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台北市議員應曉薇5日獲台北地院裁定各以7000萬元、3000萬元交保,同時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接受電子腳鐶、個案手機科技設備監控。經檢察官抗告,高院撤銷發回,合議庭針對原裁定做出補充理由,明確界定禁止接觸證人範圍。
民眾黨政治獻金案 偵查中具結、不爭執證據能力
裁定指出,經密集開庭、交互詰問證人,就《貪污治罪條例》的待證事實密切相關重要證人,已陸續詰問完畢;就《公益侵占》的相關證人已有詰問,也盡速就卷內爭執的重要證據調查審理。目前尚未到庭的證人,無論貪污、公益侵占或背信,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辯護人不爭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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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部分共同被告雖尚未到庭作證,但偵查中多次陳述意見或作證,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清楚知悉,其等答辯是否可採,為證據取捨、評價的事實認定問題。
視開庭進度 隨時審查羈押必要性
裁定指出,7月21日裁定延押後,已陸續詰問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邱佩琳、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等人,9月5日裁定具保,雖與前次做出不同處置,仍是維持法院一貫應視案件進行程度,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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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雖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合議庭權衡全案卷證,及證人偵查中具結,足供檢辯日後攻防,尚不能以凡有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即認定有羈押必要,否則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恐難落實。
柯、應交保金額 有足夠拘束力
裁定指出,柯、應羈押原因仍存在,審酌前次交保金額,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應曉薇辯護人稱具保金額是應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認如命柯、應維持原具保金額,應足以對柯、應形成足夠心理壓力及拘束力,可作為羈押的替代手段,確保未來審理、執行程序進行。
起訴所列證人恐限制過當 採2階段限制
裁定表示,檢察官雖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被告2人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但因證據清單所列人數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2人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故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及後續尚待傳喚到庭交互詰問的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2人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此舉兼顧刑事訴訟程序保全與被告行為自由,避免過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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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