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家弊案的二審宣判,所有被告幾乎都減輕刑度,關鍵就在於國務機要費案,法官採取「從寬認定」,以他人發票核銷的部分,法官指認定是偽造文書,而不是詐領,但是反觀陳水扁的幕僚,馬永成和林德訓,雖然也是比一審還要輕判,但卻因為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沒有為國家經費做嚴格把關,減刑的程度明顯有限。
大把大把的發票,不分公私用途,當年陳水扁一家人就是這樣蒐集各種發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被特偵組檢察官認定是詐領貪瀆,現在卻成為二審判刑的關鍵。高院庭長陳晴教:「本院認定的罪名是,公務員假藉職務上的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以這個部分是和一審判決不一樣。」
法官採取從寬認定,用他人發票核銷只是偽造文書,不是詐領,所以陳水扁背負3件案,和吳淑珍有6件案,從一審的無期徒刑,罰金總共4億元,到二審改判有期徒刑20年;但是幫忙經手國務費的幕僚,馬永成和林德訓只有涉及國務機要費,因此從一審的20年重判,減少為11到12年不等。
但是比較4個人的減刑程度,法官對於國務機要費的審理,仍是判決的重點。陳晴教:「對國家的經費沒有善加把關,聽從被告陳水扁、吳淑珍的指示,將國務機要費挪為私人用途,破壞國家體制。」
還有原本免刑的汙點證人陳鎮慧,卻在二審中改判7個月,主要原因就是法官採信,她幫忙偽造文書來核銷,可見國務機要費案,成為扁家弊案二審的翻盤關鍵。
但是相較之下,陳致中和黃睿靚在洗錢案中,一、二審的刑度沒有明顯差別,不過罰金從兩人3.5億,大幅降低為5千萬,其實是法官考量夫妻兩人的負擔能力。陳晴教:「坦承犯罪,還有家庭需要照顧,犯罪後的態度尚稱良好。」
所有弊案都還有上訴機會,二審法官的判決角度,也給了扁家人下一戰辯論攻防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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