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1歲男性騎士5月31日在宜蘭烏石港附近自撞橋墩,經搶救後失去呼吸心跳,昏迷指數維持3分,血壓不穩且瞳孔放大,臨床上瀕臨腦死。醫院在6月1日召開兩次家庭會議後,家屬主動提出器官捐贈。

李明哲強調,雖然病患腦死但生命跡象穩定時,可進行腦死判定,但這次狀況完全不同,他相信爭議起因於認知上的落差,尤其是對於時間和心跳停止後器捐執行時的認知落差。
對此,非當事法醫高大成認為,如果檢察官和法醫同意,就可以捐贈器官,不一定要等到心跳停止,因為心跳停止後捐贈器官常常會失敗,器官已經不新鮮了。
器捐中心表示,在取得家屬簽署的器捐同意書後,才將病患推進開刀房,撤除維生系統,23分鐘後心跳停止,再觀察5分鐘宣告死亡,才進行器官捐贈,摘除了兩個腎臟。目前器捐中心已收到醫院的報告,後續將由衛生福利部繼續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