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知名律師事務所實習、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實習律師鄭皓文(原名鄭兆宇),前年酒駕連撞3輛車釀1死,北院國民法官法庭重判7年6月,鄭上訴二審表示,已賠償死者家屬1200萬元,認為一審量刑違誤請求緩刑,還起身向死者家屬致歉表示,即使被認為死皮賴臉也會用餘生來彌補,台灣高等法院今(10)日撤銷改判4年6月。可上訴。
明知刑法禁止酒駕 無情堪憫恕之處
高院認為,達成調解與給付金額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發生「足以影響科刑」情狀,一審來不及審酌,由高院撤銷。鄭皓文主張,一審未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且科刑事項的認定、程序上皆有違誤,但鄭酒後駕車,造成被害人家屬極大痛苦,無任何值得同情憐憫之處,無從依刑法第59條減刑,且原判決關於科刑事項的認定及程序上也無誤,鄭指摘無理由。
積極表達悔意、賠償1200萬元完畢
高院認為,鄭男因事後積極極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悔意,盡力彌補所造成損失,已與被害人家屬以1200萬元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考量犯後態度、家庭支持系統良好、教育程度為台大法律系畢業、曾為實習律師,現從事補習班行政職工作,以及鄭的品行、智識程度、年齡尚輕、具勞動意願、生活情形及未來復歸社會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參酌《國民法官法》第二審是兼具續審制與事後審制的性質,對國民法官科刑高度尊重,僅針對原審未及審酌的「調解及給付賠償完畢」情狀,改判4年6月。
檢警調查,現年28歲的鄭男於2023年5月5日晚間,跟律師事務所同事在KTV餐敘飲酒,翌日凌晨2時許散會,鄭一度因酒醉在街頭路倒。清晨5時20分,鄭回到南京東路4段停車處,駕駛賓士返回文山區住處,在行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4段出口時,撞上停等紅燈的3部轎車,其中54歲的高姓吊車司機送醫後不治。
肇事的鄭男也因昏迷送醫,經抽血檢測,酒精濃度達166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83毫克,涉犯酒駕致死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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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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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