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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鑰匙猛刺頭37下殺人 身揹3人命「醉保全」無期徒刑定讞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2/17 12:23
最後更新時間:2025/02/18 08:27
犯嫌(右)喝醉酒上前找人攀談。(圖/TVBS資料照)
犯嫌(右)喝醉酒上前找人攀談。(圖/TVBS資料照)

新北市保全陳金順前年酒後攀談一名宋姓保全遭拒,雙方起口角,陳男竟持鑰匙猛刺宋男致死,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依殺人罪,判處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維持,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60歲陳金順1984年就因殺人入獄,又於1994年再犯傷害致死罪,已揹負2條人命。陳男近年從事保全員工作,每月3萬元薪資,有約3分之1都拿去買酒,酒後常控制不住衝動,多次與人衝突。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3年1月24日清晨6時18分,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超商前酒後攀談宋男遭拒而心生不滿,竟手握鑰匙由上往下猛刺宋男頸部共37次,並用力猛踢宋男頭部3下,致宋男頭部傷重不支倒地,再上前猛踢宋男頭部6下,誘發宋男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而心因性休克,雖經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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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國民法官專庭認為,陳、宋並不相識,僅因酒後攀談遭拒,竟心生不滿而以暴力反擊,犯案手段兇殘,且在公共場合公然行兇,引發社會恐慌與不安;陳男國中畢業後未有穩定工作,直至約40歲後工作表現始較為穩定,多以壓抑、飲酒為情緒發洩管道,酒後容易缺乏衝動控制,反覆出現與人衝突、傷人等行為。
 

國民法官專庭審酌,陳男有多次犯罪前科,有3條人命喪失在其手中,對於刑罰反應力嚴重薄弱,且他犯後辯稱,因酒醉而不清楚案發時情況,雖嗣後承認有傷害罪,然仍否認有殺人犯意,且迄今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犯後態度欠佳,判處陳金順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認為,一審沒有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實,或對重要事實評價有重大錯誤,駁回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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