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施姓男子2023年7月潛入某國小廁所偷拍女童被逮後,台南地檢署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案經審理施男竟獲判無罪,理由則是不符合「性剝削」構成要件,比較接近「妨害秘密」,但該罪屬告訴乃論,因無人提告而判無罪。為此,一名司法官坦言,看完判決書「很難過」完全沒有關心到被害人;台南地檢署則回應,會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
回顧本案,施男2023年7月31日8度潛入台南某國小廁所,他躲在隔間裡把手機放在隔板下方拍攝女童屁股、肛門等私密部位,怪異的偷拍行為,被另一位在廁所外等朋友的女童發現,向校方通報並報警。警方循線逮捕施男,果真從手機查到他多次偷拍的影像,除了被偷拍的女童,還有其他3名身分不詳的少年與兒童,訊後將施男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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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檢察官根據相關證據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經審理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施男偷拍行為不構成「性剝削」要件,應為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罪。由於該案被害人家長沒有提出告訴,檢方提出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被告構成性剝削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施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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