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控前副董事長李紀珠不滿「放言科技傳媒」3年間接續用40篇報導質疑她任職期間治理績效不彰等影射私德,且未經查證、嚴重侵害名譽權,向放言傳媒、總編輯周玉蔻、陳姓記者提告求償共400萬元。台北地院判決周玉蔻、放言傳媒與陳姓記者須連帶賠償180萬元,下架其中33篇文章標題與內容、刊登李紀珠的勝訴啟事。李紀珠也發四點聲明指周玉蔻其心可誅。
李紀珠主張,2020至2022年間,放言科技陳姓記者撰寫27篇報導後離職,周玉蔻又指示其他記者撰寫13篇報導攻擊她,內容影射其薪酬自肥等不實資訊。相關報導未向金管會查證,也忽略相關不起訴書、判決書,認定有侵權的重大惡意。
法院:長期反覆、消息單一還夾雜緋聞影射
法院審理時,陳姓記者辯稱,是聽從周玉蔻指示報導,並無侵害李紀珠名譽的故意,且當時李紀珠被新光金控提名續任董事,報導涉及社會及公共利益。放言及周玉蔻辯稱,李紀珠執掌大型金融機構,對台灣政治及金融影響力甚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應有較高程度的退讓。

台北地院認為,李紀珠雖為金控高層應對公共議題有較高忍受度,但媒體監督仍不得逾越合理查證;本案屬長期反覆報導,其消息來源單一且多次使用貶抑性用語,甚至以緋聞影射夾雜專業議題,導致輿論失焦並使讀者產生負面偏見,侵害名譽程度不輕。法官審酌後判放言、周玉蔻、陳姓記者應連帶賠償120萬元,另放言、周玉蔻應再連帶賠償60萬元。可上訴。
李紀珠聲明全文如下:
- 被告放言雜誌總編輯周玉蔻及資深撰稿記者陳依旻,為了賺取媒體流量獲得個人私利,於一個月內連續惡意密集撰寫「明知不為事實」「甚且是惡意杜撰」之「數十篇」負面報導,以《放、獨家》為名,對李紀珠女士之女性名節、專業能力及個人操守進行全面性人格毀滅,手段極其卑劣。日前,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周玉蔻及陳依旻發表之不實言論(報導)確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其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周玉蔻、陳依旻及放言傳媒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台幣120萬元,另被告周玉蔻及放言傳媒公司應再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並在媒體刊登原告(李紀珠)勝訴啟事內容,以回復原告名譽。
- 原告畢生潔身自愛,自律甚嚴,不論公、私領域皆光明磊落,坦蕩無私,過往專業表現及操守亦頗受社會肯定;在私領域中嚴𧫴自持、珍惜個人形象,尤其涉及女性名節,絕不容許外界有任何模糊不清之影射。而於工作場域,不論任職於學界、政界抑或產業界之各項職務,皆全心投入、謹慎處事,以期不負所託及社會期待,而過往專業表現及操守亦頗受社會肯定;而原告過往如此,任職新光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期間自必復然。
- 在此,原告亦敬請各媒體過去若有涉及侵害原告名譽之報導內容,請儘速刪除,同時原告亦鄭重聲明,「不論過去或未來,若經發現詆毀原告名譽者,尤其涉及女性名節者,原告必定依法究辦絕不寬貸」。
- 二位被告不但惡意杜撰不實訊息,且已明知所撰報導內容不實,卻仍刻意扭曲或掩蓋真實,並以卑劣不堪之言辭密集詆毀本案原告,顯然是具有特定目的之惡意行為。
被告周玉蔻為捏造知名人士不實相關報導以謀取私利之累犯既便便已多次遭到法院制裁,卻仍重操故技。原告與周玉蔻素不相識亦無往來,且被告周玉蔻明知女性名節對於單身職業女性,不論於事業發展及個人生活都有著極大的影響,卻屢次於其擔任總編輯之媒體,杜撰不實訊息中傷原告,其心可誅。例如早於2000年周玉蔻擔任某週刊總編輯時,即曾捏造不實報導中傷原告名節,後周玉蔻雖於同刊物上「刊登道歉啟示」,對原告表達歉意及澄清事實,但對於其「承諾日後若有其他電子或平面媒體有相關錯誤報導內容,被告周玉蔻負有積極主動澄清之義務,但其卻並未確實執行」,致使原告過去20餘年屢遭該則不實報導之糾纏,此對身為單身女性且為公眾人物之原告,造成莫大傷害。而今周玉蔻又再度指示旗下記者故伎重施,實罪無可恕。
資深撰稿記者陳依旻為主要負責新光金控相關報導之記者,不論從新光金控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表之重大資訊、每月公布之財報以及每季法人說明會,甚至主管機關金管會每周二及周四固定召開之記者會,皆可極易查原告任職新光金控以及新光人壽之具體貢獻成果;然陳依旻及周玉蔻等人卻扭曲事實,詆毀原告至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之專業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