以有一個人道請求,陳水扁昨天回看守所太晚了,沒有晚餐可以吃,可不可以讓他的家人自備飲料和伙食給陳水扁食用,因為他昨天晚上只吃兩塊麵包,胃酸過多不舒服,看你能不能夠准許。

法:我們一切依相關規定來辦理。陳先生,你自己也不想跟一般被告有不同的待遇吧?

扁:不是我要跟其他被告不一樣,因為這個案子常常連續開庭,不是說很久才一次,或者是一次只有上午或下午,如果一般的被告忍耐一天吃一餐兩個麵包,縱使一天兩餐都吃也可以度過,問題是昨天一天兩餐,我各吃兩個麵包,今天連續開庭,我又要吃兩個麵包,這個案子開庭頻率較高,晚上也是吃麵包,連續幾天都吃麵包,這樣是否符合人道?我不是要跟別的被告不同,而是這個案子比較特別。

檢察官林勤綱:我們每次開庭是否要拖到下班以後,我們盡力,每天下午5點半以前就終結當天的期日,這不是法院單方面的問題,我們檢方也已在節約時間,也呼籲律師,大家共同改善眼前的狀況,第2、在押被告的提訊戒護以及給養,並不是訴訟的指揮事項,而是法院行政部門系統的範圍,只是要徵詢審判長的核可,所以我們一切還是回歸行政程序。

法:一切依法辦理。

※0940-1010

◎扁律指起訴書有英文不合法? 法:非討論範圍

法:審判長諭知,上午進行未討論完的證據能力部分,鄭文龍律師提出的刑事請求,釐清本件起訴範圍的續狀,留待討論爭執事項一併處理,先就98年2月19日、2月26日、2月28日,檢察官提出的補充理由書所記載的證據方法作補充。

石宜琳:根據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訴訟文書應該用我國的文字,但起訴書竟付外國銀行英文書。

法:這部分不是今天討論範圍,請就補充理由狀表示意見就好。

石宜琳:編號1、檢察官主張的證據名稱,被告吳淑珍97年10月19號的筆錄無證據能力:

理由1、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的陳述屬於傳聞證據。

檢察官林勤綱:是否有準備電子檔?因為有20頁書記官打字打得很辛苦。

石宜琳:沒有。

理由2、吳淑珍偵訊時,未與被告陳水扁或其律師行使反對詰問權。

理由3、未傳喚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

理由4、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方所為的陳述,未經被告及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皆有部分判決書為例。

理由5、縱有證據能力,也無法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的犯罪構成事實,所以無證據能力。

編號2、被告陳水扁97年7月24日、8月13日、9月3日,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

理由1、筆錄是證據文書,僅是被告的供述,法定的證據方法只有五種,但是以被告的證據方法者,只有自白一種,當天的筆錄看不出來被告有坦承、構成犯罪的事實,所以不管是有利或者是不利,都只是心證、沒有證據能力。

理由2、大法官627號解釋,總統基於國家機密特權,可以拒絕作證或提供證物。

理由3、檢察官前次引述最高法院30年上字1552號判例,來支持其所主張的被告的陳述做為證據,我們認為這有誤會,檢察官把被告陳述和自白混為一談。

編號3林德訓97年9月26號訊問筆錄無證據能力,理由同編號1。

編號4馬永成97年9月11號筆錄無證據能力,理由同編號1。

編號5馮瑞麟97年11月4號訊問筆錄無證據能力,理由同編號1。

另外,關於檢察官補充的非供述證據部分,編號1總統府秘書長97年5月30日,華總1義字09700060151號函,辯方認為無證據能力:

理由1、文書為供述證據,但是檢察官誤認為非供述證據。

理由2、此文書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書面陳述,不能做為證據,皆為傳聞證據,所以無證據能力。

理由3、該文書不具有公示性、立即性及機械性,並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信文書,亦無傳聞法則例外之用。

理由4、該文書無法證明被告起訴書所載的犯罪構成事實。

※1010-1025

石宜琳:編號6總統府97年9月25日,華總2義字第097000194756號函,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每月支出數據報告單,年度內部審核報告單,無證據能力,理由同編號1。

編號7審計部86年3月28日,台審部1字第861603號函無證據能力,理由同編號1。

編號8總統府97年9月26日,華總2字第097002007603號函,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條文及影本無證據能力,理由同編號1。

編號9、94年12月12日載有預算科目為國務機要費,請領金額為1015480元,其上貼有陳水扁捐贈,台灣教授協會10萬元無證據能力,理由同編號1。

編號10:

第1點,94年12月12日載有國務機要費捐贈金額541800元,其上貼有意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其上貼統一發票。

第2點、意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7號函,檢附報價單匯入款項及影印資料無證據能力,理由同編號1。

檢察官附上北檢95年度偵字第23708號,補充理由書5頁,第5行以下:

編號1、台灣台北方法院95年度矚訴字第4號卷4。

第1、96年6月29號9點30分勘驗筆錄。

第2、96年2月29號14點30分勘驗筆錄。

第3、96年2月9號19點勘驗筆錄。

第4、96年2月13號9點勘驗筆錄。

第5、96年2月13號14點30分勘驗筆錄。

第6、96年2月13號19點46分勘驗筆錄。

這邊僅向庭上報告,這些編號1的證據都沒提出,是不是真的有這些證據,不得而知,對於證據清單已經證據方法的提示該如何討論,上次庭上已經諭知,檢方必須盡快出示這些證據,不知道是誰在拖延?

以下證據一樣不知道該如何表示意見,請庭上參酌。

(審判長沈默未回答)

◎律:檢資料不足 建請暫停開庭

石宜琳:我建議今天暫時停止審判。

法:你們只就2月19日的補充理由書表示意見,2月26日及28日的部分呢?

鄭文龍:我們先就2月19日提出討論。

※1030-1100

法:早就請你們來閱卷了(還請通譯拿卷證給律師看)。

鄭文龍:這份我們沒有收到。

法:我們已經給被告了。

洪貴參:這就是收押的後遺症,被告以為我們有收到。

鄭文龍:如果法官有提示給被告看的話,就不會像剛剛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律師沒有收到的狀況,而無法聚焦,也希望檢察官能用序號來區分補充理由書,這樣比較清楚。

洪貴參:2月28日補充理由書只有陳水扁收到,律師沒有收到,這樣造成律師與當事人溝通障礙,這樣就是收押的後遺症,希望不要再羈押,給被告一個平等防禦的機會。

扁:2月26日的那一份補充理由書我也沒收到。

法:針對律師提出的補充理由書沒收到,檢察官有沒有意見?

林達:擔心影響被告午餐時間,請被告先說。

扁:檢察官提到的3份補充理由書,2月28日我有收到,但律師沒有收到,過去很多的訴狀都是律師轉給我,所以我這次以為律師也有收到,顯然這部分有出入,2月26日的那一份我找遍裡面的資料就是找不到,我以為是2月25日的那一份。

(審判長出示補充理由書給陳水扁看)

◎縱有違失 扁全推給陳鎮慧!

扁:這一份我沒有印象,除了程序之外,針對2月19日檢方提出的補充理由書,我再強調,第1、律師告訴我台教會的10萬,和意華彩藝公司的54萬1800元,不是重複領取,是由陳鎮慧先領據列報的國務費先行支出,後來知道可以用單據核銷來申報,所以再去申領,所以不是重複,檢察官對這部分有重大誤會,是陳鎮慧有重複領取,不是總統事先知情或指示參與,何來共犯侵佔公務?縱有違失,也是會計人員個人的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無關。

◎扯李 扁:李登輝時代沒到做的事不能要我做

扁:第2、審計部發函規定,但是我接任的時候,單據都沒有移交,都是照原來的辦法做,李前總統辦公室主任蘇志誠曾經結證說,他不曉得有審計部的函,國務機要費的領據列報機密費,要專帳專戶管理,這些規定沒有人跟他說,他請示李前總統要不要記帳,李前總統也說不用,李前總統時代都做不到的事情,都沒有做的事情,反而要課予我本人的時代,必須要照審計部的規定來辦,李前總統的時代也沒有留下任何憑證,或專帳專戶保管的原始憑證,在我的時代幕僚人員更不可能會有所認識,必須要怎麼辦才會正確,身為總統又不是帳房,我怎麼會知道這些府內會計出納人員,他們應該遵循的規定,檢方要課本人貪瀆詐領刑責,顯然是選擇性辦案。

※1100-1125

◎扁列舉機密外交支出 說明自己未貪污

扁:至於98年2月19日補充理由書,第二大部分,這些勘驗的筆錄我沒有見過,無從表達意見,另外98年2月28號檢察官的補充理由書部分,檢察官用前案的資料作為補充理由書,但是前案後案分開起訴,後案的內容跟前案有很大不同,但是檢察官卻沒有重新整理,也沒有更正或改變,檢察官矛盾,在補充理由書當中有說到吳淑珍知道國務機要費,必須因公支出,不過不要說我身為總統都不知道這些規定,我太太怎麼又會知道?

怎麼會明知有這樣的規定?這些都是強人所難。

另外,起訴書第36頁,說把他人發票交給馬永成、林德訓,再交給陳鎮慧詐領國務機要費,這些起訴的犯罪事實都已經被推翻了,這是吳淑珍給陳鎮慧,不但和馬永成無關,和本人也沒有關係,但是檢察官都沒有更正。

身為一個總統,怎麼會知道SOGO禮券的發票有幾張,怎麼會知道全部的張數,還說要馬永成負責12張,總統日理萬機,哪有時間管這些細節?不符合邏輯,何況吳淑珍有說蒐集發票是為了要幫我因公支出,這些都不是空泛之詞,我們已經提出機密外交,還有重大的15項支出,總共超過1億2700萬,遠超過檢察官起訴的1億415萬。

在機密外交部份,在陳瑞仁調查期間,我提出有支出F案、C案及W案,這些就已經超過4150萬,遠大於本案檢察官指控我涉及用他人發票,詐領3403萬,我沒有犯罪可言,我只是空泛地講,因公支出沒有證據,簡單的來引述一些相關的結證,以證據來證明,1億2700多萬的因公支出,確有其事。

第1案(F案)8期付了3500萬,已經經過郭臨伍、李天送結證屬實,並有匯款資料可查。

第2案(W案)675萬8650元,經過黃志芳、郭臨武、鄭明憲、張維嘉、楊豐明、曾秀慧結證屬實。

第3案(L案和F、J案)370萬6600元,也經過黃志芳、陳心怡、周鈺玲、吳澧培結證屬實。

第4案(S案)200萬經過證人彭oo結證屬實。

第5案(UN案)250萬經蘇妍妃結證屬實。

第6案(J案)1000萬經證人詹oo結證屬實。

第7案機密外交工作旅費1511萬1322元,經馬永成去年9月11日結證屬實。

第8案(M案)陳鎮慧90年6月支出明細有登載這筆錢,但非他保管的錢來支出,馬永成97年9月11日筆錄有證明。

第9案捐贈慰問施明德450萬,有郭文斌結證屬實。

第10案清真寺修建140萬,馬永成94年9月11號筆錄亦證。

第11案捐助公投制憲大遊行1000萬,蔡同榮97年9月12號結證屬實。

第12案捐326大遊行2000萬,蘇貞昌97年9月23日、李逸洋97年9月23日結證屬實。

第13案犒賞張俊雄200萬,97年9月20日張俊雄陳報狀,認本人曾以他擔任行政院院長備極辛勞而犒賞。

第14案捐新故鄉基金會500萬,葉菊蘭97年9月11日,筆錄記載,後轉交鄭南榕基金會。

第15案捐文故會2099萬,收款人郝廣才結證。

以上本人強調,超過1億2700萬因公支出,在卷內可以查到相關的結證屬實,非泛泛說詞。

※1125-11:40

◎未來聲請驗光碟 爭議內容先具狀

法:現在提示98年2月26日下午準備程序庭時,已將補充理由書交給你了,陳先生有何意見?

扁:沒有意見,但是本人找不到。

法:我印象中你交給律師了。

扁:好像是這樣。

法:我只是提醒你,沒有別的意思。

扁:對,我不可能在舍房會掉東西,應該是這樣。

檢察官林達:對辯護人所述,重複的理由不回應。

第2點、辯護人指稱,公訴人所列的待證事實部分,顯有誤會,因本席為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是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也有明文規定。

第3點、辯護人指稱的待證事實不明確,均為前案中準備程序庭依法進行,相關的舉證,都是法院及其職務所知者,公訴人就此依法可無庸舉證,

畢竟公訴人就算不以補充理由書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法院本得應列為證據。

第4點、公訴人前次依補充理由書提出善意提醒,畢竟辯護人已全程參與前案,本來就知證據,今日辯護人怎能用公訴人善意提醒來做理由,反而要求公訴人去說明待證事實,甚至要求暫停審判。

第5點、更何況2月19日的補充理由書所列,都是國務機要費勘驗筆錄的憑證和發票,都已由檢方列出為證,且當天勘驗是因辯護人要求,法院才做的,今天要求公訴人提出,要提什麼?公訴人不應該僭越法院職權。

第6點、2月28號的補充理由書,是將扁案起訴書,以新式的證據清單寫法,這是應辯護人要求做的,辯護人不願意就證據答辯,一定要公訴人去證明事實,最後沒有答辯,自己要負法律的風險。

第7點、2月26日的補充理由書所提出證據,原存在的證據清單,也已載明在案件起訴書中。

第8點、公訴人早已就全部事實及待證事實清楚列明,當然沒有什麼延滯,也沒有辯護人想主張的什麼暫停審判的問題。

法:檢察官還有何要補充?

檢察官林怡君:這部分會再清查,若有漏列或誤刪,會補上表達意見。

法:本院2月28日的補充理由書已送達被告,況且就此證據方式本院已多次通知辯護人來閱卷,辯護人及被告最晚需在98年3月17日前具狀表示,否則就視同無意見,有沒有要補充意見的?

鄭文龍:上次2月28日的書狀,已經寄給被告,但以他被收押的情況,辯護人都收不到,像前幾次2月26日的都是當庭遞,為何這一次的補充理由書不給辯護人,庭上說來閱卷就會知道,實際上有困難。

法:(些微動怒)這部分請你具狀。

鄭文龍:只是寄書狀,公訴人寄有什麼困難的?

法:(不耐煩地說)已經請你們來閱卷很多次了,你主張的很多都不相關。

鄭文龍:我們不需要延宕審判,也經不起這樣的指責。

法:好,這部分請公訴人做。

鄭文龍:請庭上考量到被告被收押,就會有這樣的問題,有實際上的困難。

法:好,檢方對於繕本有何意見?

※1140-1215

◎政府函文是否列為證據? 扁:中午閱過再表意見

檢察官林達:公訴人都是依法提供足夠的繕本,並沒有要求一定要給每個律師都一份,這是一個很無聊的議題,而且每次律師也只給公訴人一份,不要混淆視聽。

第2、昨天開庭結束,審判長就已經諭知,今天要討論哪些補充理由書,律師應該要提早準備,不要花一大堆時間在這邊討論這個無聊的議題。

法:以後如果有繕本,請書記官通知律師。

鄭文龍:我們現在要請檢方給答案,以後你們到底要不要多給我們一份補充理由書?

法:這你們私下去協調。

檢察官林勤綱:我們回歸刑事訴訟法來處理。

法:本院將依職權,針對行政院主計處98年2月11日函,還有2月16日函,以及98年2月17日華總會涵,總統府會計處函、行政院秘書處的函、審計部的函、總統府華總會的函、我們都列為證據方法,針對這些,陳先生是否要表示意見?

扁:這些函,我可不可以中午看過之後再表示意見。

◎石宜琳指法官睜眼說瞎話 檢方動怒

鄭文龍:上個星期五我們已經閱卷過,目前卷宗還沒有整理好,針對這些部分我們下個星期一併表示意見。

石宜琳:針對爭點部分,不曉得要庭上要如何來進行,書面的部分也必須一一提出言詞審理啊。

法:直接審理,跟言詞審理,並非每個訴訟行為都以言詞為之。

石宜琳:審判長你睜眼說瞎話。

林勤綱:請律師注意言詞。

石宜琳:這部分我道歉。

法:諭知休庭到下午14:30,請陳水扁中午休息時間,把政府單位來函詳細閱讀,下午再讓你表示意見。

◎其他相關聞請參閱:《3/11》扁案出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上) ;<a href="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90311141642&&dd=2009/3/11%20下午%2002:19:03">《3/11》扁案出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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