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名譚姓女子因為財物遺失,由吳姓男友陪同警局報案;但眼尖的員警發現,譚女的包包內有毒品吸食器,隨即被要求驗尿。驗尿結果呈現陽性反應,檢方起訴。不料在法院審理時,竟發現尿意檢體是吳男的,檢方改起訴吳男;法官認為警方採尿過程有重大瑕疵,譚女和吳男均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2015年3月23日,譚女因為財物遺失在吳姓男友的陪同下,前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報案。但眼尖的員警發現,譚女的包包內有吸食器和劉殘留粉末,並且追查身分均是毒品人口,員警要求2人進行驗尿,但吳男拒絕,譚女則是由女警陪同驗尿。採集完畢後送驗檢體,呈現陽性反應,移送檢方並依違反毒品防制條例起訴譚女。
全案移送法院審理時,譚女辯稱當天吃安眠藥什麼都不知道,否認有吸毒情事;法院隨後將尿液檢體送往法務部調查局進行DNA比對,結果顯示卻是吳男的,因此判譚女無罪,改用違反毒品防制條例起訴吳男。
案情大逆轉之後,吳男連忙喊冤,他強調只是陪同譚女去報案,但自己並未採尿,根本不知道為何檢體驗出來變成是他的,自己也未施用毒品。
法官認為,儘管尿液檢體是吳男所有,但並未依法定程序採驗對他採得,也無法確認這是當天吳男所排放,因此判決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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