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間美甲美睫店的蘇姓男老闆,因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6日間,於高雄市區店內對兩名女職員猥褻及性侵,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處蘇男8年徒刑,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等法院考量蘇男認罪且與被害人和解,改判4年10個月,全案可再上訴。
性侵2女職員認罪和解 刑期減至4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指出,蘇姓男子經營美甲美睫店,並雇用兩名女職員,分別負責行政美編及紋繡工作。自2023年9月起至2024年1月6日,蘇男多次於辦公室等處,對兩女進行猥褻及性侵行為,兩名女職員不甘受辱於是報警,警方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函送法辦。
一審法官認定蘇姓男子涉強制猥褻4罪及強制性交2罪,合併判處8年有期徒刑。檢方上訴指出,蘇男在5至6個月內持續性侵兩名女職員,且初時否認犯行,還誣指其中一名女職員與他有曖昧關係,行為惡劣且未與被害人和解,要求加重刑度。
案件進入高雄高等法院二審時,蘇姓男子態度轉變,認罪並與兩名女職員和解,兩人亦向法官求情。高雄高分院考量相關情節,予以從輕量刑,改判蘇姓男子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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