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陳姓男子於去(114)年2月27日過世,他的法定繼承者在他過世後,疑似不聞不問,一名親友善心幫忙處理身後事,還墊付了62萬多元,親友認為法定繼承者必須要負擔,因此進行法律上的訴訟,法官認為親友的行為基於情誼幫忙墊付19項費用,法定繼承者必須承擔,需付給親友41萬多元,並加計法定利息。
癲癇重積近加護 不幸宣告不治
陳男因癲癇重積進入加護病房,不幸宣告不治,善心親友協助處理醫療費用、禮儀社、納骨塔費用、棺木、封釘紅包、家祭紅包、火化車紅包、手尾錢等19樣費用,共62萬6824元,親友認為陳男的法定繼承人「未聞問」身後事,當然也沒有出錢,親友認為法定繼承人需負擔這些費用。法官認為,親友幫忙墊付的醫療費用和移至殯儀館、出殯治喪、納骨塔、祭拜等喪葬費用,皆有收據;而親友幫墊付的4萬元餐費,非喪禮結束後之圓滿桌費用;其他一些民俗治喪的習慣,例如端斗紅包、封釘紅包、家祭紅包、火化車紅包等,親友墊付7萬0800元,以2400元來計算;至於幫忙墊付的12萬手尾錢,依2萬元計算。
法官審酌,親友雖付了62萬6824元,因法定繼承人卻不聞不問,依《民法》無因管理規定,法定繼承人需負擔41萬8424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