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29歲的張姓男子,2024年5月開車行經東區台74線26.9K處時,他明知路段限速80公里,結果仍違規超速達122公里至168公里,過程中車輛失控撞上林姓駕駛車輛,接著又撞上第二台車尾,造成對方猛撞分隔島後翻滾三圈,其中女性乘客34週胎兒流產,對此,張男辯稱是安全氣囊爆開,使右腳被卡在油門,台中地院近日一審宣判,認為張男行為實屬不該,但考量他自首得減刑,最終依過失傷害處半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起訴書指出,張男2024年5月3日22時37分,開車沿東區台74線東向外側車道由北向南行駛,只是抵達26.9K處,張男卻違規超速,時速高達122公里至168公里,遠遠超過速限80,結果他先是撞上林男右後車尾,隨後擦撞右側護欄,再向前衝撞第二台車車尾,導致對方失控碰撞分隔島後翻滾三圈,駕駛鼻子、下背受傷,懷孕34週的女乘客,胎盤早期剝離及胎死腹中。
檢警調查時,檢警認為張男從頭到尾沒減速,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但張男並不認識對方,彼此無冤無仇,加上他辯稱「是因為與第一台車碰撞後,方向盤上、側簾等安全氣囊皆爆開,輪骨變形,且右腳被卡在油門,已無法操作車輛才會再衝撞」,檢警殺人未遂罪嫌不足,最終依過失傷害起訴,並請求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張男未依速限嚴重超速,大幅提升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傷可能性,犯罪情節重大,造成損害非輕,依法加重其刑,實屬不該,且至今仍未和對方調解。
但法官同時考量張男自首減刑,從事二手家具公司工作,月收入2萬8千,有母親得扶養等一切情狀後,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半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而從張男臉書可觀察,他自稱「台灣屁孩商業聯盟之榮譽主席」並擔任大屁孩,也曬出多張機車、轎車照片,也曾站在兩台機車上拍照,似乎是愛車一族,不過失去胎兒的女子其委任律師王翼升表示,肇事的張男至今搞消息,也無法認同檢方以過失傷害起訴張男,未來將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