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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網友嫌下體臭 惡狼後悔「這句話」成鐵證

編輯 林瑩真 報導
發佈時間:2019/02/03 09:00
最後更新時間:2019/02/03 09:00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台北一名33歲林姓男子2013年約18歲女網友見面,結果硬是將對方載到摩鐵性侵,事後更嫌對方「下體臭」,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10月徒刑,二審一度改判無罪,不過法院發現,林男曾傳訊女網友稱「不應該不聽妳的射進去」,2018年逆轉判3年10月徒刑定讞,日前則在民事部分判林男須賠50萬元。

根據判決,林男透過網路認識女網友,約對方一起逛士林夜市,不料見面後,林男提議去陽明山看夜景,女網友因太冷拒絕,表示想回家,結果林男卻將車開往承德路某汽車旅館,並鎖門不讓女網友下車求救,最後強行將女網友推進房間,性侵得逞。

 

女網友事後報警,控告林男性侵,但林男辯稱2人是兩情相悅,還說看到女網友照片認為「她蠻漂亮的,覺得可以跟她當情人、砲友」,且女網友也沒有在服務人員送打火機時求救,甚至搭他的車回家。女網友一聽,當庭淚崩,表示「我沒向旅館服務人員求助,是因當時心情已崩潰,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只想趕快回家,所以搭他的車離開」。

一審法官認為,女網友確實被性侵後心理受創承受莫大壓力,且林男曾傳訊「能不能給我一次機會」、「我會好好疼惜你、我知道我不應該不聽你的射進去」等,認定林男性侵女網友,2014年判刑3年10月。之後林男上訴,高院則認為女網友身上沒有掙扎的傷痕,多次沒有反應求救,可能是被林男嘲弄「下體臭」,受辱才提告,因此2018年改判無罪。

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則認為二審多基於「推論」改判無罪,因此發回更審,更一審認同一審見解,認為女網友自覺羞恥、自責,且急於回家才沒有向陌生人求助,因此2017年逆轉判林3年10月徒刑。雖然之後林男再上訴,但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民事部分,女網友求償100萬元,法院判林男賠償20萬元確定,女網友另外聲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獲賠30萬元,因此林男一共須賠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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