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開槍才不算過當?退休的市刑大警官說,警械使用條例有明文規定,員警執法時碰上拒捕、逃脫的嫌犯,或是警察人員遭受生命安全時可以用槍,實際上他們執行公務時,是否要用槍都是在相當急迫的情況下,通常都是在嫌犯也做出抗拒的行為下開槍,而他們開槍原則都不會針對要害,大部分對腿部開槍。
警察執行公務,碰上頑強的嫌犯,要不要開槍,怎麼拿捏?
記者vs.嫌犯徐志浩(97.11):「怎麼忍心對14歲的女孩子這樣子?」
97年11月,新店兩名少年性侵殺害一名國二女學生,半年後,他們在路上碰上員警,心虛拒捕還倒車衝撞,情急之下,彭姓員警開槍,結果打到許姓嫌犯的脊椎,導致他下半身癱瘓。
這起案例符合用槍條例,縣府幫員警支付嫌犯13萬的開護費,對照桃園拒捕的案例,員警遭判刑,退休的市刑大警官說,用槍都要符合急迫性。
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理事長陳合良:「正確很明確的判斷,當然才能依法執行公權力,否則警務人員以後都畏首畏尾,卻步了,那怎麼執法?」
警械用槍條例規定,依法應該逮捕的嫌犯,拒捕逃脫時可用槍,或是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時,只是實際執行勤務,要考量更多地方。
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理事長陳合良:「是針對他的腿部來開槍,沒有說針對他的要害,依照我個人的理解,本案應該不至於產生什麼業務過失的行為。」
執法用槍維護治安,又要符合規定,兩者之間如何衡量會不會過當,全靠警察的瞬間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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