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張姓男子,2024年12月開車行經太平區太堤西路與長億八街口時,路段限速40公里,他卻嚴重超速飆到91公里,結果被裁罰1萬2千元、吊牌半年,不服的張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行駛的路線根本看不到「警52」標誌,設置有重大瑕疵,法官審酌後認標誌設置地點確實有不當,縱使張男超速,也不符合《道交條例》正當法律程序,裁定撤銷,可上訴。
超速51公里 他被罰1萬2
據判決書指出,張男2024年12月6日0時25分,開車行經太堤西路與長億八街往大里方向,路段最高速限為40公里,但張男開到91公里,因超過規定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依法裁罰1萬2千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系爭車輛牌照6個月。喊看不到「警52」 法官撤單
對此,張男提出行政訴訟,主張他是於光德橋左轉太堤西路被取締,測速取締的地點則是在太堤西路與長億八街口,但警方的「警52」標誌是設在太堤西路與長億六街口前,因此行駛的路線根本看不到「警52」標誌,標誌設置有重大瑕疵,不應予處罰。而法官勘驗現場圖及相關照片,發現如果張男駕車從光德橋左轉太堤西路,確實未行經本件「警52」標誌設置地點,加上舉發的劉姓員警到庭說明,當時「警52」標誌設在該路口朝北的方向,正常程序應設在該路往南的方向。
法官審酌後,認為警方無法舉證證明張男違規時確有行經「警52」標誌設置地點,且本件「警52」標誌設置地點確實有不當,縱然張男經以科學儀器測出超速,也不符合《道交條例》正當法律程序,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