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間百貨4樓的保養品專櫃,發生勞資爭議,任職才一個多月的李小姐說,這個月22日上班途中,突然被公司副理告知,遲到出勤不正常,沒過考核試用期,而且三天前她還被扣了2200元薪水買制服,認為不合理。不過保養品公司業者說,是李小姐先提離職,又無故不到班,還退出公司群組,認為是離職的舉動。
搬家工人在保養品公司,搬全新櫃子,準備進駐北部百貨公司設櫃,現在業者和專櫃員工,發生勞資爭議。
李小姐說,上個月18日她在台中百貨4樓的專櫃,當櫃姐賣保養品,做了1個多月還扣了2200元薪水買制服,沒想到三天後,22日上班途中竟然被洪姓副理告知,因為遲到出勤不正常不用來上班。
當事人李小姐:「上班突然要我不要來了,副理櫃長員工通通封鎖我。」
保養品業者副總林先生:「她先提離職,空櫃打電話沒接。」
根據勞基法,李小姐還在試用期,所以不試用第16條,資方要求員工離職,要提前10天告知的規定,但是員工離職日期,不能單方面決定,要勞資雙方都同意,而且制服購買要員工自掏腰包,也應該規範在勞動契約裡,以免發生勞資糾紛,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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