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酒駕慣犯小明(化名)自民國93年至今(114)年已有五次酒駕紀錄,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18萬元,還被檢方否准易科罰金的聲請。小明不服,主張自家還有罹病的高齡父母要照顧,且被迫退休,期望法官可准予易科罰金。桃園地院審酌,小明多次酒駕漠視公眾安全,最終未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自93年起至今已有五次酒駕紀錄,因此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18萬元,不過桃園地檢署否准小明易科罰金的聲請,並命小明須遵期到案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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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114年為第五次酒駕,不過第四次酒駕為109年8月27日,兩者相隔超過四年之久,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55毫克,且小明在事後已前往醫院接受酒精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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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小明自93年開始至109年已有4次的酒駕紀錄,先後經檢方追訴與法院判處罪刑紀錄;其中第三次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4毫克,還自撞分隔島,不過又在案後的三年內第五次酒駕,顯見小明未能因法院判處罪刑與易刑處分有所警惕。
法官說明,小明法治觀念顯有偏差,嚴重漠視公眾往來的交通安全,堪認本案倘予易科罰金而不執行所宣告的有期徒刑,確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形,加上小明的主張「沒有任何應特別考量個案情況准予易科罰金的例外情形」,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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