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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點眼藥水致失明 判診所醫師連帶賠903萬


發佈時間:2019/11/07 14:01
最後更新時間:2019/11/07 14:01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9歲女童因近視求診,配戴角膜塑型片致不適,醫師給予類固醇眼藥水治療2年,疏未告知藥水風險及追蹤眼壓,導致女童左眼失明。台北地院日前判診所及醫師連帶賠逾903萬元。

林姓女童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02年2月間因雙眼近視求診,經檢查右眼視力0.9,左眼視力0.7,醫師楊正烽向當時才9歲的她建議進行「角膜塑型術」,她後來購買「夜戴型的角膜塑型隱形眼鏡」配戴,但配戴不久雙眼不適,醫師卻沒要她停止配戴,而是開類固醇眼藥水點用,沒告知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有失明的高風險,2年期間給藥水也沒有追蹤她的眼壓。

 

女童提告指出,104年2月23日赴醫院急診診斷,因眼壓長期過高而有青光眼,導致視神經損傷,經二次手術,左眼視力仍完全喪失,右眼視野僅剩1/4、視力0.16。

女童及父母認為,醫師的過失行為與女童視力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請求診所及醫師負連帶責任,須賠償女童新台幣2085萬餘元、女童父母各200萬元。

診所及醫師主張,提供角膜塑型隱形眼鏡有經衛福部核准,女童母親也有簽署矯正視力同意書,同意書和衛教手冊有告知若出現不適要停止配戴並回診,且因為發現女童有過敏性結膜炎症狀,才開立類固醇眼藥水,有告知一天兩次、期間為3天,有癢才點,不癢便須停藥。
 

醫師主張,類固醇眼藥水並不會導致眼壓上升,他也有透過細隙燈、觸診方式檢查女童眼壓,已經善盡診療義務,一般人對於類固醇「不宜無端長期使用」,應該有常識。

法院指出,藥水的仿單有記載長期使用可能會造成眼壓升高或青光眼而導致視神經受損,但診所開立22次的處方收據,沒有任何警語或不良副作用的告知及說明,認定醫師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法院認定,依照榮總、衛福部醫審會的鑑定意見,認為長期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應該定期檢測眼壓,才符合醫療常規,而女童的診所病歷,完全沒有檢測眼壓的紀錄,明顯違反醫療常規,認定診所及醫師有醫療過失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女童803萬7842元、女童父母各50萬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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