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的律師提出偵訊光碟的內容,並未完整出現在筆錄,但這樣的策略,法界人士認為效果不大,因為這些筆錄的當事人自己都沒有提出質疑,而且,至今律師也沒有具體提出,有哪一個出現筆錄不實;就算勘驗後出現爭議,法官也可以傳當事人到庭陳述,就可以確認特偵組的筆錄,有沒有問題。
陳水扁律師質疑筆錄證據能力,但法界說目前意義不大。律師馬在勤:「真正最大的傷害力是指,除了被告陳水扁提出質疑外,辜仲諒或李界木,針對這樣的筆錄,也提出質疑的時候,這樣情形的殺傷力比較大。」
「都」質疑筆錄證據能力,最知名的例子就是馬英九特別費案,當時證人吳麗洳的錄音帶,針對「特別費是否因公支用」,筆錄上登載的是:沒錯,但錄音帶錄的卻是:這我不清楚;由於證人吳麗洳和被告馬英九雙雙質疑筆錄登載不實,再經勘驗後確認內容失真,才會由法官裁定不具證據能力。
不過,以陳水扁律師提出的名單,包括陳鎮慧和李界木都已經全部認罪,意思他們不爭辯檢方起訴事實,不可能會去質疑筆錄不實,剩下的只有辜仲諒辜成允,是不是會針對筆錄提出異議。馬在勤已發:「或者是法官說好,你阿扁的律師質疑,辜仲諒的筆錄,我就傳他來嘛,到庭陳述。」
律師強調,筆錄會被排除證據能力,最重要的是當事人如果到了法庭後,出現了不同於筆錄內容的供述,或是勘驗時比對光碟和筆錄時發現,筆錄根本不是當事人的原意;所以24日開庭,就會當庭比對,如果沒有差異,筆錄當然維持證據能力,有差異時,法官可以自行裁定,若是真的有問題,檢方就可以要求傳喚筆錄當事人出庭,請他們具結說明,是不是在特偵組時遭到斷章取義,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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