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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開案11年】趙建銘犯罪所得遲遲算不出 最高院怎麼了


發佈時間:2017/07/04 19:25
最後更新時間:2017/07/04 20:25

【鏡週刊報導】趙建銘2005年所涉台開內線交易案,依《證券交易法》對內線交易罰責規定,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刑責7年起跳;1億元以下則是3至10年,但如何計算並無明確標準,趙建銘犯罪所得歷審認定從417萬元到1億1千餘萬元都有,最高法院都不認同,誇張的是,最高法院同一法官面對高院採犯罪所得超過或低於1億元均不認同,最高法院就這樣自相矛盾地4度發回更審。

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林志潔擔任台開內線交易案鑑定人,將上法庭接受詰問。

本刊調查,趙建銘案不法所得是否合併計算、股價計算基準日、未出售股票是否應納入等爭點,歷審共5種算法,二審與更一審採「共犯合併計算」,同樣認定不法所得為1億餘元,同判趙建銘7年;同採「共犯分開計算」的一審與更三審,認定的不法所得則有所不同,各為427萬元與417萬元,各判趙6年與4年。

最高法院遇有法律適用重大爭議,原本有統一法律見解的責任,此案卻一再自廢武功,不論高院怎麼算不法所得,從寬或從嚴,最高法院都不接受,搞到高院無所適從,只好破天荒委託第三公正單位鑑定犯罪所得,而創下司法史上首例。受委任的鑑定人—交大科法所所長林志潔指出,此次就犯罪所得總額是否包括投入成本進行鑑定釐清,如今結果出爐,希望能解決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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