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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收賄助被告交保 前法官林德盛無罪確定


發佈時間:2019/08/15 16:18
最後更新時間:2019/08/15 16:18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前法官林德盛被控收賄新台幣170萬元,幫助毒品案被告具保停押,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3年,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察官的上訴,林德盛無罪確定。

林德盛被控於民國94年擔任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期間,收受何姓男子轉交的170萬元賄款,讓一名遭羈押的李姓毒品案被告得以60萬元交保。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林德盛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340萬元,褫奪公權6年。

經上訴,原應由花蓮高分院審理,但林德盛以與花蓮高分院法官多有情誼為由,聲請移轉管轄獲准,改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證人說詞不一,而且當時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如果何姓男子否認將錢交給林德盛極可能成立詐欺罪,承認行賄反而可以讓自己全身而退,何男指控林德盛收賄的證詞有避重就輕的可能。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指控的犯罪時間是民國93、94年,本案直到102年才由檢察官簽案偵辦,何姓男子所為的證詞已是事發8年後,此外也沒有任何補強證據,不能只依何男單方面說詞認定林德盛收賄。

高院合議庭認為,李姓毒品被告因患重病,法官依法不得駁回具保停押的聲請,從林德盛處理李男交保的歷程來看,不見任何刁難或異常,也看不出檢察官所指的收賄時間前後,林德盛處置有明顯差異,全案事證不足,改判林德盛無罪。

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反證據法則及判決理由不當等違誤,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林德盛無罪確定。

此外,林德盛還被控利用審理機會,以改判無罪方式,從被告家屬收下10萬元「白包」賄賂,高院更一審今年4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10年有期徒刑,經上訴,刻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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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盛#收賄#無罪#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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